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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5:58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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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局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保险分公司,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去年3月,陕西省铜川市矿务局霍尚华同志给国务院领导同志写信,反映陕西地区汽车驾驶员出车需要携带的证件多达22种,其中全国性的10多种,造成上路检查多、汽车行路难,建议予以整顿。李鹏总理批示:“交通部门和公安部共同整顿乱收费,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为了维
护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进行,现就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的批示精神,加强证件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乱收费和查验证件名目繁多的问题,要结合治理“三乱”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下决心进行整顿,其中属于以部门、地方文件为依据的要修改。
二、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力求精简、改进工作、有利管理、方便运输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减少上路检查,防止助长不正之风,造成行车难。
(一)继续保留的证件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部门将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营运证、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合并成的道路运输证;保险公司核发的机动车保险证。
(二)为便于识别,减少拦车检查,公安机关可设置年检合格标志(将废气排放、灭火器等列入机动车年度检验内容),交通部门可设置养路费缴讫标志,税务部门可设置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再核发证件。
上述标志的式样全国统一,由各主管部门制定。
(三)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使用的临时性标志,如各种准许通行证、市区准许停车证等,适用于少数车辆,需要使用时显示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一般不长期固定粘贴。


运输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物品,如危险品、进口商品和烟草制品等,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四)驾驶证、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是驾驶员行车时必带的证件。凡已投保的车辆,驾驶员在行车时,还须随车携带机动车保险证。
三、各主管部门在办理各种证件、标志时,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这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联合办公的形式提高工作效率,以方便司机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好证件、标志。
本通知从1992年6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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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投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投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明传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投放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继续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禁趁过年过节之机,以各种名义乱发奖金和补贴。
二、各单位一律不得印制、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交银行,严禁坐收坐支现金和以“白条”抵库。
四、部将对各单位年终奖金、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发各种奖金、补贴的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总公司要对本单位年终奖金,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月底以前报部(计财司)。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投放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11月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以及全国电话会议精神,消费基金增长过猛和现金投放过快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对抑制通货膨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今年元旦
以来,现金投放又出现较猛势头。1月1日至14日,全国银行现金净投放60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投放344亿元;日均达4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投放24亿元。近期现金投放较猛,有农副产品跨年度收购较多、工资调增翘尾及补发工资等原因,但也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放松现
金管理有关。这种势头如果发展下去,对今年治理通货膨胀极为不利。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国发明电〔1994〕25号文件的精神,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投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禁行政企事业单位乱发奖金和补贴。各开户银行(包括城乡信用
社,下同)要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下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定的限额支付开户单位的工资性现金,对核定限额以外的工资性现金一律不准支付。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一切现金支出只能在一家开户银行的基本帐户支取。对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各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大额提取现金审批制度,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转帐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各开户银行要严格
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加强柜台监督,并搞好结算服务。
三、各银行要保证农副产品收购所需现金,同时要改进服务,深入农副产品收购网点,大力吸收储蓄存款,增加现金回笼。任何单位都不得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挤占或挪用于其他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四、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印制、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商业企业一律不得用发售代币购物券方式扩大销售。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级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节日供应,特别要做好组织商品下乡的工作,活跃农村市场,搞好商品货币回笼。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立即组织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为尽快控制现金投放过猛的势头,由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牵头,计委、经贸委、劳动、人事、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组,对当地各银行和城
乡信用社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银行。国务院也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地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1995年1月2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2.65亿元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宁波市从省对宁波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宁波市确定,其他地区不再从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为:杭州市区、桐庐县、建德市;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温州市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苍南县;湖州市区、德清县、长兴县;嘉兴市区、平湖市;嵊州市;金华市区、兰溪市、义乌市;衢州市区、江山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松阳县。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为: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
  第五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不含宁波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按15%上缴省,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流域及其支流、农村河道等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海塘和水闸的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水利科技示范与推广;
  (十)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中涉及省公共建设投资的,要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农〔199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农〔1999〕146号、浙地税三〔1999〕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上缴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155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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