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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6:51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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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经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质量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
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9月进行。
第三条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经历。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
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质量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九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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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企业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继续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坚持深
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第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要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工作。要加强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五条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依法投资(合资、参股)、联营、出租、抵押、转让、拍卖。
第六条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要健全承包指标体系,实行内部接包与公开招标相结合,推行全员风险承包、资产抵押承包。扩大股份制,税利分流等经营形式的试点。
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统一所得税率,实行税后还贷,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税后利润可全部留给企业。
企业根据市场和经营需要选择的资产经营形式,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实破行业界限,自主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销售专营、专卖和国家指定单位经营的商品。
省计划部门每年对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凡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必须向企业提供相应的主要生产条件,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否则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主要生产条件具备后,企业未完成指令性计划,相应扣减下年度的能源、物资供应计划。


第八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省对企业实行的定价认可证制度,予以取消。
省物价部门定价的产品,由省物价部门列出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国家和省定价产品目录以外的商品,均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全部由企业自主定价。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限制、缩小或干预企业的定价自主权。
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如不属于计划价格的,可按不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自行定价;低于此价格的,应同时落实价差补贴,或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的办法解决。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并实行计划价格的,在完成计划后,超产自销部分由企业自行定价。
企业生产的国家定价产品,其价格确属不合理的,可以提出调价建议,按分管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整,或向上级部门报批。
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特定单位销售的爆炸品、军械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以及已与需方或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收购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外,其余产品,企业有权在国内市场自主销售,不受行业和地区的限制。
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都应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合同收购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有权自行销售,并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企业或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保证供应。不按合同供应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向供货方依法要求赔偿。
除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方式的供货单位、供货渠道。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有权自行选择出口口岸和报关口岸。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可以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协议,挂户经营进出口业务;可以与有对外承包工程、技术和劳务合作权的企业签订协议,共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服务。
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分配企业留成外汇时,直接分配到提供出口产品的企业,进入企业留成外汇账户,企业留成外汇可以自行调剂,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考核企业的创汇能力时,应将企业在全国所有口岸的创汇额度计算在内。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易货贸易换回的商品,可以在国内自行销售。超经营范围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自主销售。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按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办理出国人员手续。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企业可通过组建集团,增强创汇能力,申请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包括企业留用资金,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不含计划信贷资金),企业内部职工自愿集资的资金,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以法人持股和在内部职工中发放股权证筹集的资金等。
除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外,凡自筹资金落实、资金来源正当、能自行解决生产配套条件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在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自主决定开
工,不受投资规模和投资限额管理办法的限制。
除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项目外,企业有权拒绝执行非自愿的投资立项决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企业可在境内发行债券和使用境外贷款。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留用资金,包括企业上缴利税后留下来归企业使用的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他人按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赠送、奖励给企业的资金,以及其它规定留给企业自主使用的资金。
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由税务部门批准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企业用留用资金投入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增利润仍按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
的意见》执行。
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和折旧率,其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可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企业折旧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发展生产。
企业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2%的基金,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在评价企业经济效益时,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增提的的折旧费,均视同上交,但不抵上交任务。
对企业留用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无偿调拨;企业不得以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抵交承包任务。企业在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加速折旧、提高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和增补流动资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重置价值计提折
旧和大修理基金。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资产的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对由企业支配的一般性在用固定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以出租、抵押或者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废止现行报批制度,改为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和有偿转让,需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资产出租、有偿转让、抵押的对象可以是全民、集体、私营或个体企业,也可以是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其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鼓励企业按“自愿、有偿、互利”的原则,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其他企业联营,也可以入股、兼并、合并,发展各类企业集团及其他组织形式。集团中的松散层企业,可以同时参加多个企业集团。企业兼并享受国家有关资产转让、债务清理、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有权自主编制劳动用工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不再向企业下达指令性劳动用工计划和招工指标。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企业从农村招收合同制职工,仍应经劳动部门批准。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制定招工简章,委托劳动部门以及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也可以在劳务市场自行组织招收。企业用人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企业有权拒绝接收任何组织或个人安排的不符合企业需要的人员;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但无论实行何种用工形式,企业都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聘、辞退、开除职工。
打破企业职工的所有制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原是固定职工的,身分和待遇作为档案保留,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给予本人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的流动,不受身份界限的限制,流动后其
身份按接收企业的用工办法确定。
在定员定额基础上,企业可以实行“在岗、试岗、待岗、离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择优上岗,竟争上岗,在动态中实现劳动组织合理化。职工提前退出厂内岗位休养的年龄,应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根据本人申请,由企业确定。厂内退养待遇可比照退休待遇标准。
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应按照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就业为辅,保障富余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采取其它措施,安排富余人员。政府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社会渠道。企业为
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企业富余人员待后申请自谋职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可将其待业救济金一次付给本人。
被企业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后,待业保险机构和劳动部门要给予一定的待业救济金和提供再就业的机会。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自主聘任(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政府授权部门只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人事管理权由企业自主行使。
除部分大型企业外,有条件的企业书记、厂长(经理)可由一人兼任,允许企业行政领导与党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凡符合条件,胜任职务的经营者,不受任期届数的限制,可以连续任职。
企业在内部打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身份界限。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和考核制,做到公平竞争,择优选拔,能上能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聘任(聘用)后,要与企业签订聘任合同。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除部分大型企业外,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可以聘用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也可以安排其它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满两年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企业有权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有权在省外、境外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确有专长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可在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一次性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后,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按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简称“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不需每年报批,只
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企业也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工资总额,报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工资总额由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实行按“两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仍按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通知》执行。企业经销人员实行工资、旅差费、补助费、业务费和奖金合为一体的,在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时,扣除
旅差费、补助费、业务费。
企业有权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实行重奖。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厂长(经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内部机构可以不搞党政分设。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地
方和部门不得把企业是否设有对口机构和配有专职人员,作为考核、评比、达标、拨付经费的条件。
改变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企业不定行政级别。凡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向企业传达的,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情况或企业类型发文明确传达范围。
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各地区、各部门对收费、罚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省政府公布的目录执行;集资按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和办法进行,并要加强监督。企业对摊派行为,可以向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检举或投诉,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有规定的外,各地、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停止对企业的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如有违反,企业有权要求政府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是承担自负盈亏责任的主体。厂长(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工资总额,应包括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要完善现有工效挂钩办法,实行总挂总提,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执行,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厂长(经理)晋升工资,应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予制止和纠正,限期扣回不当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专款专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的收入,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当年实现利税和同行业平均水平,合理确定厂长(经理)的收入水平;全面完成任期年度内主要经营指标的,厂长(经理)工资性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一至二倍
;全面完成任期年度内主要经营指标,并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厂长(经理)工资性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全面超额完成任期内主要经营指标,并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厂长(经理)工资性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三于五倍。实行工效挂钩
的企业,凡没有新增效益工资的,不得增提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下浮的,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应同比例下浮。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从工资基金中列支。
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财产增殖,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经理)、厂级领导人员给予相应奖励。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经理),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给予厂长(经理)、厂级领导人员相应奖励,企业内部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各级政府应建立厂长(经理)奖励基金,政府对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从厂长(经理)奖励基金中解决,不得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如无国家税种、税率、产品价格等重大调整因素,以及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影响,而没有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的,应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等补交。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价格过低而形成的亏损,属政策性亏损。对政策性亏损产品,物价部门应予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不能调整或放开产品价格的,给予财政补贴;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经营性亏损,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人员和职工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一年经营性亏损的,应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得领取奖金。
企业当年经营性亏损额达到企业资产总额40%以上的,或者连续二年经营性亏损,其亏损额继续增加的,除核减工资总额外,还应根据责任大小,降低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人员的工资,职工不得发放奖金。政府主管部门还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
整,对有关人员作出降职、免职等处分。被降职、免职的厂级领导人员两年内不得调离本企业,更不准易地任职。
对《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或潜亏,经清产核资后,按有关规定处理。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还应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扭亏,减轻包袱。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采取做假账等方式造成利润虚增或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财政部门审批。有条件的企业,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按国际惯例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企业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实行加速折旧,提高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提取比例。对以不提或少提上述费用,少计成本或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
虚盈实亏的,财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劳动部门应责令企业扣回因虚增利润而提取的工资总额;政府主管部门应视企业违规情况,对企业经营者和主要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凡涉及取消法人地位和转让经营权的,在调整之前,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账册进行验证,按实际结转。对跨所有制之间的调整,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通过合并、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式,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组建由省有关部门审批。对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经营、分利润、分税收、分产值等办法。对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的紧密层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准许企业暂停上交承包任务,企业与原发包方办理承包终止协议,同时签定停产整顿责任状。银行应准许企业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得加罚息。在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职工工资用企业历年结余的工资储备基金发放,如有不足,可申请待业保
险金,以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停产整顿期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奖金。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要坚持有偿的原则,企业被兼并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方接收,报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资不抵债的被兼并企业,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可先破产,在清算资产、重新确立债权债务
后,再实施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可与债权人充分协商,订立分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协议。对有利于省重点发展行业和发展产品的兼并,政府有关部门应予扶持。财政部门应根据兼并企业实际,酌情核减其上交利润指标。被兼并企业原欠的债务,经银行批
准可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拖欠的利息,可向银行申请适当减免。
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法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企业设备可进入产权市场或设备调剂市场出售;原辅材料、产品可委托市场拍卖;土地和地面建筑物应办理有关有偿转让手续。上述收益除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交纳税金和清偿债务处,余留部
份专项用于结构调整,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条 企业破产申请,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企业或债权人提出,法院审理,按法院宣布的裁决结果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后,在支付债务款项前,按有关规定提取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接纳破产企业职工的企业,可享受兼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解散企业的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政府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安置的,由待业保险部门发放待业保险金,职工可自谋职业。
破产企业的职工,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其他企业和单位接纳破产企业职工的,应将提取的职工安置费转交接纳企业和单位;职工自谋职业的,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费或扶持费。未被接纳或不愿自谋职业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由同级劳动部门接纳
,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业保险金。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内的国家投资及其增殖形成的资产,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认定属于全民所有制的资产,为全民所有财产。
县以上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实体化的资产经营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每一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和收益指标,并予考核,监督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审核企业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对承包期满的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审计。
(二)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合理核定企业上交利润。
(三)政府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决定和批准限额以上的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企业提出的被兼并和破产申请,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和有偿转让,组织请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经委和人事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批准对厂长(经理)的任免和奖惩,负责对厂长(经理)进行培训教育。
(七)经委、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帮助企业筹资、融资,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帮助企业制定财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财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企业进行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经济有效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搞好国民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和良性循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综合运用国家制定的利率、税率、准备金率、汇率、贴息等经济杠杆,调整利益分配结构,调控和引导投资方向和企业行为。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定期公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及产品目录。
(四)制定企业财务、成本、会计、折旧、税收征管、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管理规章,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五)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协作和技术培训,组织鉴定重大科技成果,加强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以发展生产要素市声为重点,全面推进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在继续发展各类商品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建立较高层次的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组建和完善钢材、建材、木材、煤炭、机动车、机电设备等交易市场和综合物资交易中心
。建立劳务、人才交流市场,承担企业招工、人才交流、职业介绍、待业人员培训等任务。建立和发展跨地区、跨系统的资金市场。增加债券种类,扩大发行数量,搞活流通转让。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技术人才优势,大力发展技术市场,推动技术和经济领域
转移,发展一批具有不同功能的技术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全省现有信息网络的作用,进一步健全信息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沟通国内外的信息市场体系。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制度。
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企业按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完成生产计划和上缴税利的情况下,可以为本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福利基金和工资储备金中提取;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投保。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由企业代为发放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待业保险要按照有利于促进流动、有利于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实施。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待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待业保险金。待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发放待业保险,并组织进行就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
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多方筹资、风险共担;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保证基本医疗,合理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建立统一的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发挥管理、协调、监督等综合功能;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积极支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应对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基本权益实施监督检查。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实行政事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从宏观上进行政策、制度、标准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承担资金保值增殖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一)尽快分离目前企业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发展和完善与企业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各种生活设施、教育、通讯、交通、医疗、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技术转让交易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闲置资产交易所和各种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作用。
(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扩大服务范围和功能,加强劳务信息工作,沟通劳动力供需渠道,为企业介绍劳动力,提供用工指导和职业咨询服务。加强就业训练,提高培训质量。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事业,搞好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
(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指导和监督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开除职工和解除劳动合同,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五)支持企业将所属医疗、托幼、食堂、房管等福利型机构,逐步转为经营实体,并在税收、贷款、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或本《办法》(试行)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同级机关或上级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
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国家和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或本《办法》(试行)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对企
业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阻碍企业领导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经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原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地方全民所有制交通、邮电、能源、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中央在鄂企业可参照执行。股份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发布前,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试行)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试行)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办法》(试行)的施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8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教育部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1-09-06

人发[2001]97号


  自1998年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来,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深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团结奋斗,锐意改革,积极进取,为推进素质教育,推动教育的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了表彰模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对教育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先进思想,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人事部、教育部决定授予陶澍等710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授予刘彭芝等79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推进新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新的贡献。

  受到表彰的模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全国教育系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杰出代表。在他们中间,有师德高尚,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在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模范教师;有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开拓进取,在学校管理、服务和教育行政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人事部、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学习,学习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爱生爱校,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任劳任怨,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学习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精神风范,以他们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教育工作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担负起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的重任,牢固树立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三个代表”的积极宣传者和实践者,为推动新世纪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2001年全国模范教师名单

  北京市  陶澍 北京大学  徐元辉 清华大学  黄嘉树 中国人民大学  王昆杨 北京师范大学  沈光地 北京工业大学  邹法瑜 北京二十二中学  任炜东 朝阳区日坛中学  李遗萍(女) 丰台区东铁匠营一小  于淑云(女) 门头沟区大峪一小  高玉军(女) 房山区良乡中学  祁京生 通州区潞河中学  郭志江 顺义区牛栏山第一中学  陈长泉 密云县教研中心  薛营顺 平谷中学  李文义 北京市化工学校  芦德芹(女) 朝阳区劲松第一幼儿园

  天津市  张国雄 天津大学  沈德立 天津师范大学  袁滨渤(女) 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  王春易(女) 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  徐青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马丽莉(女) 和平区第十一幼儿园  朱兆林(女) 天津市新华中学  张良 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  罗宗强 南开大学

  河北省  郑青梅(女) 涞源县第二中学  肖荣学 雄县中学  刘玉梅(女) 保定市第三中学分校  张洪池 高碑店市第一中学  邓大翠(女) 任丘市实验小学 刘玉敏(女) 黄骅市第二中学  于贵勤(女,满族) 承德县三家乡孤山小学  杨德文 武安市贺进小学  孟进 邯郸市第一中学  袁庆禄 邯郸师范专科学校  王和义 永年县第二中学  靳义恒 枣强县第二中学  梁国顺 冀州中学  张艳丽(女) 衡水师范专科学校  齐书亭 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北响口小学  李泽学 霸州市第一中学  边得满 昌黎县第一中学  李延瑞(女) 石家庄外国语师范学校  王嘉励(女) 石家庄市特殊教育学校  郭景茹(女) 元氏县第一中学  徐淑娟(女) 玉田县第一幼儿园  孙兆平(女) 唐海县第一中学  王敬丽(女) 遵化市第二实验小学  宁成 迁安市第一高级中学  崔静(女) 邢台市聋哑学校  王培生 邢台市第一中学  蔡建民 蔚县西合营中学  张海英(女) 沽源县实验小学  何海琴(女) 宣化县第二中学  王文魁 燕山大学  贺国庆(白族) 河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杨绍普 石家庄铁道学院

  山西省  盛爱玲(女) 太原市第五中学  侯国英(女) 太原市第三十七中学  王玉荣(女) 大同市实验小学  史广淑(女) 阳泉市第二中学  秦宛钟 潞城市第一中学  成华英(女) 武乡县城关小学  王文凤(女) 陵川县实验小学  温平 山阴县第一中学   郭彦君(女) 忻州市七一路小学  贾文军 宁武县高级中学  张凤年 孝义市中学  李文娥(女) 吕梁聋哑学校  张桂香(女) 晋中市榆次二中  岳丽华(女) 介休市实验小学  卢金荣 临汾市三中  周春棠(女) 襄汾县城关二小  武彩霞(女) 运城市幼儿师范学校  张生万 山西大学  邓延满 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  于若昕(女) 山西省实验中学

  内蒙古自治区  王秀瑛(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  陈光临(女) 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  马桂梅(女,回族) 包头市回民中学  郭彩霞(女) 乌海市海勃湾区第五小学  于振洋(蒙古族) 喀喇沁旗锦山第三中学  袁志 赤峰市松山区职教中心  孙明俊 呼盟扎赉诺尔煤业公司第七中学  迎春(女,蒙古族) 扎赉特旗巴达尔胡中心校  纪凤国 库伦旗六家子镇中心校  曲秀杰(女) 通辽市科尔沁区南门小学  黄嘉祥 锡盟职业教育中心  吴林太 察右前旗第一中学  张月霞(女) 东胜市第二中学  刘瑜英(女) 巴彦淖尔盟中学  万发金 阿拉善左旗第四中学  李忠秀(女) 内蒙古一机(集团)教育处第二中学  丛艾宁(女)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幼儿园  罗辽复 内蒙古大学  高炳德 内蒙古农业大学

  辽宁省  荆铁军 沈阳市第三十中学  丛立芝(女) 沈阳市第七十二中学   叶晶晶(女) 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幼儿园  刘广纯 沈阳大学  徐爱慧(女) 大连市第六十五中学  董大方(女) 大连市第四十六中学  王素兰(女) 鞍山市立山区深南小学  李素芹(女) 鞍山市华育学校  张宝兰(女) 抚顺市第十三中学  车顺梅(女,满族) 桓仁县实验小学  卢盛莽(满族) 凤城市第一中学  邵树宽 丹东市第一中学  李献吾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肖志一(回族) 锦州市第二高级中学  张凤艳(女) 阜新市实验中学  张敬泽 彰武县高级中学  栗荣华(女) 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  李晓红(女) 辽阳市辽化第一中学   赵仕君(女) 昌图县实验小学  李玉英(女) 开原市城效乡瓜台村小学  王海斌 盘锦市高级中学  池军华 盘锦市第二完全中学  邢文哲 北票市龙潭乡初级中学  刘学廷 凌源市第二中学  王继山 葫芦岛市第一高级中学  朱志田 葫芦岛市建昌县药王庙镇初级中学  钟万勰 大连理工大学  吴剑华 沈阳化工学院  陆钟武 东北大学

  吉林省  李国荣(女) 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  隋影(女) 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  徐敏(女) 长春市计算机学校  林占春 永吉县黄榆乡中心小学  陈晓梅(女) 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  高淑贤(女) 四平市第十七中学  荆绍武 四平市第一中学  孙成 辽源市第五中学  丁晓凤(女) 通化市第五中学  刘俊兰(女) 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西热小学  马再跃(女) 白山市实验小学  陈世海 镇赉县第一中学  于中保 大安市第一中学  尹惠玉(女,朝鲜族) 龙井市第五中学  张世发 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子弟第二小学  王云普 松原市第一高级中学  颜凡平(女) 长岭县东六号乡中心小学  杨兆升 吉林大学  刘益春 东北师范大学  梁柱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陈伟 吉林省实验中学

  黑龙江省  雷清泉 哈尔滨理工大学  杜善义 哈尔滨工业大学  傅松滨 哈尔滨医科大学  高德峰 黑龙江省艺术学校  姜英丽(女) 哈尔滨市第十四中学  曹永鸣(女) 哈尔滨市花园小学  张景花(女) 哈尔滨市146中学  周慧清(女) 尚志市一曼中学  王丽萍(女) 哈尔滨市第三中学  王宝杰(女) 克东县宝泉镇永平村小学  沈杰(女)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  马常礼 宁安市江南乡福兴小学  余宏(女) 佳木斯市第一中学  吕一平(女) 大兴安岭林业局育才中学  张文岚(女) 海伦市实验小学  郭颖(女) 绥化市北林区第四中学  张雪菲(女) 肇东市三友小学  苏广田 北安市赵光镇北乐学校  曲安钧 大庆铁人中学  刘本新(女) 虎林市东方红镇先锋小学  张友梅(女) 勃利县第一中学  崔国胜 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  张百合(女) 双鸭山市第一中学  赵伟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职工大学  朱莉(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分局高级中学  刘力华(女) 伊春市第一中学  郭明生 鹤岗市第三中学

  上海市  姜波克 复旦大学  沈祖炎 同济大学  金利通 华东师范大学  房鼎业 华东理工大学  何友声 上海交通大学  俞丽拿(女) 上海音乐学院  华泽钊 上海理工大学  谢慧萍(女) 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  张主方 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  奚天敬 南洋中学  胡芝娟(女) 育才中学  周逢(女) 宜川中学  秦若于(女) 虹口区三中心幼儿园  章国蓓(女) 青浦高级中学

  江苏省  欧阳平凯 南京工业大学  吴梧桐 中国药科大学  俞启香 中国矿业大学  吕志涛 东南大学  吴康宁 南京师范大学  闵乃本 南京大学  程淮中 淮阴财经学校  王生(女) 苏州市城建技工学校  顾维平(女) 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  周伟忠 溧水县第二中学  薛法根 吴江市第二实验小学  王海赳 苏州市木渎高级中学  夏炎 苏州中学   陆云泉 无锡市第一中学  王菊娣(女) 无锡市梅村高级中学  周敏泽 常州高级中学  彭伟平 溧阳市光华中学  李玉荣 句容市第二中学  张淳 通州高级中学  肖荣圣 海安高级中学  马蔚 如东高级中学  许桂华(女)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韩吉民 江都市第一中学  沈凤生 兴化县合陈镇初级中学  田〖HT5,5”SS〗马来 姜堰市溱潼中学  程广海 铜山县郑集中学  许西林(女) 徐州矿务集团中心小学  徐继田 沛县张寨中学  李增祥 新沂市第一中学  刘树田 灌南县中学  及秀琴(女)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臧殿高 大丰高级中学  蔡廷林 建湖高级中学  杨军 阜宁中学  马乃清 淮阴县中学  黄艳梅(女) 淮安市人民小学  张涛涛 泗洪县第二中学  袁龙 宿迁市实验小学

  浙江省  任继长 杭州市学军中学  计翔 杭州师范学院  刘永宽 宁海县城关镇城中小学  周国民 镇海中学  何静波(女) 鄞县古林职业中学  白莉莉(女) 温州市广场路小学  余自强 温州市教委教研室  潘守理 上虞市春晖中学  王嗣振 嘉兴市第一中学  吴烈强 安吉高级中学  徐锦生 兰溪实验小学  吕光峻 永康第一中学  姜荣根 衢州师范附属小学  谷慎之 天台中学  徐月新 缙云中学  张敦国 舟山市定海区盐仓中心小学  胡萃 浙江大学  王绍民 浙江大学  瞿佳 温州医学院

  安徽省  朱家芳(女) 合肥市第三十八中学  陈岩(女) 合肥市第十七中学  李勇 濉溪县任集初中  张家营 亳州市第二中学  唐军捷 蒙城县第二中学  刘心海 宿州市(土甬)桥区浍南初级中学  袁会林(女) 萧县实验小学   李良文 固镇县实验初级中学  张灿明 阜阳市临泉二中  姜法周 颖上小张庄中学  解玉嘉 淮南市第六中学  罗新 滁州中学  韩承赐 全椒县慈济中学  安福全 六安市第二中学  汪迅 霍山中学  辛珠远(女) 马鞍山十七冶中学  陈珑(女) 芜湖县第一中学  李胜江 广德中学  叶雪祥 铜陵县第一中学  吴玲(女) 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小学  陶红佩(女) 宿松中学  洪正树 祁门县第二中学  景保红(女) 天长市釜山小学  程周 安徽省轻工业学校   付玉兰(女) 安徽农业大学  马忠贤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李涛 淮南师范学院  陈明华 皖西学院  金家恒 黄山高等专科学校  徐善驾 中国科技大学

  福建省  吴辉煌 厦门大学  李必成 福州第一中学  魏丽真(女) 福州第三中学  曾国寿 厦门第一中学  陈碧珠(女) 云霄县元光中学  颜古城 安溪县俊民中学   陈宜聪 莆田第一中学  严业安 三明第一中学  王维建 武夷山第一中学  张金磷  龙岩第一中学  陈泽龙 福安第一中学  林裕嵩 华安县马坑学区中心学校  李惠珍(女) 泉州市晋光小学  杨琼英(女) 仙游县度尾学区下洲小学  郑洛政 顺昌县实验小学  李奕银 上杭县实验小学  吕必强 福鼎市教师进修学校  赖承栋 宁化师范附小  郑琼(女) 福州蓓蕾幼儿园

  江西省  叶柯 南昌铁路一中  刘王利 王利(女) 南昌市西湖区上河街小学  钱茶花(女) 九江市星子县隘口小学  沈建豪 贵溪市第一中学  李玉珍(女) 新余市渝水区纱笼小学  胡扬朋 赣州市龙南中学  钟子金 于都县实验小学  康坚(女) 遂川荧屏小学  左仲华 永新县任弼时中学  周鸿生 江西省余干中学  边慧英(女) 玉山县第一中学  郑玉珍(女) 上饶市六中  张幼秋(女) 丰城市泉港镇中心小学  华小明 抚州市临川第二中学  曹端荣 江西省樟树农业学校  杨柏云 南昌大学  陈宗煊 江西师范大学  蔡建秀(女) 景德镇市教研所  胡千香(女) 奉新县冯川镇一小  薛方森 江西农业大学  黄佩英(女) 九江市浔阳区柴桑小学  陈祥生 南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  朱地 济南第三中学  张怡明 山东省实验中学  任尚玲(女) 平阴县实验小学  杨冠夏 青岛市第二中学  杨屹(女) 青岛市实验小学  吕宗瑞 莱西市第一中学  于会祥 淄博市第十八中学  赵仁里 高青市第一中学  侯同运 滕州市第一中学  胡秀峰 枣庄市第十八中学  燕兰奎 广饶县第一中学  于兰河 利津县第一中学  沈渭明 烟台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俞守能(女) 烟台农业学校  王书臻 莱州市实验中学  刘振华 安丘市第四中学  李进芳 诸城市繁华中学  王敏(女) 潍坊市机关幼儿园  申霞(女) 济宁市霍家街小学  狄振山 兖州市第一中学  相龙虎 邹城市第三中学  秦祥军 泰安市第一中学  张相平 新泰市第一中学  于星华 乳山市第二中学  杨彦 威海市第二中学  辛本卫 日照市实验高级中学  郑培军 五莲县第二中学  王敦语 莱芜市第一中学  周奎齐 博兴县实验中学  杨树海 邹平县第一中学  丁志辉 禹城第一中学  宋兆海 武城县第二中学  岳纪平 莘县第一中学  李秀莲(女) 聊城第三中学  张则桥 郯城县第一中学  李兆美(女) 莒南县第一实验小学  姜开营 费县第一中学  崔玉宝 沂南县沂汶乡初级中学  李传宇 菏泽市牡丹区教研室  祝宗义 单县第一中学  葛昕(女) 胜利油田第一中学  高培基 山东大学  孙孚 青岛海洋大学  周雪松 青岛大学  刘立山 曲阜师范大学

  河南省  乔健(女)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第二小学  赵玉珍(女) 荥阳市峡窝镇中学  孟繁玲(女) 郑州市盲聋哑学校  乔国颖 开封市高级中学  任志聪(女) 开封市马市街小学  卢建超 偃师高中  马素芳(女) 孟津县县直中学  王立社 宜阳县第一高中  初红云(女) 洛阳市第三中学  刘中惠(女) 平顶山市第一中学  靳永军 汤阴县第一实验小学  翟春城 鹤壁市高中  牛荫泰 新乡市育才小学  王桂芝(女) 孟州市实验中学   尹丽春(女) 濮阳市第一中学  乔丽萍(女) 三门峡市第一中学  杨翠英(女) 永城市实验中学  刘彬 虞城县高级中学  陈书安 许昌实验小学  张付英(女) 长葛市第一小学  吕俊梅(女) 漯河市第九中学  郭会民 商水县第一高级中学  戎法堂 扶沟县白潭高中  王永奎 西华县第一高级中学  王书言 项城市第一高级中学  柏成刚 新蔡县第一高级中学  张志 泌阳县花园乡第一初级中学  戴新(女) 驻马店高级中学  酒明衍 南阳市第一中学  金世坤 南阳市第八中学  冀保生 邓州市城区第一小学  陈涛 社旗县第一高中  谭素莲(女) 潢川高级中学  陈华锋 固始县高级中学  黄晓东 信阳市第二职业高中  李梦如 郑州大学   徐盛桓 河南大学  崔光照 郑州轻工业学院  王广国 郑州工程学院  谭金芳 河南农业大学  陈广文 河南师范大学  茹振钢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王爱民 安阳师范学院  陈建国 南阳师范学院  李可亭 商丘师范学院

  湖北省  易帆 武汉大学  熊有伦 华中科技大学  刘尊明 湖北大学  薛进(女) 湖北省科技商贸学校  龚庆树 仙桃中学  刘行功 天门中学  杨建明 郧县第一中学  田爱华(女) 宜昌市第一中学  朱智慧(女) 宜昌县实验小学  许明秀(女) 钟祥市张集镇初级中学  田代祥 荆门市龙泉中学  彭树德 潜江中学  何文浩 武汉外国语学校   徐丽萍(女) 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小学  戚文正 武汉市第一职业教育中心  詹薇(女) 武汉市实验学校幼儿园  陈昌林 浠水县闻一多中学  曾祥友 麻城市第一中学  邢新山 黄冈中学  熊幼芳 孝感高级中学  吴祖华 汉川市实验中学  卢万云 安陆市第一高级中学  张大英 咸宁市咸安区青龙山高中  徐鸿钧 荆州中学  胡成权 沙市中学  冉红(女) 江陵县郝穴中学  汪文超 襄樊市第五中学  王桂荣(女) 谷城县第一中学  陶仕富 襄樊市第四中学  童以刚 随州市第二中学  朱圣明 广水市第三高级中学  谭斌 恩施自治州高级中学  冉崇高(土族) 利川市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王月娥(女) 阳新县王英希望小学  王桃(女) 葛洲坝外国语学校

  湖南省  何继善 中南大学  梅炽 中南大学  朱翔 湖南师范大学  官春云(蒙古族) 湖南农业大学  潘留仙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王文明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建军 长沙市第一中学  唐晓云(女) 长沙市明德中学  袁正一 长沙市岳麓区教师进修学校  成珊(女) 长沙市麓山国际实验学校  戴弼贤 宁乡县第一中学  焦功成 浏阳市第一中学  庞碧良(女) 韶山市韶山学校  潘淑云(女) 湘乡市泉塘镇学区新泉中学  王建军(女) 醴陵市教育局教研室  张群明 炎陵县第一中学  阳冬玉(女) 常宁市蒲竹瑶族乡松塔小学  万和森 衡阳市第一中学  贺传贤 祁东县职业中专学校  林炜 武冈市第二中学  游庆福 岳阳市第一中学  龚雄飞 汨罗市第一中学  刘金龙(土家族) 石门县壶瓶山镇夹马小学  胡卫民 安乡县城关镇城北中学  邹金浓(女,土家族) 慈利县江垭镇中学  喻次如 安化县职业中专学校  王兆虹(女) 沅江市第一中学  李友云(女) 涟源市第一中学  杨劭良(女) 新化县第十四中学  王治政 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学校  唐小平(女,侗族) 怀化市舞水小学  翟祖福 辰溪县黄溪口镇双龙村小学  段长生 资兴县团结瑶族乡中心完小  张导成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张进修 中山大学  杨培增 中山医科大学  庞雄飞 华南农业大学  黄玉山(女) 华南师范大学  陈新 广东工业大学  潘蜀健 广州大学  张宪民 汕头大学  施铁如 广东教育学院  李子松 广州市广雅中学  游彩云(女)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小学  朱广亮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中学  芮利文(女) 深圳中学  杨玉莲(女) 斗门县第一中学  王永青 汕头市华侨中学  郑绍昌 汕头市林百欣中学  丘志明 韶关市北江中学  陈守仁 乐昌市第一中学  廖其焕 龙川县第一中学  黄永辉 紫金中学  陈昭亮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小学  黄奇贤 兴宁市田家炳中学  郭瑞民 博罗县龙溪中学  刘智昂 中山市实验小学  梁卫东 新会市第一中学  全疆发 佛山市第一中学  郑荣彪 阳江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刘滨章 湛江第一中学  黄钜光 高州市新垌一中  彭美娣(女) 四会市四会中学  陈育红(女) 清远市第一中学  罗少锋 阳山县黎埠中心小学  陈宗焕 阳春市第一中学  黄立治 丰顺中学  盘日伟 顺德市李兆基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曾爱群(女) 南宁市第八中学  刘春妮(女) 南宁市第十四中学  丁钢 柳州高级中学  吴任辉 灌阳县黄关镇猫儿石两田凹小学  李和平 全州县全州高级中学  陈凤燕(女) 梧州市蝶山区教育局教研室  杨肇华 合浦县闸口中学  吴永生 防城港市防城实验高级中学  刘成惠(女) 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小学  谭树泉 陆川县中学  侯琼凤(女) 桂平市桂平镇中心小学  许家雄 贵港市江南中学  李小薇(女) 钦州市合浦师范学校  农秀华(女)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中心小学  韦成荣(壮族) 马山中学  黄祖应(壮族)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  韦韧(壮族) 百色高级中学  刘清新(女) 南丹县中学  吴言明 河池地区巴马民族师范学校  王双飞 广西大学  唐凌 广西师范大学  罗星凯 广西师范大学  唐安洲 广西医科大学  廖安平 广西民族学院  崔林凤(女) 柳州铁路一中

   海南省  吴素秋(女) 海口市第九小学  龚玮丹(女) 三亚市第五中学  黄广源 琼山市琼山中学  陈国华 海南中学  林强 海南大学

  重庆市  陈苇(女) 西南政法大学  庞友贤(女) 黔江区联合镇第一小学   曾艳(女) 重庆市巴蜀幼儿园  刘芳平 云阳县双江镇东风村校  何遗昌 南岸区教师进修学校  张大均 西南师范大学  罗祖才 铜梁中学  毛克宽 长寿中学  张文琼(女) 江津中学  何光勇 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  钱小苹(女) 重庆市第七中学  张素华(女)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龙宗元 梁平中学  李兴兰(女) 涪陵实验中学  樊向蓉(女) 万州第三中学  冉建蓉(女) 武隆县巷口小学

  四川省  林蕃昆 彭山县第一中学  王削凌 仁寿县文宫中学  周秀华(女,羌族) 汶川县威州中学  文正才(藏族) 金川县东方红小学  龚定文 广汉中学  何文杰 什邡市云西中学  胡博 华蓥中学  冯春梅(女) 邻水县九龙中学  刘映剑 广元市剑阁中学  李发武 苍溪中学  陈平 乐山第一中学  娄万强 峨眉第二中学  阎践中 资中县第二中学  尹团结 内江市第六中学  林登富 仪陇县大风乡小学校  何正柱 南充市阆中中学  黎永生 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  李晓瑜 蓬溪中学  刘先万 射洪中学  黄鹂(女) 雅安中学  竹艳芳(女) 雅安市芦山县幼儿园  张林(女) 南溪县第一中学  陈开地 宜宾县第一中学  周步俊 安岳中学  贺光辉 简阳中学  张维雄 自贡市蜀光中学  祝秀娟(女) 荣县正紫镇学校  陈川平(女,瑶族) 康定县第三中学  王充翁(女,藏族) 康定中学  赵晓林 泸州市第六中学  胡学刚 泸州教育学院  拉马日尔(彝族) 普格县东山乡中心校  冯泽辉 绵阳中学  周扬文 绵阳市南山中学  张超 达州市高级中学  陈曰忠 大竹中学  刘兆嘉 巴中中学  杨廷茂 巴中市平昌中学  刘娟(女) 成都市天涯石小学  雷家端(女) 成都市第七中学  魏诗国 成都市礼仪职业中学  张新全 四川农业大学  彭启琮 电子科技大学  王家素 西南交通大学  欧阳钦 四川大学

  贵州省  赵逵 遵义医学院  文方 贵州工业大学  唐好 贵州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盛元明(女) 贵阳市第六中学  舒盛刚(彝族) 息烽县河坎小学  潘用敏(女) 遵义师专实验学校  张祖顺 绥阳县坪乐乡解放小学  李升科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第一中学  张永林 关岭县永宁中学  魏顺勇 松桃第三中学  黎明 毕节市第二中学  史洪仙(女,白族) 黔西县雨朵雨化小学  潘安华(苗族) 凯里市第一中学  徐明琼(女,侗族) 剑河县南明小学  唐汉林(苗族) 惠水摆榜小学  杨来雄(回族) 福泉第一中学  钟远达 安龙县第一中学

  云南省  李正芳(女,壮族) 广南县八宝中心校  罗刚 勐海县职业高级中学  杨宝华(回族) 开远市第十一中学  侯丙生 龙陵县象达中学  陶建生(藏族) 中甸县第七中学   陈正垠(彝族) 临沧师范学校  李明辉 怒江州民族中学  法兆云(彝族) 玉溪第一中学   许新书(女) 陇川县第二中学  杨淑珍(女,彝族) 楚雄州幼儿园  陆鸿魁 巧家县第一中学  亚非(女) 昆明市第八中学  刘国杰 昆明市第十二中  李舜荣 富源县第一中学  朱有勇 云南农业大学  林文勋 云南大学

  西藏自治区  郑维列 西藏农牧学院  周畅根 拉萨北京中学  扎巴(珞巴族) 米林县丹娘乡鲁霞小学

  陕西省  舒德干 西北大学  杨银堂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冯博琴 西安交通大学   高立荣 榆林农业学校  路玮(女) 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小学  高雅锦(女) 西安市西航公司第二中学  金姝婷(女,朝鲜族) 长安县第三中学  边团结 陕西师大附属中学  程弘(女) 西安小学  贾秀梅(女) 岐山县城关小学  曹有凡(女) 彬县实验小学  杨军政 武功县普集高中  李荣强 礼泉县第一中学  姜信周 渭南市瑞泉中学  李小金 澄城县城关第一小学  吉锡民 韩城市象山中学  王斌 铜川市第一中学  房建波 勉县第一中学  向志舫 安康师范附属小学  杨守国 商州师范学校  赵忠民 延安中学  李艳芳(女) 清涧县逸夫小学  王守文 绥德中学  李智锋 杨陵中学  李振东 西安中学

  甘肃省  张文(女)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小学  李美喜(女) 天水市第五中学  曹德中 白银市实验中学  闫艳(女) 嘉峪关市逸夫学校  马武元 金塔县中学  刘世俭 山丹县第二中学  韩文俊 武威第一中学  张怀德 通渭县第一中学  芦顺明 成县红川小学  文涛 庄浪县第一中学  杨小明 平凉地区师范学校  张学成 镇原县李园子小学  张守权 临夏中学  尕藏加措(藏族) 卓尼县藏族中学  李唯 甘肃农业大学  周祥椿 兰州农业学校

  青海省  何波 青海师范大学  吴登文 平安县平安中学  高青(女) 格尔木市实验小学  阎文华 湟源畜牧学校  贺延珠 门源县二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杨建菊(女) 固原地区幼儿园  高苗(女) 陶乐县县城小学  段梅英(女,回族) 银川市郊区燕鸽小学  徐文祥 石嘴山市第三中学  田宁江 彭阳县第二中学  沈岚(女) 银川市第九中学  贺答汉 宁夏农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谢玉华(女) 乌鲁木齐市第十三中学  吐尔逊•肉孜(维吾尔族) 乌鲁木齐市第十四中学  刘晋扬 克拉玛依第十中学  汪海峰 库车县第二中学  高兰(女) 阿合奇县团结小学  阿不都热合曼•扎力(塔吉克族) 塔什库尔干县瓦恰乡小学  阿不都克由木•赛买提(维吾尔族) 疏勒县第二中学  买提玉苏甫•买提沙迪克(维吾尔族) 于田县阿羌乡小学  潘玉梅(女) 和田市第一小学  朱马热提•阿合来提(哈萨克族) 新源县哈拉布拉乡一中  雪克来提(维吾尔族) 伊宁市第五中学  巴亭•乌哈斯(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吉木乃镇别拉尔克中学  陆苏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新湖农场第一中学  雷晓红(女) 石河子市第二中学  熊黑钢 新疆大学  王雪薇(女) 新疆农业大学

  解放军  金小娟(女) 总参谋部兵种部机关第三幼儿园  王芳芝(女) 解放军62201部队幼儿园  罗德茂 解放军63600部队东风中学  陈正辉(女) 解放军92910部队幼儿园  焦天平 空军工程大学工程学院子女学校  杨依军(女) 第二炮兵工程学院附属中学

2001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刘彭芝(女)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天津市  廖群 天津市机电高级技术学校

  河北省  宁家一(满族) 承德市教育委员会  徐英杰 石家庄市教育委员会  张宝富 三河市教育局  赵智敏(女) 沧州卫生学校

  山西省  陈昌乐 芮城县教育局  宁雪清(女) 临汾市教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  萧圣赞 赤峰市第二中学  安如林 内蒙古轻工业学校

  辽宁省  刘贵元 庄河市实验小学  李洪吉 鞍山市教师进修学院  张桂芬(女) 盖州市榜式堡镇学校

  吉林省  刘树杰 吉林市教育委员会  朱彤顺 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

  黑龙江省  赵翠娟(女) 哈尔滨市南马路小学  刘云川 牡丹江市第二中学  辛超 齐齐哈尔市职教中心

  上海市  冯容士 风华中学

  江苏省  董正(王景) 南京外国语学校  金乐荪 南通市芦泾中学  宋浩熙 徐州市教育委员会  方洛 盐城市教育局

  浙江省  柯梧野 温岭师范学校  徐松泉 富阳中学  陈志超 苍南县教育委员会

  安徽省  方奇生 池州市教育局  施一飞 黟县渔亭初级中学

  福建省  陈景松 福州师范学校附属第二小学

  江西省  袁祥林 高安市灰埠中学  龙小萍(女) 萍乡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全苍怀 南城县第二中学  徐国荣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省  于肇庆 青岛市第五十八中学  张文南 寿光市教育委员会  于崇津 济宁市第一中学  刘新春 临沂市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  程万治 偃师市教育委员会  史广群 新乡市教育委员会  谢世山 濮阳市子路小学  魏桂云(女) 驻马店市第二中学  郭正让 郑州大学

  湖北省  王莉娅(女) 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  谭家政 秭归县教育局  李汉发 武汉市砺志中学  庞代文 武汉大学

  湖南省  曾祥富 祁阳县第一中学  何昌亮 桂阳县教育局  尹活生 吉首市教育局   李振民 邵东县第三中学

  广东省  林惠生 汕尾市教育局教研室  陈育庭 江门市教育局教研室  成江华 潮州市金山中学  吴谋超 揭西县棉湖中学  黎明达 云浮市邓发纪念中学  谭润光 广东省机械学校  周润标 东莞市望牛墩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田景章 河池地区教育局  李尚平 广西大学

  海南省  王恩周 琼海师范学校

  重庆市  傅唯泉 巴蜀中学

  四川省  刘盛华 西昌市第一中学  侯源发 宜宾市第一中学  陈三元 绵阳市游仙区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  洪涛 郫县教育委员会  朱齐庄 成都市列五中学

  贵州省  秦楠(女) 遵义市文化小学  龙从芬(女,青族) 毕节地区盲聋哑学校

  云南省  和克政(纳西族) 丽江地区教育委员会  李映春(女,白族) 大理州教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  珠杰(藏族) 错那县教育局

  陕西省  余光雅 宝鸡市教育委员会  李大廷 西乡县文教体育局

  甘肃省  王生云 永登县教育局  夏永盛 酒泉卫生学校

  青海省  田才旦(藏族) 贵南县教育科技文化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不都外力•买买提(维吾尔族) 麦盖提县第一小学  段咸钧 塔城地区师范学校

  解放军  狄晓莉(女) 武警青海省总队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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