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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救灾中作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41:25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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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救灾中作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3〕3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救灾中作用的通知

有关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一时期,我国部分省份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给灾区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省委、省政府、省防指的直接指挥下,中医药工作者和广大医务人员一起发扬抗非典的精神,全力投入到抗灾救灾和救灾防病工作中,确保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为在灾区防病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保障人民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各地、特别是洪涝灾害严重地区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投身到救灾防病工作中去。要吸取1998年发生洪涝灾害时防病救灾的经验,发扬抗击SARS中各部门团结协作的精神,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救灾中的作用,为确保“灾后无大疫”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认真组织,制订合理的防治方案

  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有关专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中医系统参与防病救灾工作及在防治疾病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方案。同时注意总结中医药在防治疾病方面的经验,及时宣传、表彰在防病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迹。

三、 在救灾防病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的中医医疗机构,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继续积极参与防病救灾工作。结合本地、本院实际情况,组织好救灾医疗应急队伍,并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防病知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结合当地发病情况,发挥中医药简、便、效、廉的优势,积极采取具有中医特色的治疗方法和技术,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做出贡献。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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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 价 值 断 想

作者:卓泽渊


  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事实上,法学家和思想家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的探究实际上是法的意义的探究,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并以人为归宿的法的意义探究。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法是怎么满足人们关于法的需要的?我以为其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体现了秩序、正义等,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规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规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贯彻在整个法律制度之中;诉讼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规定公正与效率等,并在具体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将其体现出来。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法律化。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需要法律实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这两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表现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的性质;“超越”是指法的价值作为人类关于法的追求而总是超越人的客观能力和客观的现实状况。法的价值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性质,为法的价值的崇高与神圣奠定了基础,对人类关于法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关于法的精神企求与信仰。人类之所以会为了法的价值理想而不息奋斗和一往无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法的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历代不畏权贵、执法如山的清官的义行,无不是在一定价值精神指导下的壮举。

  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意义,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为了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正是这些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使历代圣哲、先贤、清官能为法的实现献身,死而无怨、死而无憾;使许多受到制裁的人会感到罪有应得、认罪伏法,甚至感激对其进行处罚的司法官员;使人们为法献身的意义超出了一己之私利与歧见,而更为崇高。集中体现法的价值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为法的发展与进步设定了实在的目标与远大的理想。



作者简介

  卓泽渊,196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最近入选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主编、合著14部,发表论文90余篇。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科技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际化进程,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
第三条 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由科学技术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及指导工作。
第四条 申报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高新区总体发展迅速,软硬环境建设良好,高新技术产品发展强劲,孵化、创新体系比较健全,能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增长较快,能在短期内形成有较大规模的出口主导产品,30%以上的出口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区内年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低于1亿美元者,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的骨干出口企业应超过10家。
(四)出口产品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额占区内创汇总额的50%以上。
(五)当地政府重视出口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具备一支精干高效、有外贸经验的管理人员队伍。
第五条 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申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并抄送火炬中心。受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火炬中心组织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者,由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发展缓慢的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认定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过程中,根据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对中西部地区适度放宽认定条件。
第八条 国家对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实行的重点扶植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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