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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2:48:54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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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业经2012年12月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 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 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 国债资金;   
  (四)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 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 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市本级以上或者主要是市本级以上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区或者主要是县、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审计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中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未被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抽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是否符合审批文件要求;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相关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招投标履行情况;    
(五)项目建设的财务收支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费标准;
(七)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八)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十)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对项目标底控制价进行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控制情况进行专项和阶段性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量、材料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以及设计发生变更且影响工程造价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结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载明结算完成前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含质量保证金)的待结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开展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45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开展绩效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审计中对与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资料。资料包括:    
(一)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依据、开工手续;    
(二)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施工图(含所涉及的标准图、会审记录);    
(三)招标文件全套(招标文件,含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等),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全套、合同(包括技术及商务标、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有关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书;    
(五)采用的定额、编制规定及配套的各种调整文件;    
(六)乙方编制并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   
(七)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规范;   
(八)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和购货合同;   
(九)批准的概算书;    
(十)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书或乙方编报、送审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施工方、业主方签字认可);   
(十一)竣工图(如无竣工图,应提交原设计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现场会议纪要); 
(十二)设计变更通知及其附图;   
(十三)现场签证单及甲乙双方认可的索赔文件;   
(十四)甲方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清单(即定额中未计价材料、设备的计价);   
(十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购货合同和结算清单;   
(十六)施工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十七)乙方申报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后的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隐蔽工程记录清单; 
(十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十九)竣工验收资料;   
(二十)施工单位资质证、取费证; 
(二十一)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  
(二十二)工程的会计财务资料:会计核算资料(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工程物资台账及盘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十三)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入库、出库情况;    
(二十四)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器具、办公家具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价值、保管、支用部门);   
(二十五)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纸质与电子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超出10日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审计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报送审计报告时,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进行复核,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提出审计报告;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作出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组审计结束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超过规定期限,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提出审计建议,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违反项目审批文件,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已经拨付或者支付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上缴财政部门。     
发现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预留或者未足额预留待结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付出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的,超过部分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
(六)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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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教[2007]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一些地方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仍然偏低;高寒边远地区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落实困难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对中西部地区,参照各地现行政策和生活水平,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地区可在中央确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东部地区也应加大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力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根据东部地区各省市政策落实情况及其财力状况等因素,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同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为保证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质量,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
从2007年开始,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小学低于150元或初中低于250元的省份,分别提高到150元和250元(其县镇标准相应达到180元和280元)。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中央与地方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
从2007年起,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4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在此基础上,对校舍维修改造成本较高的高寒等地区,进一步提高测算单价标准。中央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对东部地区,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中央财政继续给予适当奖励。
五、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有关政策
从2007年起,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按照8∶2执行。243个县(市、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的规定执行。
六、做好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资金安排工作
此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部分从2007年起安排。地方财政负担部分,除提高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从2007年起安排以外,其他经费可从2008年春季开始安排。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合理确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通过调整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覆盖范围、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加快推进教科书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通用航空飞机进行灾后疫情防治有关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通用航空飞机进行灾后疫情防治有关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25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空管局,各通用航空企业,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委员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民航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管理局及有关单位的组织和保障下,通用航空企业踊跃参加、支援抗震救灾工作,表现出了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目前已有6家通用航空企业的32架直升机紧急赶赴救灾前线,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为预防灾后大面积疫情发生,充分发挥通用航空的优势与作用,现就通用航空飞机进行疫情防治的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局、监管办接到通知后,应抓紧统计本地区通用航空企业可从事农化作业的通用航空飞机、喷洒设备的型号、数量、目前分布情况以及可用机组人数,于5月18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民航局;对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具有在四川汶川及周边地区进行农化作业经历的管理局、监管办,应一并了解在上述地区作业对人员、飞机与设备的要求情况及曾使用机场情况,汇总后报送民航局。

二、西南地区管理局应与抗震救灾指挥部门密切保持联系,了解需求情况并及时报送民航局;了解四川汶川及周边地区机场的使用现状,做好疫情防治任务的保障预案。

三、西南地区空管局应调配力量,及时做好气象、通讯、情报等相关指挥准备工作,制定实施预案。

四、具备适用机型、设备的各通用航空企业应高度重视此次抗震救灾工作,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动员、飞机与喷洒设备的检查维护、制定特殊情况处理预案等准备工作,确保在执行疫情防治任务中的飞行及人员安全;西南、中南地区的相关通用航空企业应在此基础上,做好随时赶赴救灾前线的准备。

五、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应抓紧做好航空汽油供应的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治任务的航空汽油使用及供应。

六、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委员会应及时联系飞机制造厂及喷洒设备生产厂家等会员单位,了解农化作业飞机的航材、配件及喷洒设备的保障供应情况;跟踪各会员单位参加、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做好协调、组织、宣传和总结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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