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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52:37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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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三、强化使用监督

  (七)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九)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十)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四、加强交易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五、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同时,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各市、县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六)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示范文本。

  (十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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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

(2003年5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非典型肺炎影响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外汇管理部门的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现就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的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领导要按照“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本部门职能工作的关系。各分局应由主要领导负责,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的工作机制和岗位责任制, 制定各项应急方案,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在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同时,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对外服务岗位有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要以战斗在抗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的优秀医务人员为榜样,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同时,各分局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海关、外经贸、财税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提高协调办事的效率。

三、要针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的特殊情况,制订科学的工作方案,合理调配工作人员,确保对外业务的有效运转和正常的公务往来。这里特别强调:在安排具体工作方案时,一定要保证对外服务的业务处理效率不受影响,并想方设法提高效率,尽可能方便前来外汇局办事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个人。

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给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办理日常外汇业务带来的不便,要努力改进工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企业和个人往返外汇局的次数。对于外贸企业,可按实际需要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于银行和企业的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可尽量采用传真、邮递和电子网络等方式解决。

对于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物资和药品进口,各分局在办理购付汇、核销、账户管理等相关业务手续时,要采取灵活措施、特事特办,优先予以办理,确保第一时间为有关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分局可以设置“防治非典型肺炎绿色通道”。

四、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延长保险经营机构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期限,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暂凭总局或分局的批复办理保险外汇收支业务。

五、要加强对电子设备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各个系统正常运行,以支持外汇局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要组织有关业务人员与科技人员制订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包括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明确责任到人。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还要做好对所辖机构业务系统的技术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以确保全系统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六、要切实改善对外服务营业场所的办公环境,每日做好通风、消毒和环境卫生工作,为前往外汇局办理业务的有关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七、要密切关注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当地对外经济和外汇收支活动的影响,加强跟踪监测和预期分析工作,并及时提出改进外汇管理工作的建议。

各分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机构,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暨召开培训研讨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暨召开培训研讨会的通知

工信科简函[201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工业协会、申请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及技术支持单位:
  
  为落实《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的要求,组织好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现将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及组织召开培训研讨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企业的要求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效果,申请试点企业应在充分了解试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就推进试点工作做出以下承诺。
  
  (一)企业的最高管理者直接关心和推动试点工作。
  
(二)在企业内部确定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统筹组织试点工作,并保证相关的资源需求。
  
  (三)按照试点工作的进度和内容要求,实施内部培训,建立并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开展对品牌培育能力的自我评价,接受对试点企业的外部评价。
  
  (四)在不危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自愿分享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品牌培育的案例。
  
  二、试点工作的阶段性安排
  
  为保证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整体进度,试点工作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培训阶段。自愿申请并经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的工业企业均可参加。大中型企业应至少两名人员、小型企业应至少一名人员参加品牌培育试点培训活动。本阶段工作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为策划阶段。申请试点企业在参加培训并充分了解试点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中应就领导参与、组织保障、主要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接受试点评价以及参与交流分享等事项做出说明和承诺。工信部科技司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计划》进行评价,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本阶段工作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为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阶段。本阶段以企业正式发布品牌战略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文件为标志。2012年5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为体系运行及评价阶段。企业保持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运行并按计划开展自我评价。对试点企业的评价安排在2012年8月-9月实施。
  
  三、试点工作的沟通和协调
  
  各有关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和申请试点企业,应确定一位同志为试点工作联络人,负责试点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接收和传送。
  
  科技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委托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承担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司开设专用邮箱与各有关单位联络人保持信息联系,并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设立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平台,承担通知发布、技术指导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培训
  
  (一)培训活动的组织和内容
  
  对申请试点企业的公开培训活动由工信部科技司、地方工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内容应包括: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评价指南》、以及品牌管理和品牌培育成熟度评价的相关知识。
  
  (二)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培训研讨会
  
  科技司委托技术支持单位举办四期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培训研讨会。申请试点企业负责品牌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试点工作的同志可报名参加。
  
  为保证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研讨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0人。有关单位就近选择班次报名参加。
  
  培训研讨会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参会人员填写《培训研讨会参会人员反馈表》(附件2),传真到承办单位。
  
  如出现满额情况,由承办单位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发布参会人员名单,未能列入名单的代表可申请其他班次或参加后续培训活动。
  
  以上四期培训研讨会不收取培训费。代表的食宿可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三)后续的培训活动
  
  科技司将根据培训情况,组织后续培训活动,并支持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试点企业的内部培训活动,由企业自行安排,可联系技术支持单位给予指导。
  
  工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发布通知。
  
  五、几项具体工作
  
  (一)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落实联络员,并以单位名称作为邮件名称,向专用邮箱发送邮件,说明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发送邮件的邮箱即作为联络用邮箱。
  
  (二)申请试点企业的《品牌培育试点工作计划》,于2012年2月15日前发送到专用邮箱。 

(三)尽快确定参加培训研讨会的人员并传真“培训研讨会反馈表”。
  
(四)2012年5月底前,将正式发布的品牌培育战略、方针、以及品牌培育管理手册等文件发送到专用邮箱。
  
  六、联系和沟通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何小龙
  电 话:010-68205246
  电子邮箱:hexiaolong@miit.gov.cn
  
  (二)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
  网址: http://www.quality.org.cn
  
  (三)专用邮箱
  邮箱: pinpai@miit.gov.cn

  附件1:培训研讨会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40/n11298238/n14306101.files/n14306530.doc

  附件2:培训研讨会参会人员反馈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40/n11298238/n14306101.files/n14306531.doc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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