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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23:12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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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或出售全血、成分血”。
2、第五条修改为:“采血单位不按规定的标准、规范等进行血液检测,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向医疗单位供应质量不合格的血液,按其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3、删去第七条中的“或不按规定证件供血的”。
4、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5、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在“按200毫升输血费金额的20至30倍处以罚款”后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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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行和解的几个问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对于执行和解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它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2)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它财物抵偿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它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三、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期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四、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事宜互相协商达成的协议。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对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法人的挽救,也是为预防破产引起的消极效应而设立的制度。
  五、如何达成破产和解协议
  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的内容包括:(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法,即作出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并发布公告,从而中止破产程序。


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各劳改、劳教生产单位: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86)财农字第57号《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财政局、劳改局协商,制定社会性、政策性开支实施细则如下:
一、将原列劳改、劳教企业盈亏的社会性、政策性开支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从一九八七年起改为预算拨款,相应调增上交利润或调减包干补贴指标。对社会性、政策性开支的预算拨款,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包干办法。如发生超支,由劳改、劳教企业的财务
包干结余资金中自行解决,不得在企业盈亏中列支。
二、社会性、政策性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一)干警经费。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1.管教干警费用。含工资、补助工资、福利金、公务费、管教干部办公用设备购置费,这些费用的综合标准统按人月二百元(人年二千四百元)计算,管教干警的人数,按劳改、劳教企业在职干警人数的55%计列。
2.干警离退休费用。按规定支付的全部劳改干警离退休费用(包括工资、医药、福利、生活补贴、健康休养、特需经费等)金额的55%计列,另45%由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3.岗位津贴。按现行标准计列。
4.警服费。正常更换一般干警按人年六十元,副科级以上按人年九十元计列,新着装一次发齐的一般干警每人按二百四十五元,副科级以上再增加四百四十元计列。
计算以上4项费用时,要从全场总数中减除“专职政法人员经费”、“老残人员经费”和“中小学经费”中的干警人数和离退休费、岗位津贴、警服费等有关数字。
(二)专职政法人员经费。指双河农场公安分局、派出所、法庭、检查组定编以内的行政经费。其经费标准不超过人年二千五百元。另加必要的公安、司法业务费。
(三)老残人员经费。包括三个项目:
1.生活费。按(86)京劳生字第653号《关于调整所管人员业务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2.安置费。清理老残人员回家的路费及安置费用。
3.管理费。专职管理老残人员的干部的经费。
(四)中小学经费。
场办中、小学校经费按照行政事业经费的项目、标准执行。其中教学行政费(含办公、教学、图书三项)的标准为:每生年月高中二元七角,初中二元四角,小学一元五角,小学分校不足五十名学生的按五十人计算。学杂费收入要冲减经费支出。
(五)小型农田水利支出补助费。
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包括场内小型蓄水、灌溉、除涝、治碱、防洪、护田、清淤、打井、小面积开荒和大面积平地改土等。其补助内容只包括材料、机械作业和小型设备购置费。农田水利建设的人工费用,属于责任区内的水利设施维护费,由农业成本列支,责任区外的大型设施维护和新
建,人工费由营业外列支。
(六)老干部安置费。经国务院、市委批准,从东北落实政策回京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和无职业遗属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分散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少数离退休干部,其安置费列入所在单位的行政事业费预算支出。
三、认真编报审批预决算。
社会性、政策性开支预算,由基层劳改劳教生产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标准于上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编完报局,经局审查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年底前审批下达,并于预算年度分季拨款。
一九八七年的预算应以八六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适当考虑新年度正常的增减因素确定。经过协商测算,一九八七年社会性、政策性开支预算包干指标核定为一千五百万元。原则上一定四年不变(1987-1990),在国家规定的工资,物价和离退休人数,待遇有较大的变动时,
可以适当调整。
决算分季、年两种。季报于季度终了十日内上报;年报于年度终了二十日内上报。经劳改局审查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在上报决算的同时,要附送文字说明,说明预算执行情况。超支节支的原因和管理中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加强社会性、政策性开支专款管理。
社会性、政策性开支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反对浪费,把这项专款切实管好。
对社会性、政策性开支要单独设帐。配备专人管理,经常下单位检查开支情况,及时准确地编报预决算。
为了简化核算,全部干警经费统一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核算,其中管教干警费用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人数和标准列支,按月冲减“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支出,干警离退休费用全部在营业外开支项下的“劳动保险费”项目中核算,每月将其中55%转由“社会性、政策性开支”负
担。
劳改业务费和劳教业务费在没有解决资金来源之前,暂在劳改、劳教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



198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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