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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3:50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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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报、下达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管养分开、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应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三)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国家和省筹措的专项资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养护资金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大中修建议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省年度补助计划,并根据各市配套资金筹集情况予以拨付。
  (二)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共同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补助。
  (三)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具体使用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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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发出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了部署和安排,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就地安置? 涣Γ┐謇投γつ客獬鲇性鑫藜醯任侍狻4航诩唇戳伲私徊焦岢构旆1998]138号文件精神,确保春节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落实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灾区劳动力大量盲目外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强督促
检查,并在春节前开展一次督查,切实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春运工作。经贸、公安、民政、铁道、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春运工作。特别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春节前民工大规模返乡、春节后农村劳动力集中外出、主要输入地区和中转城市民工大量滞留等问题,制订周密可行的应急预案和措施。要统
筹安排运力,确保铁路、公路干线和港口、车站、码头、机场运输安全和畅通。要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票贩子,维护好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社会秩序。要采取预售民工团体票和组织民工专车、专列等措施,及时疏运集中返乡、返岗的民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盲目外出民工的劝阻、劝返和
收容遣送工作,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三、通力合作,就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就地安置为主的要求,加强灾后重建和就地安置工作的统筹规划。各级计划、财政、劳动保障、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本部门负责的重建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
题。要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参加重建的积极性,落实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保证已确定的各项工程尽快开工和顺利实施;要落实和完善以工代赈和移民建镇等各项政策,做好相应的组织实施工作,以更多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春运期间,各劳动力输入地区要通过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和检查企业用工等措施、严厉打击私招乱雇等非法行为。用人单位在3月底前原则上不得再新招用零散的农村劳动力,确需招用的,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有? 橹亟小R扇∏惺荡胧帕饩鲇萌说ノ豢丝邸⑼锨放┟窆すぷ实奈侍狻8骼投κ涑龅厍浞址⒒酉缯蚶投窕沟淖饔茫钊胂绱搴团┗В行投保龊妹つ客獬鋈嗽焙屠瞎っ翊旅窆ね獬龅娜白韫ぷ鳌? 五、加强重点监控和信息沟通。春运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主要灾区、主要农村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及中转城市的民工流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及时调查掌握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数量、流向和趋势。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
施就地解决,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1999年1月22日

关于做好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人事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关于做好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1〕10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调动红十字会系统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骨干带头作用,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红十字事业的深入发展,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首次进行的表彰活动,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为做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全国红十字会系统中的各级单位。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是: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专职工作人员 (不含离退休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本次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先进集体各1个,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各1名。
  二、评选方法及程序
  评选工作由红十字会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在评选中要严格掌握条件(附件2),好中选优。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
  (一) 申报先进集体需填写《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地区红十字会、人事部门核查后,逐级推荐上报; 由省级红十字会和人事厅(局)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 申报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需填写《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查、报批手续及方法与先进集体的审查、报批程序及方法相同。
  (三)呈报审批材料要求填写完整, 内容真实,主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先进集体事迹材料限2500字左右,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事迹材料限2000字左右。均采用第三人称写法。所有材料于今年10月底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三、奖励办法
  (一)被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人事部颁发奖牌。
  (二)被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人员, 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人事部颁发奖章和证书。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组成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联系电话:65251014;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邮编:100010)。
  表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人事部门、红十字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评选质量,突出评选表彰工作效果。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典型事迹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促进广大红十字会工作者的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3.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4.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l: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立忠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副组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成 员: 苏菊香 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
刘海库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附件2: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认真宣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堪称楷模。
  2、注重两个文明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和当地经济建设作出突出成绩;职工队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近10年来因事迹突出, 曾受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l、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无私奉献,作出突出成绩,在红十字会系统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工作者。
  2、从事红十字会工作3年以上;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自觉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自觉树立和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坚持原则, 团结同志,办事公道,清正廉洁。



关于表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发〔2002〕31号 2002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红十字会: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国红十字事业蓬勃发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此,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广大红十字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建会、依法治会和依法兴会,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在自身建设、备灾救灾工作、群众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社区服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推动无偿献血、进行社会救助、台湾事务工作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他们的模范事迹,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授予北京市红十字会等31个单位“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杨有平等30位同志“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的从事红十字工作几十年,为红十字事业辛勤耕耘;有的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有的埋头苦干,无私奉献;有的多方筹资,开展社会救助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他们以优异的成绩和良好的作风,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赞誉,展现了新时期红十字工作者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全体红十字工作者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学习。学习他们开拓进取、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学习他们心系群众、爱岗敬业、奉献爱心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艰苦奋斗、不辞辛劳、扎实工作的优良作风。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红十字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全体红十字工作者要以先进模范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努力拼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附件: 1.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名单(略)
2.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人事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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