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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30:42  浏览:9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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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申报200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2006年4月6日


《200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选题》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批准。现将课题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均可申报课题,并鼓励联合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表格可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www.spp.gov.cn)和检察日报社正义网(www.jcrb.com.cn)下载。今年受理课题的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二、申报课题要着眼于推进检察理论创新和检察改革,基础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应用研究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200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参考选题如下:
(一)重大课题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重点课题
1、中国宪政与中国检察制度
2、法律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3、法律监督体制研究
4、新中国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
5、完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立法建议
6、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
7、二审出庭问题研究
8、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研究
9、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研究
10、和谐社会与检察政策研究
(三)一般课题
1、法律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3、刑事和解与检察职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关系研究
5、渎职行为认定问题研究
6、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研究
7、检察权制约机制研究
8、检察一体化中的权力制约
9、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研究
10、检察官专业化问题研究
11、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研究
12、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
13、民事公诉问题研究
14、行政公诉问题研究
15、专门检察体制研究
16、再审程序启动权研究
17、国外检察制度研究
(四)自筹经费课题
自筹经费课题的选题在内容上必须属于检察理论的范畴。
四、申报材料寄送
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五号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张雪妲同志收,邮政编码:100040;电话:(010)68630208;电子信箱:jiancha3@163.com。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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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的总目标,适应对内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
今后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是:(一)旅店业(以住宿旅客为营业的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栈、浴室、乐园等)。(二)刻字业(铸刻公私印章的行业)。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也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或中外合资、独资经营,都属于登记管理范围。
旧货业、修理业及印刷、誊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不再列入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范围。
二、改革特种行业开业审批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
未经核准登记发证的特种行业,不准开业。
三、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要实行安全责任制。
(一)各行业自己负责安全工作,可根据行业的大小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对从业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旅店业要建立旅客登记、出入、会客、值班和财物保管等制度,保障旅客安全。并制订旅客须知,教育大家遵守。刻字业要建立承制、保管和监销等制度,防止印章被盗或丢失。刻
制公章,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在指定的厂、店刻制。未经公安机关审批,不得刻制。
(二)各行业要承担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一有发现违法犯罪的人,就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报告有功的行业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知情不报的,要追究责任。
四、特种行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营业执照,同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五、工商、公安、商业等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经常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保障各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经营活动。
特种行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分,并可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拘留。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对现有的旅店业和刻字业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经过审查,凡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予换发或补发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证照。对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此项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内完成。
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特种行业管理范围。除旅店业和刻字业外,其他需要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由公安、工商部门上报批准。经济特区可由特区政府批准。



1985年3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2000年7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又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有关工作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但是,仍有部分地区未经国务院同意,自行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也盲目提高标准。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国家有关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且增加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困难,同时引发了地区间的攀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必须予以制止。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要求,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能出现新的拖欠。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目前正在酝酿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地区,要立即停止,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部分地区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所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二、今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三、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统筹项目和企业缴费比例的,要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加和财政支持力度的增强,国家将逐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出台之前,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20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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