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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3:07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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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82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使用管理新机制,调动驾驶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的管理方式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驾驶员一律实行聘用制,不再办理调动手续。
2、市直单位车辆定编领导小组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数,并通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数,核定用人单位驾驶员聘用岗位数,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岗位聘用驾驶员。
3、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聘用驾驶员岗位,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所聘人选。
4、聘用驾驶员每月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与所聘驾驶员双方约定的原则确定。如驾驶员年度考核称职,按同类人员标准每两年增资一次。聘用人员的补贴、津贴和其他福利由聘用单位自行确定。
5、市人事局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的工资水平,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月平均工资。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事部门核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和财政对该单位的拨款比例,将聘用人员的年工资(含社保、医保费用),按拨款比例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未经人事部门核定岗位的驾驶员,财政不作预算安排。
6、聘用单位按城镇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聘用驾驶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7、用人单位应与所聘驾驶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8、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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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


(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以下简称城中草原)的自然生态景观,发挥城市绿地功能,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中草原保护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划定。绝对保护范 围为围栏内530公顷。外围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城中草原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中草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综合协调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城中草原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对城中草原的自然资源实施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做好城中草原内的防火、防公害、防污染的预察防范工作;
(六)监督管理在城中草原内开展的参观、游览、科普和其他活动,保障游人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城中草原的环境卫生;
(七)依法查处破坏城中草原内自然景观、林草、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中草原管理机构负责城中草原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草原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城中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出资形式保护城中草原。
第八条城中草原的详细保护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
详细保护规划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中草原功能特点、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以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措施。
编制城中草原的详细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中草原土地。不得违反保护规划改变城中草原土地用途。
第十条对城中草原内现有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土地居住、经营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城中草原的利用应当与保护方向相一致,保护利用原有地形、林地、草地、水体,不得损害其自然景观。
城中草原外围控制地带周边各项建设应当与城中草原自然景观要求相协调。
第十二条对城中草原内湿地水源应当采取措施严格保护。必要时通过调水等措施及时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城中草原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城中草原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于城中草原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城中草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城中草原内严格控制举办大型活动。在城中草原内开展参观、游览、科普等活动,必须制定与城中草原景观相适应、资源和环境不受损害的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方案进行,城中草原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进入城中草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文明游览,爱护动植物和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禁止在城中草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建(构)筑物和局部围档;
(二)建设生产和储存设施;
(三)开垦、挖砂、取土;
(四)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砍伐林木、放牧、割草、烧荒;
(六)向外排放湿地水源;
(七)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捕猎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
(八)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九)擅自驾驶机动车进入;
(十)在非定点地方使用明火,宿营;
(十一)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
(十二)损坏各类公共设施;
(十三)其他损害环境与资源的活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中草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城中草原环境资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中草原土地、违反规划改变城中草原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方案在城中草原内开展参观、游览、科普等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单位和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中草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正式批转发布,这是劳动保障工作历史上第一个由国务院批转发布实施的中长期专项规划。为切实做好《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

《规划》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划》精神,充分认识其对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将全系统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上来,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法制建设等各项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规划》与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把《规划》内容纳入本地区“十一五”规划,做好本地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完成本地规划的编制报审工作,争取尽快出台,本地规划一经审批发布,即报我部备案。要结合本地规划和国家《规划》,抓紧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

三、积极落实《规划》项目和资金,强化保障支撑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规划》落实的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建立与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重点加大对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和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领域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部里将对列入国家总体规划的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进行统筹安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方面要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项目的研究论证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实施目标,科学设计项目内容,准确测算资金需求,制定有效的项目管理评估措施,主动与本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协调,争取立项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抓紧实施在建工程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评估,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推动项目应用,充分发挥项目在保障规划落实,促进事业发展和服务社会公众上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切实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到制度、政策、措施相协调,任务、人员、机构、资金相配套,定量定性目标相结合,建立规划制定、评估检查、跟踪分析、规划协调、合理修订的规划实施机制。要将纳入国家总体规划的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转移农业劳动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标,特别是作为约束性指标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规划》中的各项量化指标列入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信息,建立季度、半年和全年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跟踪分析。2008年,我部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五、不断探索改进规划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规划基础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改进规划工作,认真总结规划工作经验,提高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增强规划实施监督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引导和调控作用;抓紧研究规范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规划管理法制建设。要加强规划基础建设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跟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进展信息,逐步建立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和规划台帐,同时加快改革劳动保障规划指标体系。要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做好规划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基础研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六、广泛开展《规划》宣传,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按照部里即将下发的宣传提纲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用专栏文章、编印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特别是向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广泛宣传,通俗易懂地阐释“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争取各方面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切实加强《规划》落实的组织领导,增强部门协调和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发展改革部门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的职能,加强与财政、统计、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要成立落实《规划》的协调小组,建立规划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落实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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