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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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三月六日
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3号)精神,现对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新余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对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负责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和省、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障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全市军粮供应与管理;起草粮食应急预案,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及参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㈢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市场各经营主体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指导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㈣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市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市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以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开展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发布和咨询;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㈤负责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的建议,并指导实施;拟定储备粮油技术操作规程;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受理报批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省、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和数量管理;承担对全市储备粮油储存设施与设备的登记、统计和使用管理;协调实施救灾、应急及政策性用粮等重要粮食物资的调运。
㈥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全行业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全市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推广和鉴定;负责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承担在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及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㈦草拟粮食行业产品地方质量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地方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
㈧指导全市粮食财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协助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协调中央储备粮和省、市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供应、补贴的结算;负责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指导粮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
㈨管理市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行政监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保卫和老干部工作。
㈩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㈠办公室
㈡人事教育科
㈢调控科
㈣行业管理科
㈤财会科
㈥监督检查科
监察室为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1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为老干部服务单列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职数7名(含监察室主任),副科级职数1名,正副主任科员4名。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
(二)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
(三)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突出的市直部门;
(四)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五条 奖项设置和名称
(一)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
(二)节能工作先进企业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洛阳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含高新区管委会)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二)按照《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
(三)在年度节能考核评价中名列前四位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奖牌,奖励奖金3万元。
第八条 节能工作先进企业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二)按照《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
(三)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牌,奖励奖金2万元。
第九条 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市直部门)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名额设置。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市直部门10个;
(二)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
(三)圆满完成年度目标的;
(四)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奖励奖金2万元。
第十条 节能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和奖励方式
(一)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4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15%;非企业名额,主要用于表彰县(市、区)、市直部门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节能先进个人由县(市、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市直部门推荐。各县(市、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其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直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要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等因素确定。
(三)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3.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4.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四)对节能先进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洛阳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为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考核结果,提出对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重点耗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重点耗能企业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后提出对上年度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年度节能奖励方案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85)第1号《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高法、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
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重大盗窃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
198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