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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52:40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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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林业厅等部门制定的燃油补贴办法,为认真做好我市的燃油补贴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拟定的《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进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曲靖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省有关石油价格改革的精神和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燃油补贴办法,为认真做好燃油补贴工作,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公示发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原则。

二、补贴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出租车经营者。

(一)城市公交

在本辖区内,经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正常经营的城市汽车营运企业(简称公交企业,下同),具体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车辆。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领取补贴:

1.未经许可无证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的;
2.虽经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许可证、牌的;
4.不在城市规定线路上行驶的。

(二)出租汽车

在本辖区内,经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正常经营的城市出租汽车。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领取补贴:

1.未经许可无证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营运的;
2.虽经许可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营运,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牌的。

(三)农村道路客运

在本辖区内,经许可并从事农村班线客运的经营者(简称农村道路客运),系指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两端分别在乡(镇)村的班线客运。具体指专门从事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且不途经县城所在地的班线客运,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持有该机构核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核准卡》的车辆。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领取补贴:

1.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
2.虽经许可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道路运输部门吊销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4.经营班线起点地或终到地在县城的;
5.不在规定线路上行驶的;
6.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不属于农村客运的其他情形。

(四)林业

在本辖区内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生产用油。

三、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生产用油,城市公交车用油按提价幅度的100%进行补贴;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提价幅度的50%进行补贴;出租车经营者按提价幅度的25%进行补贴。

(一)城市公交

按照省安排我市的补贴资金,依据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年平均用油量在省补贴金额范围内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城市公交企业的燃油价格补贴金额=该公交企业年度平均用油量*(提价金额*负担比例)。

(二)出租汽车

根据省对我市安排的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补贴资金,每辆出租汽车临时补贴120元/月,补贴时限为两个月。补贴时限满后通过调整服务价格或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消化。

(三)农村道路客运

根据省对我市安排的农村道路客运汽车燃油补贴资金和油耗核定办法(8座以下核定平均油耗8.5升/百公里;9座以上核定平均油耗15升/百公里),具体补贴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省核定提价金额×里程数×核定平均油耗×负担比例

(四)林业

鉴于对象单一,皆为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等,且便于界定,涉及金额小。不再具体计算补贴,决定按照省核定补贴金额全额拨付市林业局包干使用,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兑付。

四、补贴核发程序

(一)城市公交

由公交企业按季度将营运情况及实际车辆耗油量向同级建设部门进行申报,经同级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并经交警部门审核认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直接拨给公交企业(在省下达城市公交补贴总额中拨付,实行总额包干)。企业收到燃油补贴资金,列入“补贴收入——燃油补贴收入”核算。

(二)出租汽车

由各出租汽车企业将列表登记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情况报同级建设部门,经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并经交警部门审核认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建设部门,再由建设部门拨给出租汽车企业,由出租汽车企业将补贴资金兑现给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三)农村道路客运

由农村客运经营者按月将实际营运情况填表报当地运政管理所审核,运政管理所将审核无误后的车辆情况报市运政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并送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乡镇财政所直接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村客运经营者。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拨各地,在《2006年政府收支预算科目》26类“政策性补贴支出”下增设第2632款“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下设第263201项“渔业”、第263202项“林业”、第263203项“城市公交”、第263204项“农村道路客运”、第263205项“出租车”。各级财政部门要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

(二)补助资金按各级财政核定下拨金额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结转继续使用。

(三)各级各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发生。市级将适时组织相关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燃油补贴资金拨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定期向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上报补贴兑现情况。

(五)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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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6〕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九日

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讲义费和信息技术费,提倡并逐步推广课本循环使用。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本市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同时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第三条免费教育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在规定施教区内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以及符合规定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外来人员子女。

  第四条确定享受免费教育的对象,由当地公安机关提供学生户口簿,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外来人员子女,符合下列规定,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一)在法定监护人监护下在苏州公办学校就读满两年;

  (二)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三)监护人具有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在民办公助学校、民办学校、股份制学校、中外合作学校等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借读生,仍按原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条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县为主”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学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免费教育的宣传和督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探索建立免费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

教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6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形势出现不少新的复杂因素、党和国家工作面临不少新的严峻挑战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等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会议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全党的中心任务,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各项任务的胜利完成。

  教育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一手抓教育抗震救灾,一手抓教育改革发展,全力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筹办北京奥运会的相关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做好当前教育系统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灾区学校在9月1日复学复课

  1.做好灾区学校的灾损评估、维修加固工作。准确的灾损评估是确保灾区学校能够在9月1日按时开学的基础,也是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的基本依据。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地震局正在部署灾区中小学校舍评估工作。四部门制定的《学校震损校舍评估标准(试行)》即将印发。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舍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确认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危房应尽快拆除,以免威胁师生安全。对受损情况不严重的校舍,政府有关部门将在评估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维修加固,并争取在暑期修复加固一批校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努力做好校舍维修加固的配合与服务工作。

  2.抓紧建设临时校舍。对受损严重或在近期不能修复的校舍,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在9月1日前完成以活动板房为主的临时校舍建设任务。活动板房主要满足教育教学用房的需要,同时也应满足学生宿舍、食堂、厕所以及教师生活用房的基本需要。临时校舍使用前要对卫生防疫、消防设施、环境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3.同步配置基本教学生活设施。在做好过渡性校舍建设的同时,要同步配置好黑板、课桌椅、教科书、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远程教育设备以及体育、卫生设施,配齐基本的生活设施,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

  4.抓紧落实灾区学校教师配备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落实灾区学校教师配备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需要。要抓紧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录用工作,优先满足灾区学校的需要。根据灾区需要,组织优秀教师支援灾区学校。实施援助灾区教师培训计划,做好灾区教师心理援助和专业培训工作。

  5.妥善安排部分灾区学生异地入学。继续做好转移到对口支援省市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相关工作。对重灾区需要异地安置的中小学生要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妥善安置。对随父母进城或投亲靠友的中小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关心帮助他们就近入学。转移安置学生原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对转移安置的少数民族学生,要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

  6.认真做好灾区教师慰问抚恤工作。要认真做好对灾区教师特别是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受伤教师以及遇难教师家属的慰问抚恤工作,关心教师的切身利益,妥善安排好教师的生活和工作。

  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抓紧做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

  1.抓紧做好教育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灾区学校恢复重建的目标是:2009年9月1日前大部分学校和幼儿园要在永久性建筑恢复正常教学,2010年9月1日前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要在永久性建筑恢复正常教学。恢复重建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通过恢复重建,把灾区每所学校建成最牢固、最安全、最让家长和群众放心的工程。

  2.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学校建设。学校的建设规模要执行原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三部委重新修订并即将联合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以及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发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等。学校体育卫生设施的建设,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校舍抗震设防,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有关部委即将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学校建筑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教育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即将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新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则》的要求;同时教育部将组织评选学校校舍建筑设计优秀推荐方案,推进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

  3.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教育重建规划要统筹纳入灾区城镇、农村建设等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龄人口及未来发展趋势,按照方便学生就学、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优化教育体系结构的原则,合理确定学校布局。

  4.高度重视重建学校的选址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下,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对地质情况进行评估,科学确定重建学校的选址。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5.加强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督。要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教财厅【2008】2号),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选聘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分别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公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6.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监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教监【2008】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教育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的监管,确保廉洁救灾,确保救灾款物安全有效地全部用于灾区教育。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工作

  1.抓紧做好全国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发【2008】19号)的要求,高度重视本地区学校建筑特别是中小学校舍安全问题,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鉴定结果制订抗震加固方案。

  2.全面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防灾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对于灾害来临时减少师生伤亡至关重要。全国教育系统在暑假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要在认真组织广大学生统一收看2008暑期中小学安全教育专题片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各地要总结安全教育和演练的经验,并对学校交通安全以及预防地震、防火、溺水、防止踩踏事故、公共卫生预防等应急工作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3.切实做好灾区学生资助工作。为保证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和受灾地区学生都能入学,国家将在现有资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对灾区学生的特别资助政策。政策出台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足额将各项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确保来自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4.认真组织灾区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支援省市教育系统要按照中央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安排,在支援方和受援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教发【2008】18号)要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实质性支持。在灾损评估、危房拆除、维修加固、临时校舍建设、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配备、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学生转移安置等方面认真做好对口支援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为灾区中小学生举办暑期夏令营活动,帮助他们渡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做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包括联合招收新生、在校学生的转移学习以及就业援助等工作,通过支援受援双方共同努力,使灾区的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都能就业,在校学生都能复学,愿意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入学。

  5.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6月30日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广泛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模范人物特别是优秀师生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教师队伍师德建设,提高师生思想道德水平。

   四、高度重视,维护稳定,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贡献

  1.认真做好以奥运为主题的思想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要认真贯彻6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的要求,以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和迎接奥运、参与奥运作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动教材,引导青少年学生把学习弘扬抗震救灾中焕发出来的伟大精神转化为办好奥运,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要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继续以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为主题,开展当好东道主、热情迎嘉宾活动。要把做好奥运会志愿者作为学生一次难得的社会实践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形成讲文明、重礼仪、团结友善、热情好客的文明风尚。

  2.大力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要认真落实今年4月全国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细化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进一步加强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和网络信息监控,切实解决好教师和学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确保当前及奥运会期间学校安全稳定。

  3.精心落实举办奥运会的相关工作。有关学校要积极配合奥组委做好设在学校的奥运场馆的运作和管理工作,注重做好场馆内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落实奥运安保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会同奥组委做好学生观赛门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1.抓紧进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调研起草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今后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开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调研、大讨论,积极为《规划纲要》起草献计献策。

  2.做好全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调研和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今年秋季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3.做好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确保招生平稳顺利进行。要继续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加大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落实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4.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完成好年初确定的招生计划。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和合作办学。

  5.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落实工作。要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制度,继续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教育部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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