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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7:39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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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4]49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与省教育厅共同举办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7日



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
项目对接会工作方案





  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定于2004年12月18日(会期一天)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1号)举办。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吸引、留住高层次人才为目标,以引进省内高校高层次人才智力为重点,通过政府搭台、政策引导,鼓励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竞争,开展人才招聘、研发合作、人才培养等系列对接活动,为实现我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参会对象

  参会单位:在哈高校,我市承担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的企业,市直及市属各区、县(市)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民营及中、省直在哈企业。
  参会人员:在哈高校部分研究生导师和在读在学研究生,45周岁以下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各参会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活动内容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市属企事业单位及部分中、省直在哈企业进场设展,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紧缺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来哈工作。人才引进的方式要不拘一格,可以采用人才共享、校企合作培养硕士、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等多种形式,千方百计吸引他们来哈工作。

  (二)高层次人才智力研发合作。在哈高校进行科研成果推介,将本校市场化前景好、适宜产业化以及待转化的科研成果向我市企业推介,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需要且自身无力解决的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在对接会上与高校组织的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进行对接洽谈;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与高校、高层次人才自带项目或科研成果进行洽谈与合作。

  (三)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与高校培训资源对接。我市机关和企事业等人才需求单位要积极制订近期、特别是2005年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层次、数量、专业类别,与参会高校对接洽谈。

  四、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和省教育厅副厅长赵敏担任。具体组织承办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人才交流中心和省学位办负责,相关单项活动的协办单位要指派专人配合。在市人事局设立综合组、会务组、宣传组,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举办这次对接会对于我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组织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洽谈,保证对接效果;制定优惠政策,力争引进高层次人才。我市承担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的企业必须参会。

  (二)搞好宣传报道工作。本次对接会宣传报道的主题为:留住高层次人才,振兴老工业基地。各新闻单位要围绕这一主题充分展示我市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示市委、市政府求才若渴的诚意,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前景为人才创业提供的良好机遇,努力营造高层次人才来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和相关人才网站及各高校学生网站要提前发布召开对接会的有关信息,积极宣传我市吸引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

  (三)做好参会单位和人员的组织工作。参加对接会的单位要填写《参会单位报名表》,在表中注明对接洽谈的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按照本单位需要,填写《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表》、《企事业单位需要解决的课题、研发项目调查表》、《用人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表》;按照对接会布展要求,做好展板,展示本单位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和招聘简章、项目介绍、人才培养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参会工作由省学位办牵头组织,各高校研究生院(处)负责组织在校的研究生导师和在读在学研究生参会,市政府统一组织车辆到各高校免费接送。哈市用人单位参会的组织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协办。

  (四)有关费用问题。对参会设展单位免收展位费;对进场洽谈的各类人才免收入场费、午餐费。需承办单位负责的场租、广告、布展、接待和材料等费用,由市财政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请各参会单位将报名表、人才需求信息表等(已报过的可不再报)于2004年12月6日前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杜忠家,联系电话:84664748)。参会单位查询、下载或发布对接会有关信息,请登录哈尔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hrbbys.gov.cn。

  附件:1、哈尔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摘要
     2、参会单位布展要求
     3、参加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报名表
     [表格1:参加哈尔滨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会报名表]
     4、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表
     [表格2: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表]
     5、企事业单位需要解决的课题、研发项目调查表
     [表格3:企事业单位需要解决的课题、研发项目调查表]
     6、2005年用人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表
     [表格4:2005年用人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表]

附件1
        哈尔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摘要
  一、对外地来我市购房定居并调入市属单位工作的硕士、博士等高级人才分别按2万元和5万元标准发放安家费,上述引进人员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安家费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负担;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二、对出站后调入市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另外一次性发放科研补助5万元。

  三、在市属单位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用人单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外,市政府连续3年每月发给1000元生活补贴,3年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酌情发放。

  四、市属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补助其学费的二分之一;党政机关干部在职学习获得双学士、硕士学位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补助其最后学位就读期间学费的三分之一。

  五、用人单位,特别是承担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攻读硕士或博士的,由省教育厅按有关政策实行计划单列。

  六、对有关招聘单位免费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并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人才评价及人事代理服务。

注:以上一至四项政策摘自《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哈发〔2004〕8号) 

附件2
            参会单位布展要求

  一、布展时间
  2004年12月17日下午1:30至4:30时。
  二、布展地点
哈尔滨市国际会展体育中心A区(哈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1号)。
  三、展位说明及要求
  (一)每个展位的空间为3M(长)×3M(宽)×2.2M(高),会议提供1张桌子,2把椅子,2个射灯,1个电源。具体展位见下图。
3m 3m
3m 3m 3m
3m 3m 3m
3m 3m
(四个展位示意图) (一个展位示意图)

(二)参会单位的每个展位必须按要求制作招聘广告或宣传板(1张或2张),具体尺寸为2M×2M,制作要求为电脑喷绘。

  (三)参会单位如进行多媒体宣传,须自备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四、其他事项

  (一)参会单位具体位置统一由会务组安排,如参会单位因招聘人才、项目对接需扩大展区,请提前上报会务组。

  (二)参展单位布展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会务组联系(负责人:赵树智刘艳坤 联系电话: 办公室84513031 84056083 手机:84267095 1393603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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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1999年8月5日深圳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 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 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八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阅。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 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

第三章 开工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居民在对家居进行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申报表》一式三份,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交验装修者《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物业管理单
位收件后应当出具回执。
对符合条件者,物业管理单位收到开工申报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第十五条 对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自行开工的家居装修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应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家居装修活动,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居民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三)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四)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五)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六)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七)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居民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二十三条 家居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家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装修者负责免费维修,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问题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家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第二十六条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者或居民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九时。
第二十八条 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
第二十九条 家居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五章 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条 家居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双方可对该文本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一条 家居装修工程当事人因家居装修活动发生争议,可以向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家居装修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对纠纷进行调查、调解。
第三十四条 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实地调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处理意见。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装修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有关税款或要求其承担协税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委托或履行协税义务。
第三十七条 装修者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到代征单位办理工程登记,完工后缴清应缴税款。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取得《承建资格证书》承接家居装修工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查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擅自开工,或者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可对居民、装修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影响建筑物结构或使用安全进行装修的,应责令居民、装修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居民与装修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不按照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进行外装修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不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或者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装修现场未配备消防灭火器的,责令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违章堆放、清运装修垃圾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不遵守装修时间限制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章装修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均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应报请有关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除已作规定者外,本章所设行政处罚由区主管部门作出。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不按规定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或违法收取各种费用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9日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管协会:

  为规范委管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协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联系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直接联系的协会(简称直管协会)和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代为联系的协会(简称代管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换届选举。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期限进行。

  第四条 依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国资委负责直管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审查、指导和监督,直管协会负责代管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审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协会应当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提前半年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六条 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选举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七条 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500个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多于500个的,原则上应当选举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据协会章程规定制定。

  第八条 协会制订换届选举方案时,对拟推荐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人数应根据会员数量,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一)理事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会员数量的30%以内;会员数量较少且团体会员所占比重较大的协会,理事人数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量的50%。

  (二)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少于50人的,原则上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三)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不设常务理事会的协会,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驻会专职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不驻会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

  第九条 拟推荐的协会负责人人选应当符合中组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在换届选举两个月前将换届选举方案报送国资委或者直管协会。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程;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候选理事、常务理事数量、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名称、职务;负责人候选人选的提名和产生办法及其姓名、年龄、任期届数、简历等。

  第十一条 直管协会的换届选举方案经国资委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代管协会的换届选举方案经直管协会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换届选举方案未获批复之前,协会不得正式印发换届选举会议通知。

第三章 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分别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鼓励常务理事、负责人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协会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协会也可以采用电子表决器即时显示选举结果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协会换届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理事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大会需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计票人若干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的人选应当在候选单位(或人员)之外的单位(或人员)中选定。

  第十九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二)总监票人负责组织清点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有选举权的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有效。

  (三)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候选人产生原则、条件、办法及候选名额、名单等。

  (四)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并组织分发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五)选举人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选票、进行投票。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意见,也可以另选他人,但所选实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应选人数。

  (六)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进行验票、点票,计票人进行计票。

  (七)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履行确认和签字手续,并提交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条 国资委应当派人参加直管协会换届选举大会,并进行监督指导;直管协会应当派人参加代管协会换届选举大会,并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换届选举结果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直管协会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之内将所需登记备案材料报送国资委;代管协会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之内将所需登记备案材料报送直管协会。直管协会自收到代管协会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审查,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备案材料报送国资委。国资委自收到有关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将材料退直管协会,由直管协会(或转退代管协会)自行报民政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会议纪要、协会负责人变更申请表、协会负责人备案表。其中,会议纪要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实有会员数量、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发出票数、收回票数、有效票数;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选举产生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及其得票数。会议纪要应当由协会理事长(会长)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协会公章。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届中确需调整理事,可以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调整,但调整人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总名额数量,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总名额数量的三分之一。

  届中确需调整常务理事、负责人,参照调整理事的规定执行。其中调整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调整方案的报审和调整后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行骨干企业轮值理事长(会长)的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选举,一次性选出本届轮值的几位理事长(会长),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的,由理事会聘任,但应按规定履行聘前报审和聘后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不属国资委主管但由直管协会代管人、财、物事项的协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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