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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征兵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2:17:13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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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征兵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征兵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7号)


第一条 为做好征兵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建设,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公民。

第三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对义务兵的优抚政策和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政策,鼓励适龄公民依法服兵役。

第四条 征兵期间,各部门、单位对适龄公民的招工、招干要服从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不许与征兵争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征兵任务。违者,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条 适龄公民的家长要积极支持子女履行兵役义务,对不支持或阻挠适龄公民应征并经教育不改的家长,视其情节给予适当行政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公民,基层人民政府有权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对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在三年内取消其升学、招工、晋级、调资、农转非和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资格,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拒绝、逃避服兵役:

(一)不按有关规定到兵役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征兵命令下达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兵役机关指定地点报名或拒绝报名的。

(三)在身体检查期间,伪病或拒绝检查的。

(四)入伍通知书下达后,躲避或抗拒征集的。

(五)入伍后检疫期间,开小差回家的。

第八条 对违犯征兵规定的适龄公民或适龄公民的家长,由兵役机关会同其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的领导及劳动、人事、组织、公安、工商、教委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处罚。

第九条 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实施以下优待:

(一)应征入伍的在职职工,在服役期间,可享受入伍前原岗位标准工资和按政策规定的岗位津贴。奖金可随企业各年度职工年平均奖金额发给。企业调整工资或实行企业内部浮动工资时,可按现职岗位职工对待。服役期间企业被“关、停、并、转”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重新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收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执行。

(二)城镇入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父母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应计算为家庭人口,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对其家庭生活困难,当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尽力帮助解决。

(三)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优待金按当地劳动力年平均民收入发给,并保证当年兑现,不得拖欠挂帐。

第十条 义务兵退伍按下列原则安置:

(一)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要尽量安排在效益比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全民固定工。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要优先安置。在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取消全民固定工籍的情况下,执行全员合同制和股份制的全民企业要保留退伍军人的全民固定工籍。退伍后参加工作不满三年的职工,企业在优化组合时,不得随意剥离。

(二)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帮助,扶持其发展农副业生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对他们应给予适当照顾。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要安置工作,本人改为非农户口。

(三)凡被部队除名的义务兵一律取消各种优待,不负责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根据本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营口军分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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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国务院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八月四日

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提高中方干部素质,保障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合营企业董事会内由中方干部担任的董事长、董事,由中方合营者委派;按照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中方合营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合营企业对在本企业内担任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一)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聘用;如在当地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到外地招聘。
(二)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上述人员,也可通过协商从其他单位借聘。被借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由合营企业同原单位按互利原则商定。
(三)合营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应报请本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转报所在地区负责毕业生分配的工作部门协调解决。
(四)合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协商,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
三、合营企业经过考试或考核决定聘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由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经过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劳动人事部门仲裁,跨地区的,由上级劳动人事部门仲裁。对劳动人事部门的裁决,各方(合营企业、干部所在单位、干部本人)都应服从。
四、由中方委派的董事长、董事和由中方推荐的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执行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熟悉国家关于经济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国家有关吸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能力,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
(三)具有开拓精神,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知人善任,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四)大、中型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副总经理最好懂得一门外语。
五、对在合营企业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有关部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在合同期内,未经合营企业董事会同意,中方任何部门不得调换他们的工作。
六、凡准备委派和推荐到合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涉外经济法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基本知识等),以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也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任职。
七、凡准备委派或推荐到合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由委派和推荐单位事先在内部报批;并对他们到合营企业后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进行考核。
八、在合营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被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凡属借聘的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凡属组织委派、从原企业选派或由国家分配到合营企业工作的,由中国合营者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予以协助,本人也可以自谋职业;凡由合营企业自行招聘的,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九、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在内部掌握执行,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有的省市审计机关在对民政事业费的审计中,发现存在着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民政事业费(主要是救灾款和抚恤款)用于基建、购车和弥补行政经费开支不足,以及财务管理混乱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事业费
的管理,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枝笔”的审批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和私分民政事业费。如发现有此类违纪问题,除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民政部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财务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办法,完善民政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定期开展财务大检查和专项资金清理工作。今年的财务大检查
和专项资金清理工作要与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结合起来,将此作为一项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来抓。
三、民政系统各级计财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把关,切实负责,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在民政事业费的预算争取、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上,要主动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贯彻落实民政部“财务统管”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民政计财工作会议的精神。同时,加强对基
层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民政系统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对民政事业费的综合监督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银行、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加大对民政事业费的检查力度。各地要在第三季度集中开展民政事业费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报告,确保民政事业费正常合理的使用。各地民政事业费
使用的检查情况望及时报民政部。



19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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