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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1:24:05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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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223号


原告: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98号。

负责人:黄鸿,系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波、崔晓林,均系该中心职员。

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乃平,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长白西二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向阳,厂长。


原告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刘海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景、代理审判员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波、崔晓林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于2000年与我行北站支行建立信贷关系并多次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被告最后一次办理贷款金额455万元,期限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01年7月5日,利率为年息利率7.605%。贷款到期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未归还借款并拖欠利息。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向被告最后催收是2005年1月10日。截止到2005年4月2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166万元。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166万元(截止2005年4月20日)。保证人沈阳市中南链条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5日,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签订一份借款455万元流动资金的合同,期限为2000年12月29日至2001年7月5日,利率为年息利率7.605%,同日,原告与保证人沈阳市中南链条厂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沈阳市中南链条厂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001年7月5日至2003年7月5日;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上述借款,经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逐年催收,2005年1月10日,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最后一次对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催收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152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盖名章确认。同日,原告最后一次向保证人催收,保证人沈阳市中南链条厂盖章确认。2003年6月6日,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更名为沈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2005年5月9日,沈阳市商业银行北站支行将上述债权剥离给原告。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166万元(截止2005年4月20日)。保证人沈阳市中南链条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催收通知、工商变更登记等材料在卷,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沈阳城市合作银行惠工支行与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沈阳市商业银行惠工支行更名为沈阳市商业银行北站支行,沈阳市商业银行北站支行将本案债权划转原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诉请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在保证期限内向原告向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截止2005年1月10日,利息为152万元,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沈阳市中南链条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1,060.00元,由被告沈阳市康宁物资经销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海 洁

审 判 员 张 景

代理审判员 姚 军


二OO五 年九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成 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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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5〕3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发〔2004〕28号)、《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4〕10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威发〔2004〕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各市区、开发区和企业可建立自己的选拔首席技师制度。
  第四条 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5人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不受次数、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列入选拔范围。
  第七条 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获“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称号满2年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市区、开发区从本市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市属大中企业或中央、省属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推荐申报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市区、开发区和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威海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市首席技师在第一个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连续第二次、第三次选拔为市首席技师的,每月市政府津贴分别为700元、1000元。连续三次以上的,市政府津贴不再增加。同时获“省首席技师”、“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称号者,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管理期满未连续选拔的,再次获推荐选拔的市首席技师,按第一个管理期发给市政府津贴。
  第十二条 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各市区、开发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市首席技师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中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有关部门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和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对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建立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由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信业的产权制度与有效竞争

王春晖


从哲学的角度讲,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这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也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 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纵观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历程,笔者认为中国电信业有效竞争无法形成的主要矛盾是产权问题。虽然中国电信业在引入竞争机制以来经历了数次拆分和重组,但是新的市场进入者基本上还是国有企业,结果是仅仅打破了厂商界面的垄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即使是已经上市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其公司可流通的股份在其资产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可流通的份额和可用于市场化决策的权力是不对称的。例如,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5.7%的股权,而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则属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实际上中国移动集团持有上市公司75.7%的股权,剩余24.3%的股份由公众人士持有;中国联通集团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联通上市公司62.9%的股权,上海A股市场公众人士持有14.52%的股份,香港、纽约公众人士持有22.58%的剩余股份;中国电信继2004年5月在香港股市增发新股、实行全球配售以后,2004年6月从母公司回购湖北电信等十省电信公司的资产。尽管与上市之初相比,股权结构发生了些许变化,但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仍然拥有上市公司72.09%的股权,国内其他国有股东仅持有10.76%的股份,公众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只有17.15%。因此,国内电信企业无论上市与否,股权结构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股权构成相对单一,国有股权占据绝对控制地位,且一股独大现象严重,所引发的是预算软约束下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滥用支配地位。 虽然各公司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结果就形成了一个经营可替代性电信产品的运营商的业务越好,就意味着另一个同类电信运营商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损失,电信市场频繁的恶性价格战就是最好的例证。另外,单一国有资本导致所有者缺位,行使所有权的政府官员为产生“寻租”行为,必然赋予企业许多非经济目标,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表现出的行为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它并不能以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目标。
从国际电信业的产权结构看,国外电信企业已经意识到单一产权结构带来的弊端以及在产权多元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先后有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的电信业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世界范围内的电信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因此,中国电信业要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并实行公平的游戏规则。因为竞争的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须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则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笔者认为,国家在允许国外资本介入中国电信服务业之前,应先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介入。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下一步要将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上市等方式实现国企产权多元化,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但是,基础电信业等7大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将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 笔者对基础电信业的独资和绝对控股的模式有三大担心:
1、中国基础电信业的国有资本的绝对控股会影响电信市场效竞争的形成。 事实上,中国电信业需要的绝不是几家国有的电信控股公司,而需要的是所有的电信运营商都成为有竞争力的运营企业。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拉丰曾所讲的,竞争首先需要的是有足够实力的竞争者,否则就会造成无效竞争和重复建设。
2、基础电信业的独资和绝对控股会影响国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的引进。道理很简单,只有对方控股时,其利益更大时,才能把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源源不断地配套进来。实际上,公司谁控股无关紧要,他赚钱,我收税,他获利,我就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我们引进的是企业而不是国家;而且这些企业大多是私有的,只要我们有完善的监管措施,是不会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安全的。
3、基础电信业的独资和绝对控股与GATS的规则相悖。按照GAT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方对于承诺市场准入的服务,除了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外,不得对外国资本的参与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进行限制的措施。
同时,笔者对中国基础电信运营商实行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模式还有两种疑虑:
1、国家电信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不大,这又如何能减少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
2、国家电信控股集团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出发,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抽走,用于补贴亏损的子公司。这样又形成了新的“大锅饭”。
应该指出,电信业的有效竞争是基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这样才能真正释放出理性竞争的市场效率。在中国谈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一个不能回避的矛盾就是基础电信业的产权结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基础电信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才会解决上述矛盾。首先,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或技术,有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就会减少,董事会的独立就会扩大;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可以想象,一个国家的电信市场仅由几家独资或绝对控股的国有电信公司经营,那将是一个没有实质性竞争对手和缺失有效竞争的市场。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对国有电信公司进行拆分的问题了,而是如可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形成有效竞争的问题。否则,中国电信业改革就不能深入,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问题就永远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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