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37:11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微、河南、湖北、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
为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通知》下发后,对解决欠租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中金融机构担保的租赁项目欠租问题引起了有关金
融机构的重视,但文件落实进度缓慢,有关租赁公司对此反映强烈,已严重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对照出具担保的名单(见附件二)逐个核实,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须尽快履行连带责任。其中,对1988年6月20日以前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限于今年底前解决;对1988年6月20日以后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也
要制订措施,限期解决。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系统内发生的担保,由上述各行总行负责落实解决;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担保,由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督促解决;人民银行担保的,逐
级审查、核实报总行。
三、解决拖欠所需贷款规模,由各行在现有规模内解决,人民银行不专门安排。列入明年解决的部分所需贷款规模,纳入明年总规模盘子内,各行要统筹安排好。
四、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这次解决拖欠问题,举一反三,健全担保制度,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总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1995年1月底以前要将本系统(辖区)的落实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专题报告。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4日 国经贸法〔199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80年代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是吸收、利用国外资金的一条灵活、便捷的渠道,为加速我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承租企业拖欠租金严重,致使一些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引起外方股东的强烈
反映和不满,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多次批示要抓紧研究解决。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但任保证人”规定之前所做的融资租赁项目。
二、坚持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即还租责任主体是承租企业,出具有效担保的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无效的,担保单位根据其过错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租金偿还原则上按租赁合同确认的币种执行。需调汇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到外汇调剂中心调汇。
四、有还租能力的欠租企业,能一次偿还租金的一次偿还的;不能一次偿还的,租赁双方和担保单位协商制定还租计划,欠租企业开户银行按还租计划督促归还。
五、还租暂时有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还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在现有贷款规模内给予支持。
六、还租有困难又未获得银行贷款的欠租项目,由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欠租,所还租金以后由担保单位向企业逐步收回。其中财政部门出资偿还的欠租,由财政部门向企业收回,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七、对既无还租能力又无发展前景的个别项目,可依法采取企业破产或拍卖的办法偿还欠租。
八、承租企业如已被兼并或转让,其还租履约的责任由兼并或接收转让的单位继续承担。
九、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项目的不同运行情况及不同责任,采取现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欠租问题尽快解决。具体措施由欠租企业、担保单位与租赁公司协商确定。
十、对已诉诸法律的欠租纠纷案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导各地法院依法秉公办理,做出公正判决,并加快执行进度,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关地方政府不得对法院的审理工作进行干预。
十一、凡有此类欠租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请省政府领导亲自过问,一名秘书长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今年上半年内原则上将这一问题处理完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要将处理结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上述四个部门负责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请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银行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促进这一问题尽快解决。
附:出具担保的金融机构名单(略)



1994年11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生贵:毒品案件中“贩卖”与“运输”行为的区别与量刑要点
   

【案情简介】

   刘文与吴玲经常在一起打麻将,关系甚好,一天,吴玲给刘文说,让他到外地稍些东西回来,吴联系好了地点和出货人,让刘前往带回,刘明白是冰片,但由于打麻将输了钱,心想可以从中能得到些好处费,于是前往,吴见刘走后,便给刘打款两万元,刘见到付货人后,问明需要三万元,刘便自垫一万把货带回,准备给吴交付时,被公安侦破,公安机关认为刘构成运毒品,起诉机关认为刘构成贩毒罪,法院依照贩毒罪裁判,贩毒与运毒在刑法中的量刑起点幅度一样,但性质不一,对基准刑的调整及宣告刑有一定影响。

【律师评案】

   如无足够证据明贩毒,则应定性运毒:

   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证据明显不足。《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选择性罪名,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合事实。
   对同一宗毒品,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
   本案认定刘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起诉书对认定贩卖毒品的客观方面的事实: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受吴某委托到许昌市从他人处购得价值人民币三万元的冰毒,后在北京被民警当场查获。表现为“牟利”的证据系刘某供述的五千元“好处费”,但此项“好处费”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交易得所或牟利范畴无证明证明。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三》规定,“贩卖”的特征是“明知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确认刘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的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依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意见,对同一宗毒品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
   刑法规定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重点打击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刘某是受到吴某某指使的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好处费而为吴某某运输毒品,刘某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不是买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运输毒品行为对量刑的影响:

   刘某涉案毒品当场查获,没有扩散到社会,对社会危害小,如果按贩毒定性,则应属于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受吴某指派代购毒品,系从犯,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的从轻处罚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代购而发生的涉毒案件被告人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吴是涉案毒品的主要出资者,也是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指使刘某参与犯罪的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刘某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量刑标准上,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另外查明,指控毒品含量与鉴定后含量之间有差额,应根据鉴定的毒品含量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本案经鉴定后纯度达到“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涉案毒品共有124.33克。吴是主出资者且出资额为两万元,吴所有的毒品量为82克,应当承担与之对应的主要刑事责任。
   
   毒品数量是量刑的主要标准,但并非唯数量处罚。

   毒品数量是重要的情节,但不是唯一标准,刘某受雇他人而实施犯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细则》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量刑起点为十五年(180个月);按照同向相加,异向相减的原则确定宣告刑,未遂可以减50%;从犯减少30%;当庭自认的减少10%;应在八年幅度内对刘某裁处刑罚,一审裁判刑期过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政发〔2012〕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


  为提升我省重大海洋灾害防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编制《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本规划所指海洋灾害主要为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海啸等自然灾害,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核泄漏(核辐射)等造成的海洋次生灾害;规划范围为我省沿海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以及部分远洋船舶活动区域;规划期为2011年至2015年。鉴于《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江省强塘实施总体方案》和《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等对海洋灾害防御工程性措施作了有关安排,本规划侧重于海洋灾害防御非工程性措施。本省范围内有关海洋灾害的观测与预警预报、应急管理、风险评估与区划、科普教育和宣传等,均应符合本规划要求。
  一、现状和形势
  (一)海洋灾害防御现状。我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西北太平洋沿岸,是易受海洋灾害影响的省份之一。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并重,着力推进海洋防灾减灾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1.海洋灾害防御工程设施日益完善。相继实施了“千里标准海塘”、“千里标准江堤”、“标准渔港”、“强塘固房”和沿海防护林建设等一系列工程,提高了沿海基础设施的防风御潮能力,在防范和应对历次海洋灾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不断加强。一批海洋观测站(点)相继建成使用,省级和宁波、温州两市海洋预报机构已开展了常规预警预报业务。同时,我省引进和开发了沿海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等数值预报模式,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3.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初步建立。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了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沿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初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洋灾害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但是,我省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特别是在非工程性措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海洋灾害观测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全省6600多公里海岸线上只有21个海洋观测站(点);54%的沿海县(市、区)未设立海洋观测站(点);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2878个海岛中只有9个海岛设立了海洋观测站(点)。核电站、石化基地和沿海重点产业集聚区等重点部位的海洋观测站(点)较为缺乏,移动应急观测设施不足,海洋灾害观测基础数据难以全面准确掌握。
  2.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水平不够高。精细化的海洋灾害业务化数值预报系统、高分辨率的海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高性能的计算系统尚未建立,还无法开展针对具体目标和具体岸段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海洋数据信息共享度不高,尚未覆盖重要用海、涉海部门(单位)。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产品制作能力不强、内容形式单一,信息服务的通畅性、便捷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3.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能力不够强。目前,我省尚未系统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海平面上升及影响评价、海洋灾害隐患点普查等基础工作,缺乏对各类海洋灾害发生规律和风险分布的全面深入掌握,避灾能力亟待加强。同时,沿海市县一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够完善,人员机构力量比较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响应任务的执行。
  (二)海洋灾害防御形势。
  1.沿海安全保障压力加大,对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沿海城市规模日益扩大,人口加速集聚,海洋防灾减灾责任更大、任务更艰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进一步抓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海洋灾害防范,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海洋经济发展任务加重,对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省正在深入实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积极打造我国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以及海洋海岛开发开放改革、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海陆协调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和清洁能源等示范区,大量工业园区、滨海旅游区和大型基础设施将在滨海沿岸一带布局建设。面对沿海投资密度的加大和各类要素的集聚,必须进一步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
  3.生态环境承载压力加大,对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受全球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海洋污染等影响,近年来,我省沿海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等灾害发生频度和强度有所增大,海啸灾害的潜在风险在加大,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港湾淤积、外来物种入侵等现象时有发生。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坚持标本兼治,实施海洋灾害综合防御,进一步提高海洋防灾减灾水平。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不死人、少伤人,最大限度减轻损失”为目标,在继续推进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围绕海洋灾害风险管理、观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等环节,突出抓好海洋防灾减灾基础工作、科技创新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强化海洋灾害防御非工程性措施,不断提升海洋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始终把加强海洋灾害预防工作摆在首位,做到事前防范、未雨绸缪,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直接损失。同时,通过加强灾后组织救援,努力降低海洋灾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2.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根据沿海各地自然环境、主要海洋灾害特点和风险情况,全域规划、科学安排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统筹制订海洋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及措施。海洋灾害防御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主要负责海洋灾害观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市县主要负责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区划、信息服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沿海各级政府海洋防灾减灾职责,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海洋灾害防御要达到以下目标:
  ——海洋灾害观测:沿海县(市、区)和重点目标都建有海洋灾害观测站(点),初步形成布局合理、信息共享、运行稳定、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实现主要海洋灾害观测的全覆盖。
  ——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基本形成以省市两级为主、县级为辅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体系,其中省级预报机构建立起保障性、临近性海洋灾害数值预警预报业务系统,实现主要海洋灾害数值模式业务化运行。
  ——海洋灾害信息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当地日常海洋预报和灾害预警信息能在省市两级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重大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能快速有效发送到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村(社区)、重点目标单位及居民。
  ——海洋防灾减灾管理: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延伸到沿海市县,应急响应和服务覆盖到乡(镇)、村(社区)和重点目标,海洋灾害应急管理进一步加强。沿海县(市、区)海洋灾害风险调查全面完成,重点县(市、区)和重点区域主要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全面开展,海洋灾害风险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海洋灾害观测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安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整合现有观测设施资源,合理布局海洋灾害观测站(点),积极构建海岸带、海岛、近海、外海和远洋观测体系。突出沿海产业集聚区、海洋灾害频发易发区和海洋灾害防御薄弱点,加强重点海域、岸段和重点开发保护海岛的海上浮标、综合观测平台和观测站(点)建设,加快建设海上平台观测站(点)和海上移动观测站(点),加强移动应急观测设施设备配置。
  (二)加强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强风暴潮、海啸、赤潮、灾害性海浪等灾害关键预警预报技术研究与应用,建立海洋灾害精细化数值预警模式。加快海域核泄漏物、海上溢油、危化物等扩散漂移数值预报模型及预警技术研发,及时准确提供漂移方位、污染范围等辅助决策信息。利用手机短信、人民防空防灾警报、应急广播体系、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渠道,做好重大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港口物流区、临港工业区、重大涉海工程及企业等人口密集场所和重点区域,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播发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三)强化海洋灾害风险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调查,实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为合理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提供科学依据。严格落实沿海地区生产、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辐射产品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核泄漏(核辐射)等造成的次生灾害。加强海上作业和船舶安全监管,落实防风防浪措施。
  (四)增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省、沿海市、县(市、区)三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平台,形成指挥有力、运转高效、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全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根据《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备案、检查、演练、评估制度,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赤潮及海上溢油、化学品污染及核泄漏(核辐射)等主要海洋灾害发生后,要迅速准确判断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按照相应灾种的应急响应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有序组织应急疏散、人员转移、抢险救援和灾后救助,认真做好种养殖、加工、流通等重点环节的卫生监督、疫病防控工作。
  (五)加强海洋灾害应急保障准备。统筹民政、防汛防台、卫生、海事等各方资源,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落实必要的海洋灾害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等。充分利用人防、水利、民政等部门建设的应急疏散场所和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灾害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六)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完善海洋防灾减灾教育长效机制,将海洋防灾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日”和“海洋宣传日”活动,积极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科普基地建设,积极鼓励各类媒体开设海洋频道或专栏,加强海洋灾害识别、防御避险技能等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海洋防灾减灾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重点工程
  “十二五”重点实施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工程、海洋灾害预警网工程、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网工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工程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程(以下简称海洋防灾减灾“五大工程”)。
  (一)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工程。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地政府提供建设用地用海,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管理。
  1.海洋自动观测站。新建7个海洋自动观测站,用于观测潮汐、水温、盐度、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相对湿度和能见度等要素。
  2.测波雷达站。新建5个测波雷达站,用于观测波浪和表层流等要素。
  3.海洋综合观测平台。建设一座综合性海洋观测平台,用于观测潮汐、海流、波浪、水温、盐度、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相对湿度、降水、能见度、海况等要素。
  4.移动观测系统。配备100艘志愿船水文气象观测设备,购置海岸应急观测车,提高移动和应急观测能力。
  5.重点岸段视频监控系统。新增28个视频监控点,实时监控我省沿海情况。
  6.海洋观测数据传输网络。充分利用有线专网、VPN无线专网、卫星通信网等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升级现有海洋通信网络,建立浙江省海洋观测信息系统框架、省级海洋数据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加强海洋、应急、渔业、气象、水利、环保、海事、交通运输、港航、海防、地震等部门海洋观测数据信息的交换、集成和共享,实现各类数据信息实时传输、接收、显示与备份。
  7.国家建设项目。新建6个海洋水文观测站,增设2个浅海浮标,改造升级已建浮标和海洋站。
  (二)海洋灾害预警网工程。省、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同级海洋预报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海洋灾害的预警。
  1.省海洋防灾减灾中心(浙江海洋环境监测及预警预报技术示范基地)。深入实施省政府与国家海洋局战略合作协议,借助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二所的科研、人才、技术和信息等资源优势,共建省海洋防灾减灾中心。
  2.定量海啸预警系统。建立定量海啸预警及检索数据库,开展海啸数值预警技术研究,提高数值模拟计算和数据检索功能,力争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的15分钟内完成局地海啸预警预报制作,20分钟内完成区域海啸预警预报制作,25分钟内完成越洋海啸预警预报制作,并同步送达省级有关部门。
  3.省市两级海洋灾害预警业务系统。建设省级海洋数据集成分析评价系统,在做好常规预警预报服务的基础上,围绕风暴潮、赤潮、海浪等主要海洋灾害,开展精细化风暴潮灾害业务化预警模式、西北太平洋海面风场精细化预报系统、海浪灾害业务化预警模式等关键预警技术研究,建立精细化数值预警业务化模式,提高小尺度、临近性海洋灾害预警服务和应对突发性海洋灾害早期分析、预警业务的能力;建设沿海重大工程海洋灾害应急技术保障平台,开展沿海重大工程安全运行和事故应急预警与保障技术研究,研发海域核泄漏物、海上溢油、危化物等扩散漂移及搜救数值预报模型,提升沿海重大工程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舟山和台州两个市级海洋预报机构业务能力建设。
  (三)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网工程。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省海洋预报机构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市县级海洋预报机构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配合。
  1.海洋灾害信息制作平台。省市两级海洋预报机构建设海洋灾害服务信息制作平台,配备处理多媒体信息的现代化设施,提高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产品向公共服务信息的快速转化能力。
  2.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系统。建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快速分发系统,将预警信息快速发送至相关应急部门,并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
  3.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项目。实施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项目,通过拓展系统覆盖范围、加快系统扩容和终端更新、实施无线电短波通信网络化改造和系统软硬件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信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四)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工程。省市县三级海洋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建设,省级海洋预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应急指挥组织网络。建立完善覆盖省、沿海市、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组织网络。
  2.应急指挥平台。利用有线和无线数据传输、卫星数据传输、远程实时监控、基于GIS的信息显示、多媒体实时交互、协同调度控制等多种技术,建立覆盖省和沿海市、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害环境实时监控、灾害影响状况模拟、远程视频会商及应急指挥调度等多项功能。
  3.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以风暴潮、海啸灾害为重点,以精细化预警和风险区划为基础,依托基础地理信息和社会经济数据,借助三维虚拟技术,开发与各级指挥平台相配套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
  (五)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程。省海洋主管部门指导,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
  1.海洋灾害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在全省沿海地区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摸清海洋灾害风险分布以及重大涉海工程、经济热点岸段等海洋灾害承载体情况。
  2.警戒潮位核定。综合考虑沿海各地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等因素,重新核定沿海主要岸段警戒潮位。
  3.主要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县域为单位,在全省沿海重点县(市、区)和区域开展风暴潮、赤潮、海啸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4.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与评估业务。重点研究海平面上升基本特征和规律、海平面上升趋势及其影响预测、气候变化与极端海洋灾害事件关系等课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沿海市县政府要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摆上平安市县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海洋防灾减灾管理责任制,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类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日常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沿海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办事机构,并做好与防汛防台工作的衔接。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资源共享、信息速递、综合会商、应急联动的良好机制。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次生海洋灾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二)加大投入力度。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海洋防灾减灾“五大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将业务运行、设施维护等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省财政将根据项目类别和各地财力状况予以相应补助。积极拓展海洋灾害防御资金来源渠道,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商业保险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投入和风险分担机制。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出台海洋防灾减灾“五大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
  (三)完善机构队伍。推进海洋观测预警预报机构队伍建设,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保障。加大海洋观测、预报、风险评估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才任用、评价和激励政策制度。加强海洋灾害防御专家队伍建设,为防范和应对海洋灾害提供决策咨询。抓好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加强防灾减灾业务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依托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强化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对海洋防灾减灾的重大支撑作用,抓好海洋灾害成灾规律、成灾条件、灾害预警、风险评估、防御对策及应急处置等基础研究,加强资料同化、海气耦合、预报模式等海洋预报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不断提升海洋防灾减灾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能力。加强国内外海洋灾害防御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联合实施相关重大工程、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海洋防灾减灾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加强法制保障。结合“六五”普法,加强海洋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推进海洋灾害防御制度建设,适时出台我省海洋观测预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快制定防止海上溢油、海上危化物泄漏、核泄漏(核辐射)等管理办法,提高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附件:浙江省海洋防灾减灾“五大工程”

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7/node360/node368/userobject9ai131865.html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