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号,公布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出口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现将经由主要全国性行业中介组织、各进出口商会,出口品牌建设重点省市和商务部有关司局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公告如下。
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商务部将根据培育效果,在有效期满后对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机电产品
海尔(Haier) 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
HUAWEI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TCL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ZTE)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Hisense)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康佳(KONKA)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春兰(Chunlan) 春兰(集团)公司
厦华(XOCECO PRIMA)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长虹(CHANGHONG)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科龙(KELON)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Midea)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JINCHENG) 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科(Shinco)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德赛(DESAY)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华凌 华凌集团有限公司
嘉陵(JIALING)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力帆(LIFAN)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小天鹅(LITTLE SWAN)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格兰仕(Galanz) 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
虎头牌(Tiger Head)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东磁(DMEGC)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钱潮(QC) 万向集团公司
隆鑫(LONCIN)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格力(GREE)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力西(DELIXI)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正泰(CHNT) 正泰集团公司
解放(FAW)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福耀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冰山(Bingshan)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
南孚(EXCELL NANFU)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ZCW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宝石(GEMSY) 宝石缝纫机有限公司
宗申(ZONGSHEN)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天(HAITIAN) 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志高(CHIGO) 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飞跃(YAMATA FEIYUE) 飞跃集团
通润(TORIN) 江苏通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YANKON)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力霸皇(LIBAHUANG) 浙江力霸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丰球 丰球集团有限公司
双鹿(PAIRDEER)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富达(FuDa) 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熊猫(PANDA)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标准(TYPICAL)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FSL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创维(SKYWORTH)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澳柯玛(AUCMA)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江动(JD) 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
星星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奥克斯(AUX) 奥克斯集团
万宝(WANBAO)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SL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飞(FRESTECH)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西摩(smal) 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
NUCTECH 清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SINSKI) 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长城(Great Wall)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常柴(CHANGCHAI)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奇迪(QiDi) 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凤凰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钱江(QJIANG)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三花 浙江三花集团有限公司
创佳(CANCA) 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
虎(TIGER) 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
长城(THE GREAT WALL) 宁波长城精工卷尺制造有限公司
JMC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建设(JIANSHE)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FOUNDER) 北京北大方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TOPDRIVE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华裕(HUAYU) 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合力(HELI) 安徽合力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纺织服装
阳光(SUNSHINE)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ERDOS)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即发(JIFA)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步森(BUSEN) 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三枪(THREE GUN) 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DUNHUANG) 宁波敦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波司登(Bosideng BSD)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圣凯诺(SANCANAL) 海澜集团公司
雅戈尔(YOUNGOR)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凯喜雅(CATHAYA)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恒柏(Hemboug) 恒柏集团有限公司
太平鸟(PEACEBIRD) 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天鹅(BEITIANE) 中服浙江北天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红豆(HONGDOU)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维科(VEKEN) 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梦兰(menglan) 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
华源(CWGC)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Sutex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豪(SOHO)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牡丹牌(HEI MU DAN)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RUYI)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FIRS)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舜天(SAINTY)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紫荆花(Redbud) 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孚日(SUNVIM) 孚日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AB 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TOPBI 福建财茂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
龙鳄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野豹(Yebao) 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圣雪绒(stedenw)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鹿王(King Deer)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富润 富润集团有限公司
鲁泰格蕾芬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兽王(SHOUWANG) 浙江兽王进出口有限公司
富可达(FuKoDa) 浙江富可达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RFFER 云蝠集团公司
朗诗(Landsea)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布利杰(BRIDGE) 宁波布利杰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雅(GRACE) 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喜盈门(XIYINGMEN) 青岛喜盈门集团公司
情森(QINGSEN) 浙江情森制衣有限公司
美欣达(MIZUDA)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世(TRANDS) 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爱伊美(AIYIMEI) 奉化市爱伊美西服进出口有限公司
德棉(Demian) 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红孩儿(REDKIDS) 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MIDNIGHT SUN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兰雁(LAN YAN) 兰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FLYING HORSE) 上海飞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人地(Sendi)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尔雅(MAILYARD)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SILIQUE) 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
宝瑞登丝(prudance) 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耶莉娅(YeLiYa) 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
名瑞(FAMORY) 广东名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轻工工艺
韵升(YUNSHENG) 宁波韵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友谊(FRIENDLY)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BEIFA 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
Kingking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康奈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伟士(WISH) 伟士(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成路(CHENGLU) 成路集团有限公司
十八子作(SHI BA ZI) 阳江十八子厨业有限公司
宜华(yi hua)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虎头牌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爱涛(ARTALL)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QZMM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云龙(YUN LONG) 山东云龙绣品有限公司
长城 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
双星(DOUBLE STAR)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SUSINO) 晋江恒顺洋伞有限公司
QLAC 泉州轻工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珠江(Pearl River)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英雄(HERO) 上海海文(集团)有限公司
广博(GuangBo)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p 福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
北极星(POLARIS)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晨鸣(CHENMIN)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铃兰(LILY) 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月亮河(MOONRIVER) 福州德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得利(JINDELI) 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
四通 广东四通集团有限公司
顺美(SHUNMEI) 福建泉州顺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潮流 广东潮流集团有限公司
达伦特(TALENT) 大连达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ANDY 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得力(DELI)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尔达(JED)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
纽威(NEW WISH) 纽威(厦门)轻工有限公司
三五牌(THREE FIVES) 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比阳(BRIGHT SUN) 比阳(泉州)轻工有限公司
SINOGLASS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GXKC 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艺(DONGYI) 东艺鞋业有限公司
华联(HUALIAN) 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
四、食品土畜产
青岛(TSINGTAO)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桥牌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PEARL RIVER BRIDGE)
KINUS/HSUJI 山东中粮花生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骆驼(CAMEL CHAMEAU) 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
中华(CHUNGHWA)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龙大(LONG DA)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古龙(GULONG) 厦门罐头厂
德大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五粮液(WULIANGYE)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ChalkiS 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五、五矿化工
万力(WANLI)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TPCO 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三角(TRIANGLE)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XINXING)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惠达(huida) 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凯(LUCKY)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江山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六、医药保健品
东北 东北制药总厂
新和成(NHU)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TONGRENTANG)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珍奥(ZHEN-AO)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抗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众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鼓励发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使本企业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企业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性健康体检,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体检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所属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或所属企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本行业或所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三)组织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企业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企业基建、技改项目竣工卫生评价验收;
(三)对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组织卫生学调查并参与事故的处理;
(六)进行职业卫生状况的调查与取证;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有关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依法实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和损害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国家尚未制定本省又需要的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职业病防治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职业病防治监督员由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并发给证件。
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材料,企业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职业病防治监督员和卫生监督部门对涉及企业秘密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由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未经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职工必须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范。
企业在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严重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有救援的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将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有效卫生防护措施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七条 生产或者引进工业新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毒性登记,并同时提交《工业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书》和医疗急救技术资料,经核准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业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证的单位出具。
第十八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自测,没有自测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监测。
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自测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视为无监测能力的企业。
企业必须建立监测档案,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定期监测。
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条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就业后,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工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
职业性健康检查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职业病诊断组,负责职业病诊断。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还应当安排疗养。
(二)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安排新的有害作业。
职工患职业病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如原企业已与其他企业合并,由合并的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一般的急性职业病事故,由企业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上年职业患职业病的新病例数、累计发病例数、死亡例数和体检人数报当地卫生、劳动行政部门,行业管理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审查或经审查未获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第二十八条 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又不治理的,或虽经治理但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移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由卫生、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生产或者引进工业新化学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法,造成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本条例,同时又违反《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不得就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同时适用于有职业危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总称。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工业新化学品是指在我国首次使用的工业化学品。
职业卫生监测是指为卫生监督和卫生管理提供依据,按国家卫生标准及其规范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的测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