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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领事机构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07:15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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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领事机构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领事机构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4月5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正式保留”的规定,就泰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泰王国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四条 两国间涉及领事关系的事务应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

  第五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泰王国政府代表
       钱 其 琛            巴蜀·猜耶讪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关于我与泰王国签署泰国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泰王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中、英文副本、泰文影印件,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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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2〕7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均衡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实际情况,我局对《测绘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构建科学精细化财政资金支出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和执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所有预算单位。


  第三条 纳入本规定管理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财政资金。即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中央财政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安排的中央财政预算资金、上年度结转和结余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管理要求: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序时进度的原则执行。


  遇追加基本支出预算的,应尽量在当年支出,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年度3月底前执行完毕。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国家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在1月底前完成当年项目(含生产、科研和成果管理等)计划的下达工作,遇有预算调整时,应在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项目的计划下达工作。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应与项目计划进度保持一致,具体规定如下:


  1、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一般按照序时进度的原则执行。一季度应完成当年项目预算的四分之一。


  遇追加项目支出预算的,应尽量在当年支出,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一年度5月底之前执行完毕。


  2、由非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国家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在年度业务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家局规划财务司办理请款手续,规划财务司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请款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确保5月底之前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3、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的航空摄影、装备购置等项目经费按采购合同据实结算。其中装备购置项目经费应在8月底之前支付完毕;航空摄影项目应在航摄季节前完成招标工作,6月和12月两个时间节点应分别达到序时进度,最后一个月的支出应在12月10日之前完成结算手续。


  遇追加年度采购项目预算的,从追加的次月起3个月内支出完毕。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执行完毕。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随“二上”预算,将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核批完毕。


  第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和奖罚机制。


  国家局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统计,按月进行通报。


  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对预算执行好的单位,予以一定的奖励并优先考虑新增项目;对预算执行较差的单位,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压缩对应项目预算规模,同时扣减经常性项目预算额度。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以上预算支出进度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好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每个项目执行需履行的程序及支出的时间表,合理编制用款计划,并建立财务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的定期沟通机制,确保达到以上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的规定。在执行中确有影响进度的重大问题,或需要由国家局解决的问题,各预算单位应及时将问题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局在收到反映的问题后,落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建立预算执行会商机制


  国家局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规划财务司、国土测绘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为成员的预算执行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会,研究预算执行有关问题。


  各预算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财务、装备、生产(业务)、行政(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预算执行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预算执行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预算执行管理方面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工作中涉及到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条 建立预算执行检查督导和约谈机制。国家局将结合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不定期对所属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行督导检查,对预算执行较慢的单位进行约谈;四个直属局负责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实行预算执行承诺制。每年年初,国家局将分别与局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签订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承诺书,明确各预算单位在不同时间节点必须达到的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安全责任。三级预算单位要分别与其上级单位签订承诺书。


  第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在预算支出中,各预算单位要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严禁突击花钱,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严禁转移资金虚列支出。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预算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的细化时间表,每年1月底前报国家局。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预算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局反馈。


  



淮南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府办[2004]7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涉及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安徽省推广使用新墙体材料的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涉及城市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体改革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等。
  二、各有关部门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应缴费用,不得拒缴或延期缴纳。
  三、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各项涉及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市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次交清,代收银行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收费收据。市规划管理部门凭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暂按原程序执行。
  四、收费主管部门要严格收费减免程序,建设单位要求减免费用的报告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审核工作。
  (一)对政策规定明确减免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书面通知收费单位,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二)需由市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收费单位全面了解建设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市财政部门对涉及城市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情况做好统计,定期向市政府汇报。
  五、财政部门、收费单位要认真履行收费管理职责,严格按减免规定办事,及时、足额征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财政的能力,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要积极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符合减免政策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办理。
  六、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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