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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56:58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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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95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冈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赴冈比亚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由二十一人组成(包括二名译员、一名司机和一名厨师)。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班桑(14人)、法拉菲尼(5人)、考乌(2人)。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冈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冈方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学术经验,相互学习。

  第四条 中方每年无偿提供约3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部分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和化学试剂由冈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冈方无偿提供3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冈比亚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办公费、津贴费和车辆及部分生活电器设备等。他们回中国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燃油、维修费和生活费由冈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生活费标准如下:
  队长和主任医师每人每月2,200达拉西;其他医师、医务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1,850达拉西;司机和厨师每人每月1,300达拉西。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冈方按月拨给中国医疗队在“MERIDIEN BIAO BANK GAMBIA LIMITED”银行开立的119—11096—01账户上。如遇冈比亚物价变动,冈方将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对本议定书第五条生活费标准作自动调整。

  第六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药品和部分器械及其它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班珠尔港,冈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并支付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冈比亚工作期间,冈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冈方的假日。中国医疗队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冈方的法律和尊重冈比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冈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如任何一方希望就该议定书作任何修正或更改,须在该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在班珠尔签定,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克伟                 萨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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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0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
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它是财政部门内部专设的财政评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市行政区域
内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都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否则不予拨付资金,不得组织项目采购招标、办理项目工程结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或者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安排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依据评审机构的审查结果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拨付财政资金;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论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审查批复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评审结果;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安排评审经费,列入评审部门业务费支出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的概、预、决(结)算;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意见; 
三、参与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审查、咨询及后评价工作;
四、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采购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七、参与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开展与财政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
九、开展财政投资政策有关课题研究,投资统计和效益分析等工作,提供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的基础信息资料。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用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七、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熟悉工程项目情况,制定评审计划;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评审确定的投资额。
三、项目评审实行复查稽核制度,由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依据财政部《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
市财政局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
规程。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1月28日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1〕2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和专家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是指入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申报材料,提出专家库入选人员名单方案;

  (二)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

  (三)组织专家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四)承担专家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五)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长期从事地质、矿产、水工环、探矿工程、遥感、物探、化探、经费预算等专业生产实践工作、科研、教学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定。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探索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并熟练掌握运用地质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地质勘查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3、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4、获国家科技奖的完成人;获部、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序前5位者和获部、省级科技三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序前2位者。

  (四)服从安排,按时高效保质完成评审、论证、核查、监督和验收等工作任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博士生导师可放宽至65周岁,两院院士年龄不限),能够正常参加地质勘查野外工作。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省国土资源厅审定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申报人按通知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及考试。

  (三)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培训及考试(考核)结果,按照专业分类,本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提出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四)经审定后的专家库人员名单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公布,并颁发专家资格证书。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注重业绩。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关系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退出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连任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可适时增补专家库专家,增补专家库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

  (二)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论证、评审、核查、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参加除省国土资源厅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论证、监督、验收等工作,其评审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专家组的组成,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接到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发出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邀请时,应按时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无特殊原因,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三条 为保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论证等工作的公平、公正,评审、论证等项目涉及本人、本人亲属或本单位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参加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评审、论证等工作,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或建议应真实、可靠、有理有据。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应遵守项目评审、论证等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累计5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活动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省国土资源厅有权取消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有严重违纪行为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省国土资源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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