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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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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新闻公报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经过双方外交代表的友好会谈,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将尽快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    加 纳 共 和 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外 交 部 长
      杨 琪 良         阿费里少将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于拉各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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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先抽后采就是煤矿企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一切能够采用的技术手段,将煤层瓦斯预抽到有关规定的指标以下后,再进行煤炭开采。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占比例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00余处,原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8%,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涌出量大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多年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实施瓦斯先抽后采,不断提高瓦斯抽采率,有效地防止了煤与瓦斯突出,减少了采掘时期的瓦斯涌出量,改善了矿井安全状况。实践证明,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性措施,是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瓦斯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

  2.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国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发展不平衡,基础不牢靠,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率偏低,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装备不足,还不能真正实现瓦斯先抽后采,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大多数没有进行抽采,全国平均瓦斯抽采率不足30%,部分煤矿企业瓦斯灾害仍然很严重。煤矿瓦斯事故仍是“第一杀手”,2005年以来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329起、死亡3082人,占煤矿同类事故起数的58.6%、死亡人数的64.6%。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点是防治瓦斯,必须加快实现先抽后采。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把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抓好、抓实,全面提升我国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3.煤矿先抽后采首先在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地、各煤矿企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转变瓦斯抽采观念,依靠科技进步,开拓创新,既要认识到瓦斯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 又要认识到煤矿瓦斯可防、可控、可治、可用;特别是随着瓦斯抽采技术和装备的发展进步、煤矿企业的广泛实践,各种条件煤层在采前可以完全做到将瓦斯抽采达标,关键是要在理念上真正把先抽采瓦斯作为煤层开采的首要生产环节,首先布局,首先提供资金、人力和工程与技术装备保障。因此,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抽采瓦斯既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有效途径的先进理念,切实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先抽后采,并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向煤层气开发利用纵深发展,实现瓦斯治理由被动防范到主动治理。

  二、先抽后采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4.指导原则。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实现矿井瓦斯全方位监测监控、坚持采掘工作面“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瓦斯的综合防治。同时,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还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真正落到实处。

  多措并举就是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充分利用地面和井下的空间,提前预留抽采时间,采取多种可能采用的有效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并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撑、严格法规标准和现场管理,全面加强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

  应抽尽抽就是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都必须先抽采瓦斯,达到《基本指标》要求后再安排采掘;在此基础上,要对煤层瓦斯尽最大能力进行抽采,努力实现煤炭开采前瓦斯抽采的最大化。

  抽采平衡就是在对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的基础上,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拟安排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也就是矿井采掘活动严格控制在瓦斯抽采达标的区域和煤层内。

  5.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年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40%以上;瓦斯年利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60%以上。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要满足采掘工作面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能够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二是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要求。煤层经预抽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

  三是逐步实现“抽、掘、采”平衡。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达标煤量能够满足安全掘进和安全回采的要求。

  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

  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8.坚持抽采平衡,合理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实现抽采平衡。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防突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四、完善先抽后采工作机制

  9.加强先抽后采制度建设,落实各级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先抽后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先抽后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先抽后采工作负责;瓦斯抽采机构和人员必须建立先抽后采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确保责任制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10.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机构,加强抽采队伍建设。按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应抽采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足瓦斯抽采专业技术人员;矿(煤)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有条件的应建立瓦斯与地质相结合的部门或瓦斯研究机构;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11.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应抽采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并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瓦斯抽采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12.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先抽后采考核、奖罚制度,保证装备、人员、资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高效、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先抽后采目标逐级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实施细则、先抽后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13.加大投入,确保先抽后采工程实施。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先抽后采持续投入机制,用好安全费用、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先抽后采的投入比例,为先抽后采提供资金保障。所提资金要重点用于先抽后采的地面钻井(孔)、井下专用抽采巷道、抽采钻孔、抽采系统、装备及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14. 用足用好促进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应抽采煤矿企业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及其他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健全煤层气开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抓紧向财政税收部门申请认证,享受销售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五、强化措施,加大预抽力度

  15.优先选择地面区域预抽。煤层平均渗透率大于或等于1毫达西,且具备煤层气开发条件的矿井,应采用地面钻井规模化预抽煤层瓦斯;煤层平均渗透率在0.1到1毫达西之间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钻井进行区域预抽。

  16.加强井下区域预抽。矿井要开展区域预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岩层中,并利用顶底板巷道进行煤层瓦斯预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采区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提前预抽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前方煤层瓦斯,采用顺层长钻孔预抽工作面开采区域煤层瓦斯和下一个工作面开采区域的煤层瓦斯等预抽煤层瓦斯的技术方法,确保突出煤层掘、采之前抽采达标。

  17.积极采用卸压区域预抽。煤层群开采的突出矿井应开采保护层,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优先开采不突出或弱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应优先开采低瓦斯煤层。同时,采用地面钻井或井下巷道穿层钻孔等措施,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18.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煤层预抽。推广地面钻井、井下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顺层交叉长钻孔预抽、保护层开采卸压区域预抽等成熟、适用、先进的瓦斯预抽技术;积极应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深孔控制预裂爆破等卸压增透技术,提高预抽效果。

  19.提高瓦斯抽采装备水平。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制定抽采设备更新计划,逐步淘汰落后的抽采设备;实施瓦斯分源抽采,建立高、低负压(浓度)分开抽采系统和分区抽采系统,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系数;推广使用大功率、大流量抽采泵,加大抽采管路直径,减少系统阻力,保证孔口抽采负压大于13千帕;积极推广大能力钻机、大直径长钻孔,提高单孔抽采量。

  20.加强瓦斯预抽管理。煤矿企业要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按要求安装排渣器、自动放水器和计量装置;钻孔、钻场、管路系统等主要作业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测量负压、流量、浓度等参数,并及时调整。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每月至少分析一次预抽情况,适时评价预抽效果,提出区域性预抽评估报告,预抽评估报告作为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的依据。

  21.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抽采效率,及时更新制约抽采能力和效率的设备、管路和工艺技术,并坚持 “密钻孔、高负压、严密封、长期抽”,最大限度的提高瓦斯抽采效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提高矿井的瓦斯抽采率。要根据开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确定煤层瓦斯抽采量和矿井抽采率,并将煤层瓦斯预抽量和矿井瓦斯抽采率纳入责任制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作到位。

  22. 努力提高瓦斯利用率,以用促抽。煤矿企业和瓦斯抽采企业必须同步加大瓦斯利用的工作力度,保证资金投入,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将抽采的瓦斯进行利用,实现节能减排、变害为利、变废为宝。要积极做好与财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用足用好瓦斯抽采与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设为城市民用和工业用气管网,保障正常燃气供应;要加快建设瓦斯发电工程,争取富余电量上网;要不断开发瓦斯利用新途径、新技术,提高瓦斯利用率,严格限制瓦斯排空,以利用促抽采,以抽采保安全。

  六、加强先抽后采监管监察

  23.加强对先抽后采的管理。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先抽后采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相关政策,把先抽后采纳入到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之中,把矿井瓦斯先抽后采能力和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核定生产能力时,首先要按照《基本指标》的要求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能力,矿井生产能力大于瓦斯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核减煤炭产量,调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证先抽后采措施的落实和抽、掘、采平衡。

  24.把瓦斯抽采纳入煤矿改扩建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抽采瓦斯的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把提高瓦斯先抽后采能力作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设计和“三同时”设计时,要同时审查瓦斯先抽后采系统、抽采能力和抽采指标。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和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预抽情况,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5.加强对先抽后采的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继续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督查、跟踪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据法规标准,做好瓦斯抽采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定期调度、掌握各类煤矿瓦斯抽采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各级责任制落实、机构设立、人员配备、资金投入、先抽后采计划实施情况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预抽效果评估等情况进行监察,对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责令停止生产,对抽采达标煤量达不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或预抽效果不好的,依法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
 

  二○○七年九月三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7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三年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根据中共九江市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九发〔2002〕13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4号)、九江市委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九办发〔2007〕12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周转资金(以下简称改革周转金)是指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而筹措的,短期借给市属国有企业因改革资金周转困难而设立的临时性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条 改革周转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归还、规范管理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企业改制资金的缺口。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企改革办)是改革周转金具体管理机构,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该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控制。

第二章 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第四条 改革周转金由市政府筹措,有关部门必须服从市政府的调度,确保改革周转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发挥良好效益。
筹措总额为5000万元。筹措主要渠道:
(一)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在金融部门获得的信誉贷款;
(二)土地、资产出让的收益;
(三)原国有企业改革后的资金节余;
(四)其他渠道筹借。
第五条 改革周转金主要用于市属国有改革企业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关资产(如土地、房产、设备等)的解押;
(二) 集中回购资产经营公司的债权;
(三) 因诉讼所引起的应急周转;
(四)办理有关资产转让手续代垫的有关税费;
(五)其他紧急情况,确需资金周转的。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向主管部门
提出借用改革周转金的使用申请和还款计划,主管部门对所属改革企业借用改革周转金使用申请和还款计划进行审核,并附还款承诺书,报市国企改革办。
市国企改革办根据批准的该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国企改革办在充分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单位意见后,系统合理提出改革周转金安排意见,并按照三年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制订出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资金回笼计划,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改革周转金预算安排以及企业还款计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改革周转金在基本满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计划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动态式规范管理。
第十条 改革周转金由市国企改革办和市财政局实行联合双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项稽查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 市国企改革办设立改革周转金专户,三年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后,由市国企改革办负责按期足额归还财政。
第十二条 改革企业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须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借款企业的主管单位为还款第一责任人,借款企业为第二责任人。系统推进小组为领导责任人;企改办为协调督促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市国土部门必须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计划和改革企业改革方案,对企业的土地实行优先收储优先挂牌出让,确保改革周转金及时回笼。
第十四条 相关改革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帐户核算,指定专人管理,按预算使用好资金,确保按期归还。
改革企业的主管单位应当监管改革周转金按预算用途使用,按计划回笼,并督促改革企业按时归还资金。
第十五条 市国企改革办对拨付的资金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与国企改革相关的监察、国资、国土、规划、劳动、房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国企改革办应定期进行总结改革周转金投入使用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每半年对改革周转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检查,并提出下步管理要求,明确监督重点。
改革企业及其主管单位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改革周转金或擅自改变改革周转金使用用途的有关单位和企业,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干部处分条例作出行政处理,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和责任事故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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