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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12:21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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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

广东省旅游局


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
广东省旅游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执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对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行为地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工商、物价和外汇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超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旅行社等级进行营业的,除没收其越级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外,对初犯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屡犯者处10000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反有关旅游价格规定,擅自涨价经营或削价竞争的,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外,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有倒卖、套换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除由外汇管理部门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

(四)降低服务标准和接待规格,服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滥用、冒用旅行社名称的,除赔偿受损害的旅行社的经济损失外,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业务经营的重大事项变更,包括改变旅行社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增设或撤销,经营地址的变更等,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不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资料,弄虚作假,欺骗旅游监察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
第五条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未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在广东省设立办事机构,并非法经营招徕和接待旅游业务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凡未依照规定程序报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没有按规定佩戴导游证和没有履行导游人员的工作职责,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处50元的罚款;无理拒绝或逃避旅游监察人员检查的,处100元的罚款,并可扣留导游证,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导游证。
第八条 无导游证人员擅自进行导游活动、有导游证人员私自利用旅行社名义进行导游活动并收取导游费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聘用无导游证人员进行导游的旅行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旅行社的罚款不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罚款,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必须制作书面处理决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
第十一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于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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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
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是以从事医药商业技术、经营工作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商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与限额。
根据医药商业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工作性质,规定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1.从事药品技术、经营工作的人员(包括经营、检验、调剂、商品养护等),靠用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专业技术职务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2.从事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技术、经营工作的人员(包括经营、检修、化验、商品养护等),靠用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二、任职基本条件
(一)药士、技术员
1.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
2.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工作常规。
3.了解医药商品品名、产地、性能、用途、经营方法、使用方法、养护条件、常用仪器的性能使用和维护等。
4.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二)药师、助理工程师
1.中专毕业,从事药士、技术员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药师、助理工程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后,从事医药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商品专业知识。
3.有一定工作经验,能解决医药商品(经营、检验、调剂、养护等)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4.能对初级医药商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5.借助工具书,能初步阅读一种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主管药师、工程师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3.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医药商品工作中复杂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4.具有一定的调研、教学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能力。
5.能初步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四)副主任药师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管药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管药师工作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较高深的专业知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其它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3.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某一方面的专长,能解决工作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和著作。
4.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能为本专业培养优秀技术人才。
5.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五)主任药师
1.从事副主任药师工作5年以上。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基础理论和其它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并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
3.有丰富工作经验,工作成绩突出,能解决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并有较高水平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在行业中被公认为专家。
4.做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5.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六)高级工程师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较高深的专业知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其它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
3.有丰富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在行业中被公认为专家。
4.做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5.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三、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和使用人才,对在医药商业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医药管理局以上规格的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可不受以上任职条件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987年2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共203件 (其中有6件已经废止)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3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31件)

  2.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31件)
http://www.sc.gov.cn/zwgk/flfg/dfxzgz/200809/W020080916372754669857.bmp
附件2: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
http://www.sc.gov.cn/zwgk/flfg/dfxzgz/200809/W020080916372754997467.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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