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53:08 浏览: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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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已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车辆有无查处权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3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走私汽车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包括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
骗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汽车),依法进行查处。
1997年1月3日
中国和法国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中国 法国
中国和法国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7月15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15日)
(一)我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克洛德·阿尔诺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兰西共和国之间互惠商标注册的问题,如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和企业在法兰西共和国依其法律申请商标注册并享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给予法兰西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其法律申请商标注册并享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如同意上述意见并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该协议在阁下复照后六十天开始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马 文 波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马文波先生阁下
副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了您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的来照,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通知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接受阁下来照提出的各项建议,并同意阁下的来照和本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该协议自本复照之日起六十天开始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克洛德·阿尔诺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于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494号
1995-09-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仅指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其他生产性企业取得前述收入,均应适用税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开始的年度,有非生产性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的原则,确定当年度的所得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