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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7:43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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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走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放管理权限
(一)下放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利用外资)计划审批权。凡企业自筹资金,自行平衡外汇,吸收外资自借自还,不需市担保,自行落实各项配套条件,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符合国家和市项目审批等有关规定,总投资二千万元以下(吸收外资项目总投资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基
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营性项目,市计委及有关委办不再审批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企业自行决策,自担风险。但各企业自行决定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和利用外资总投资二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需报各主管局(总公司)和市计委备案(技改项目同时
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项目,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对楼堂馆所的建设,要严格控制,并一律报市计委审批。
(二)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凡在市属范围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独资经营和补偿贸易等市属项目,符合中央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具备生产条件和自行偿还能力的,区、县、局(总公司)的审批权,从原来的总投资二百万美元以下扩大
到五百万美元以下。番禺县莲花山保税加工区扩大到总投资一千万美元以下。
重申凡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不涉及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以及配额、许可证,总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与市同等的审批权。
(三)下放进口物资审批权。
1.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凡是用自筹外汇(含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周转外汇和外汇贷款,以下同)进口不属国家和省、市控制的生产用料(原料、辅料、包装用料等),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名单附后,下同)审批,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凭上述单位批文划拨外汇,海关
凭上述单位批文查检放行。
2.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属进料加工复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包装物料和元器件、零部件、成套散件等(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物件),由市外贸局培训专门人员在各区、县、局(总公司)就地办理审批手续,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凭批文划拨外汇,海关凭
批文和合同验收。
(四)下放物资管理权。从今年开始取消废钢铁回收、上交和分配指令性计划。钢铁生产企业和一部份企业,除保留一部份指导性计划定点供应外,其余可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或自行采购解决。
(五)下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
1.凡是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投资总额一千万元以下,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总额五百万元以下,建筑总面积均未达一万平方米的初步设计,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抄送市计委、市建委备案。
2.县所属城镇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县按市批准的总体规划,自行决定。
(六)下放市政工程招标权。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市建委参与组织招标,一千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下放给市政管理局审定。
(七)内街道路、排水管网(管径在一米以上的跨区干管,视具体情况另定)的维护管理权和内街、次干道的绿化带管理权下放到区。从一九八八年起,由区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返还给区,不足部分由市补足,并每年递增9%,一定三年,用于区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
绿化等维修养护和日常经费开支。
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简化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手续。利用外资总投资在五百万美元(番禺县莲花山保税加工区一千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由市外经贸委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按以下原则简化审批手续:
1.凡不涉及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以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或者虽然涉及上述问题,但已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不另单独报批,可连同合同一并上报。
2.属区、县、局(总公司)审批的项目,其进口建设物资、设备生产需要的原材料,不涉及许可证管理,属连同项目合同一道上报市外经贸委审批的物资清单范围的,经市外经贸委盖章后,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海关凭经批准的合同和进口物资清单验收。建设过程中需修改
或增加的部分,须报市外经贸委审核。
3.在审批合同的同时,根据承办单位的申请(须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并审核评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即两类企业),今后每年由市外经贸委核定一次。
(二)简化基建、技改项目审批手续。总投资二千万元以上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包括利用外资项目),市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除了重点项目由市指定市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外,其他项目由企业自行负责组织。
(三)简化出国人员考察与外国人入境手续。
1.凡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或赴港澳进行考察、培训、采购、推销等商务活动,不受市出国人员和外汇指标限制,可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外经贸委。
2.经批准的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人员出国或赴港澳考察、培训、采购、推销等商务活动,可直接报市政府审批,抄送市外经贸委备案。
3.凡属国内企业的人员,用企业自有外汇出国或赴港澳考察、采购、推销等商务活动,可由其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4.由于商务需要,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可由区、县、局(总公司)审定,直接到市外经贸委盖章办理。
(四)简化用汇审批手续。取消原市集中开立的贸易外汇帐户,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建立和健全外汇帐户,并凭使用证明直接到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划拨外汇。
(五)简化机电产品进口和进口技改设备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由市计委负责培训合格的专门人员在各区、县、局(总公司)就地办理审批手续,事后定期送市计委核查。
(六)简化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规划报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由目前的联合审批向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的办法过渡,逐步使大多数报建案能在“一个屋檐”下办成。还要在二、三年内逐步过渡到由设计单位办理报建。市规划局对报建案必须在两个月内批复。
(七)提高办事效率。对基层的来文、请示报告及要求解决的问题,应在十五天内给予回复。市各部门承办基层要求解决的事项时,应向他们交待清楚办理的程序、手续和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提供方便。即使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事,也应主动帮助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办
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与管理
在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中,要加快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以逐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
(一)抓好规划工作。市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好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横向经济联合。以指导全市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产业政策,及时为基层提供信息,通报鼓励与限制发展的行业、产品或项目,以引导投资方向。
(三)加强投资总额的控制。对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市计委要进行综合平衡,并分别采取不同办法管理。同时要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整贷款结构,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四)建立严格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重点项目要先评估、后决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禁各部门、各级领导人在项目不经过论证、资金和建设配套条件不落实,不认真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新上项目,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标准,追加投资。
(五)做好备案工作。凡是要求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都应该按照规定上送备案,以加强检查监督。
(六)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防止出现乱摊成本,谎报实亏虚盈的现象。
四、附 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市有关部门按此规定精神具体制定。

授权审批进口物资的单位名单
一、区、县
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
黄埔区、芳村区、花 县、从化县、增城县、番禺县
二、工业部分局(总公司)
广州市机电工业局 广州市冶金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轻工业局 广州市纺织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二轻工业局 广州市电子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化学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包装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橡胶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医药总公司
三、其他部门部分局(总公司)
广州港务局 广州市物资总公司
广州市对外贸易局 广州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广州市第一商业局 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




198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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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6]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近期,随着气温迅速回升,草原火险气象等级不断攀高。再加之草原地区人员流动频度增加,火源管理难度加大,火灾隐患增多。据预测,今春我国北方草原地区气候较常年明显偏旱,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今年的草原防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

  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草原防火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草原防火形势,早动员、早部署,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明确领导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把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应急体系,增强反应能力

  各地要根据草原火灾突发性的特点,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草原防火应急体系。因地制宜,加强专业、半专业草原火灾扑火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防、扑火培训工作。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切实提高草原火灾应急反应能力和防火工作水平。

  三、加大督查力度,落实防火措施

  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草原防火措施,加强对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随时做好打硬仗的准备。对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地段,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真正发挥阻隔作用。

  四、加强火源管理,清除火灾隐患

  要切实加强火源管理,防止因烧荒积肥、炼焦等生产用火引发草原火灾。在草原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在“清明”、“五一”和“十一”期间,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加强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对有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五、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采取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草原防火法规和防、扑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和草原防火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为草原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加强防火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草原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处置。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对贻误防扑火时机,酿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我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要认真做好火灾统计工作,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统计周期,各省(自治区)草原防火办在每月的28日前,将草原火灾情况上报我部草原防火办公室。

  联系人:黄明亮、吴晓天

  联系电话:010—64193161、6419311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农 业 部

                   二○○六年三月八日


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计委、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环保局(厅)、爱卫会、中医药局:

  为推动新一轮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将《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卫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环保总局
                                 全国爱卫会
                                 国家中医药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英文名Primary Health Care , 英文简称PHC)是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农村初保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经过努力,我国农村已基本实现了1990—2000年初保阶段性目标。为不断提高初保水平,开创新世纪初保工作的新局面,现制定农村2001-2010年初保发展纲要如下。

一、总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二)提高乡、村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五)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原“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六)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

(七)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八)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实行区域性大病统筹,逐步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三、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初保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初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中医药部门要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农村广大地区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

  教育、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影电视、药品监督、扶贫办等部门机构也应根据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农村初保工作。

四、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初保发展纲要,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组织全国性的督导和经验交流,并对全国农村初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按照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初保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保的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二)分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明确2001-2010年分阶段实施的进度和要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三)分类指导。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深化初保工作的内涵,进一步提高初保服务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扶贫攻坚计划,扶持西部及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得到基本控制。

(四)社会参与。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和农村经济组织继续关注和参与农村初保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广大农村居民也要承担起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移风易俗,摈弃陋习,加大对自身健康消费的投入,积极参与初保活动。

(五)协调发展。实施初保要坚持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与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相结合,保护农村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做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和个人广泛参与,在全社会树立起大卫生的观念。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初保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级政府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并接受其对初保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农村居民在初保实施中的监督作用。

(二)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机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初保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初保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要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四)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应将初保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农村初保实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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