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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0:50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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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为合理采伐森林,加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时,必须按《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二、采伐下列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农(牧)场等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林木。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林木。
(三)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的林木。
(四)个人自留田上的林木。
(五)土改时的公有林。
(六)部队采伐营区的林木由省林业厅委托省军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属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省、地、州(市)所属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省、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审批发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承包大户、联户)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跨县承包的林木,按行政区划分别由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土改时期明确划分的国有林和公有林,必须纳入当年省下达的“一本帐”计划,凭证采伐,国有林的林木采伐证,由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填发,并报省林业厅备查;公有林的采伐,由县级林业局审批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未按规定进行采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五、国营林业单位、国营林场和国营采育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贵州省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附件一)。
六、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内未列入的其他用材林树种的主伐年龄,参照《用材林主要树种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七、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规程,另行制定。
八、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附件二)。
九、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森林更新后,应提出书面更新验收申请,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十、《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和《更新验收合格证》由各县按统一格式印制。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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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

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大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实际利用外资考评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实际利用外资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04年实际利用外资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对照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积极推进项目履约,确保全年利用外资任务的完成。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004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的考评办法
(2004年10月19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确保全年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关于建立开放目标考核机制的要求,制定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实际利用外资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县(市、区)和承担2004年利用外资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评依据
年终对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实际利用外资进行考评排序,对前三名按照邯发〔2003〕14号《中共邯郸市委关于举全市之力,促开放兴市的决定》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兑现奖励。
三、计分办法
考评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实际利用外资额、完成任务时间进度三项指标,计分方法如下:
1、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占30分,主要包括各县(市、区)自办招商活动情况,参加省、市招商活动情况,报送采用信息情况,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等内容;
2、全年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目标占50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计算公式:基础工作得分+50+(实际完成数-目标数)/目标数×50+奖励分=最后得分。
3、每提前一个月完成任务奖励10分。
4、凡完不成利用外资任务的单位年终考核时计零分。
5、实际利用外资完成数以统计局统计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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