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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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你署关税征管司来函(税管〔2000〕32)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对来函中反映的工作站部件问题,考虑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实际操作中这类商品的界定十分困难,建议一并按计算机归类。暂不考虑增列暂定税率。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日前已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附表:增设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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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号 | 商品名称 |优惠税率%|暂定税率%|
|--------|------------------------|-----|-----|
|27100029|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于等于95%)| 12 | 6 |
|--------|------------------------|-----|-----|
|27100056|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 1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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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28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各级行政服务(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有关便民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对发往省和其他市、州、地的审批批文使用机关行政印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需要加盖印章的,一般使用检验、检测、检疫专门印章。
第四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在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行政印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代表进驻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规范名称为“安顺市×××局(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尺寸相同,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公安机关确认并备案。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作为反映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政务服务局、市监察局对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发展两国金刚石--钻石领域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发展两国金刚石--钻石领域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为加强在金刚石--钻石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双方对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及其相关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一、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有成效的基础上,开展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及其相关领域的合作。
为此,双方将:
研讨金刚石原料销售的价格和市场政策;
协调参加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和宝石生产国的机构;
协调行动,以促进国际金刚石市场的稳定;
相互帮助培训金刚石--钻石领域的技术人员;
开展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金刚石原料和钻石的分级评价和加工,及其首饰制品生产上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等领域的合作。
二、双方同意两国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共同进行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工作;
相互供应加工用金刚石原料和钻石。
第三条
一、为保障本协定的实施,成立中俄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金刚石原料和钻石的分级评价、加工和销售,及其首饰制品生产和销售部门间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将在双方任命的两组长领导下工作。
二、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协调实施本协定规定的活动;
协调实施本协定的科研和其它工作计划;
互换与本协定有关的信息;
提出完善两国在金刚石--钻石领域合作法规方面的建议;
研究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其它问题。
三、工作组可以建立由专家参加的工作机构。
四、工作组应制定工作程序和规则。
五、工作组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俄文。
六、工作组及其工作机构的会议轮流在双方国家举行,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主席由举办国担任。
七、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双方在两个月内通过外交渠道互相向对方提供本国工作组组长和成员名单。
第四条 双方在金刚石矿床地质勘查和开采,金刚石原料和钻石分级评价和加工,首饰制品生产方面进行科研合作。
双方通过工作组互相交换在该领域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在生产和商业方面的本国法律所保护的信息的秘密,包括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 任何一方对本协定提出的修订由双方工作组协商。
双方工作组同意作出的修订需经双方批准,自双方交换批准照会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与本协定有关的争议。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任何一方国家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的前一年,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瑞祥 库兹尼佐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