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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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办发〔1999〕1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物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收集、加工和处理废动物植物油脂(以下简称废油脂)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油脂加工和屠宰等行业排放含废油脂的废水,以及对废油脂进行收集、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排放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中清出的废油脂,统一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加工和处理。禁止将废油脂随意排放。
三、收集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废油脂时,必须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件;收集的废油脂,须使用机动车装载的密封器具运送。运送途中不得撒漏。
四、从事废油脂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废油脂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更不得将加工后的废油脂冒充食用油脂使用或出售。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环境保护、卫生、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4959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对象
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以及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粮食风险基金。
二、征收标准
(一)除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外,各类企业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标准征收;
(二)事业单位分别按上年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1‰征收;
(四)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1‰征收。
三、征收机关和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在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的原则下,可委托省、市地税等部门负责代征工作。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就地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向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粮食风险基金。
四、免征范围及审批手续:
(一)免征范围
1、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的政策性经营部分;
3、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方投资比例应缴纳的部分;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审批手续
凡属上述免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除政策性亏损企业(政策性经营部分)的免征需经财政部门备案外,其余不再需要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批准减免。
五、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市级储备粮食及其轮换所发生的费用、利息补贴和价差支出;
(二)支付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所发生的价差支出;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基金的管理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按规定缴纳粮食风险基金是各企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市财政局及相关征管部门有权对基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催缴。对拒不缴纳或故意拖欠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其他
(一)征收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实际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必要的开支以及征收工作的宣传、表彰、奖励等。
(二)缴纳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处理: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江宁区、江浦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8日《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5〕8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21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收费单位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国家级)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231/00123f3eabca0ca6795a03.pdf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231/00123f3eabca0ca679620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