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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传输信息资料服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14:39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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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传输信息资料服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传输信息资料服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及企业反映,一些外国企业、机构(如英国路透社)同中国境内用户签订协议,将其在境外收集、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如外汇牌价、股票行情等),从境外传输给中国境内用户。中国境内用户通过这些外国公司、机构无偿安装在中国境内的终端显示设备及程序
,随时阅读自己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定期支付信息订阅费。外国企业、机构委托其他企业对其终端显示设备进行安装、维修、维护。对外国企业、机构从事这项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外国公司、企业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是在我国境外收集、编辑、处理的,信息的传输是通过设在用户的终端显示设备进行的,且由用户自己进行具体操作,因此,此项经营活动在我国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
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机构、场所。并且,由于这些信息资料是社会公开的,不涉及到外国公司、机构专有技术或商业情报的使用权转让问题,不属于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因此,外国企业、机构从事上述提供信息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信息订阅费用,为在中国境外提供劳
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现行我国税法规定 的原则,在我国不予征收所得税。在订阅费以外收取终端显示设备租金的,应就此项租金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其他企业在我国境内对上述外国企业、机构的终端显示设备进行的安装、维修、维护等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在我国设有营业场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应当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征收有关税收。



19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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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云南省人大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4号)


(2001年2月1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等重要职权及其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抵触。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法规案和审查政府规章的职权。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意见,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法学专家及其他方面的专家起草。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其内容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八条 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九条 依照本章第六条拟定的法规草案稿,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 立法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农经[2006]4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同时,针对当前支农投资管理分散、衔接不够、交叉重复、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中发[2004]1号文件强调,要“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由我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据此,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向国务院上报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政府支农投资的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发改农经[2004]2677号),国务院已批复同意。
按照中发[2005]1号文件提出的要"继续加大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2005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继续就开展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进行积极探索,绝大多数省(区、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县级支农投资整合试点,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总的看,目前各方面都认为对现有支农投资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整合,方向正确,效果明显,势在必行,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中发[2006]1号文件再次指出,要“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整合政府支农投资试点县(市)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开展县级投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县级支农投资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县域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现有的各个渠道的政府支农投资,最终绝大多数都要落实到县里组织实施。各地的实践证明,县级政府在整合支农投资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和先行一步的。通过上下联动,有机整合支农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试点县(市)要充分认识整合支农投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手段,按照“规划先行、加强衔接,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试点工作既要保护和发挥好各方面支持“三农”的积极性,又要切实解决投资分散和重复建设等问题。
二、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总结县级支农投资整合的成功经验。开展县级支农投资整合是一项新事物,既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也会遇到与现有规章制度相冲突等诸多体制性障碍,应积极稳步推进。各试点县(市)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妥善处理投资整合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整合思路不搞“一刀切”,整合模式提倡多样化,注意创新体制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属于同一事项、相同建设内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允许试点县(市)按照统一规划,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渠道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作必要的整合,切实解决分散实施的问题。同时,强化县级政府责任,实行责权挂钩,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借机随意调整国家计划。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关注试点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扶持,在项目和投资安排上尽可能对试点县(市)予以倾斜,支持和鼓励试点县(市)开展形式多样的试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也要大力支持试点县(市)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市)的业务指导,在坚持按规划安排项目的原则下,在建设布局和项目管理等方面赋予试点县(市)政府更大的自主权。通过重点扶持,典型示范,总结经验,推进支农投资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划先行,搭建平台,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一些地方的经验证明,规划是现阶段整合支农投资的一个有力切入点,要在规划指导下,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搭建投资整合的平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为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理想的平台。各试点县(市)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围绕发展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等广大农民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问题,抓紧制定综合性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县域内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在建设规划的框架内,整合各类资源,把交叉重复现象比较突出、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农田基本建设投资、生态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等作为当前资金整合的重点,将相关项目配套实施,将相关投资统筹使用,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投资管理新格局,确保新农村建设真正取得成效。
四、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机制。各试点县(市)政府要成立由县级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合支农投资协调小组,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监察、农林水利、扶贫及其他涉农投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明确协调小组在支农投资安排中的组织、衔接、协调和监督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县级政府支农投资综合性建设规划;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统筹协调县域内的支农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支农投资的安排和使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支农投资管理工作机制。
有关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整合政府支农投资试点县(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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