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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24:36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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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
提倡外商直接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应支持他们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他们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中方人员及董事会骋请的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应保持相对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干预总经理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当通过董事会处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确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形式,有权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雇用、解雇和开除职工。
在应聘人员中,如是外商投资企业特殊需要而原中方单位阻止的,应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经裁决无效,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工作,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应连续计算。
第六条 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商)品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商)品自行定价。
第七条 中方股东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方股东单位不得借故刁难与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双方应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共同发展。
第八条 中方股东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有服务、指导和协调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时困难,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求妥善解决。
(三)指导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负责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共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四)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对中方人员调资、晋级等各种手续,建好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搞好技术职称的评定和申报工作。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中国法律、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或批准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对未经批准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交,并可向各级政府反映或依法起诉。
第十条 除国家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正常的财税、物价、信贷、外汇、工商管理、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检查必须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的国产原材料,不足部分由各级物资部门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从自己组织的货源中优先供应。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实得工资,应执行国家制定的“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也可在一定期限内,经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运用综合补偿办法解决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可组织一些商品通过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委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对外销售。该项出口的外汇留成,除留给供货单位的以外,留给地方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专项安排,首先用作解决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平衡问题。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有关银行应优先给予解决。经人民银行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也可直接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还可以向有关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对暂时亏损而又有发展前途的外商投资企业,各有关银行应积极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办的企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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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制度文化建设 着力提升审判效率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一、立足制度文化的价值导向作用,树立质效意识

  我们深知,制度文化来自于社会实践。而制度文化一旦构建,必将对人的价值观取向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我们紧紧围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厚德崇业,尚法至公”为院训,加强政治学习、司法品行和廉政等制度的建设,突出抓好“三个强化”,牢固树立干警审判质效意识:一是强化干警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定期开展院长荐文、资深法官讲座,练兵竞赛、主题演讲、党团共建等活动,加深了全体干警对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理解,提升法官职业素养,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思想保证。二是强化品行作风制度,制定《干警司法品行建设规划》,将干警品行、形象作风纳入审判质量管理范畴,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作风投诉,在全院大会实名、实况无条件通报并扣分。坚持一年一个品行建设主题,近四年来先后开展“规范司法礼仪”,程序、实体、形象“三公正”建设,“司法责任专项教育”,“司法公信提升年”,“审判质效体系推进年”等主题实践活动,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行为保证。三是强化廉政制度,我们被省法院命名为全省法院“法官廉政建设工程”首批示范单位,工作实践中,我们通过建立50余项制度,开展一档、二案、三会、四员、五书、六进”活动[1],全方位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形成廉政制度体系,实现了“零违纪”,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纪律保证。

  二、立足制度文化的约束规范作用,推进质效管理

  我们坚持把无形的价值理念与有形的制度载体结合起来,使法院制度文化在规范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上发挥最大作用。一方面,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制度认同。从文化自信到文化自觉,是一个人民群众作为文化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文化建设的过程。就此,我们坚持以干警为主体,全员参与制度修订,使制度的创设过程成为干警了解、认同并自觉遵守的过程。目前,包含政务、审务、党务三大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制度汇编》已成体系,其中考评细则历经3次调整完善,形成了6大管理项目、11个类别、52个子项目、近1000个节点的考核体系,涵盖了法院所有岗位、执法行为以及司法要求。通过落实公开检查、公开考核、公开比对、公开通报等规范管理措施,全院干警工作绩效状况一目了然,充分调动了干警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积极性,得到干警广泛认同。另一方面,以制度化为先导,着力实施“精品工程”,推进质效管理。文化产品要多出精品,同样,执法办案也要多出精品,基于这一认识,我们从制定制度标准、规则入手,实施“精品工程”,推进质效管理。一是打造精品卷宗。制定《卷宗评查标准》,设立评查点近400个,计分点从0.1分开始,对报结案件、发改案件、信访案件、督办案件100%评查。实行书面卷宗与电子卷宗同步比对评查,结果每月通报。近四年来评查案卷1.5万宗,目前满分卷宗非常普遍。二是打造精品庭审。制定三大诉讼《标准化庭审规则》,每年实行“一人两考”,即考核每一位法官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庭审情况,自2008年开始,已考核庭审145场,在全市法院规范庭审评比中,我院参评数量、获奖档次和比例,始终位居全市首位。三是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制定裁判文书评查规则,实行常规评查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相结合,改革裁判文书,添加印有法徽的封皮,用附页注明裁判所适用法条内容,规范裁判文书行距、字距、字体、用印等,确保裁判文书在体例格式上完全统一,得到上级院肯定和推广。近四年来,全市法院裁判文书评比11个一等奖中,我们获得8个。

  三、立足制度文化的预期评价作用,建立长效机制

  制度文化具有预期评价作用,基于这一作用,可以预期判定审判质效的好坏。为此,我们着眼长远,充分利用这一作用,积极构建审判质效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内外互动,建立审判质效管理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保证,这是法院制度文化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我们坚持全覆盖、无缝隙的监管理念,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成立了审管办,专门管理案件质量指标、效率指数。同时,加强外部协同监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14名执法监督员。通过内外互动,相互协调,加强审判质效监督,保障阳光司法。二是正面引导,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激励机制。文化作为“软实力”,更多地体现在激励、引领上,我们针对审判管理更多的体现“管”、“考”、“罚”三大特征,加大“激励性管理”资源的投入,把审判质效作为评选先进、评价法官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近年有30人因审判质效突出得到提职晋级,实现“严管”和“激励”均衡。三是追责问效,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查处机制。我们认为,属于文化范畴的制度文化虽然有“软”的一面,但制度和机制本身是刚性的,因而,我们从责任追究入手,建立了审判质效管理查处机制,制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错案分为三个等级15种情形,实行承办人、承办部门、监察室和审委会“四级”甄别制,结果在全院大会和局域网上公布。四年来,有8起案件被甄别为二类错案,6起案件被甄别为三类错案,22人次被绩效处罚。四是坚持主题,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服务机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包括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等一切工作必须坚持的主题,为此,我们制定了《司法便民二十条》,开展预约立案、释法答疑、风险告知等一站式服务,近四年,办理诉讼保全、先于执行、诉前调解案件700余件,发出司法建议46项,采纳30项。今年我院又推出了《服务小微企业方案》,开展普法宣传、释法答疑、走访座谈等活动,快速稳妥审结涉小微企业案件200余件,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受到省市法院充分肯定。我们“审判质效体系建设经验”在鸡西日报、黑龙江法制报、人民法院报刊发,鸡西市委政法委、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做为典型经验推广。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为鸡冠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文化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中非帝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帝国政府发展交通事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中非帝国政府在洛巴耶河上建设一座公路桥。

  第二条 建设公路桥的考察、设计所需的费用和由中国提供的设备材料费用以及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 建设公路桥所需的当地费用按中、中非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七日和二十九日换文的规定办理。该项费用包括:当地材料的购置费及其运输费;中方提供设备物资到港后的一切费用及从港口至工地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以及为实施本项目在中非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中非为建桥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二十三日换文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路桥的具体位置、桥型、主要技术指标、为建设该桥的双方分工以及费用结算办法等事宜,由双方另行商签会谈纪要加以规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帝国政府代表
     李  石               勒布代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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