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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17:32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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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7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思想工作;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的有关准备工作。
(八)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军区主管。
军分区、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在职职工一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在职职工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设立人民武装部,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根据民兵、预备役工作需要决定。人民武装部的编制员
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与其他部门合并人民武装部,不得擅自裁减人民武装部编制员额。

第三章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十一条 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商所在单位考核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定后,以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军政主官名义任命。
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任其他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同意。调整担任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征求所在预备役部队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二)年龄一般不高于相应职务服军官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三)身体健康;
(四)热爱人民武装工作;
(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军事素质。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配:
(一)军队转业军官;
(二)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
(三)优秀退伍军人;
(四)优秀民兵干部;
(五)其他适合做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符合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条件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任本单位人民武装部第一部长。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组建民兵组织除按照《民兵工作条例》规定的编组范围和原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比较稳定,适龄青年较多,符合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乡属企业,可单独编组;
(二)企业事业单位基干民兵编组,应当坚持一般岗位多编、关键岗位少编的原则;
(三)配备民兵技术装备的单位和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编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四)女民兵人数以县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百分之十,女青年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多编。
第十七条 预备役部队的编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被赋予编组任务的单位负责落实,并接受预备役师、团机关的领导。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战备重点乡、重要目标所在地、大中型企业,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预备役部队的要求,组建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分队。
第十九条 未建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单位,依法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必须到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指定的地点参加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三十天以上的,应当向所在民兵、预备役组织请假,并由所在民兵、预备役组织报上一级民兵、预备役组织备案。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期间,应当定期与所在民兵、预备役组织联系,遇有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兵员动员或其他应急任务,接到招回的通知后,应当按期返回。

第五章 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计划,并保证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并经常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基干民兵、预备役士兵的政治教育应当坚持经常,集中教育每年不少于四次;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主要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增产节约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民兵组织和预备部队营、连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平时的政治考察,以保持民兵、预备役组织的纯洁。

第六章 训练执勤
第二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基干民兵、预备役人员分布情况和担负任务的大小,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级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或者调整专业训练比例的,必须报经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
第二十六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在训练基地集中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集中训练确有困难的,经省军区批准,可由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统一组织,分片设点实施。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军事训练,可由军分区、预备役师和县人民武装部、预备
役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下达的训练任务,保证军事训练的人员、时间和经费。
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完成年度训练任务。
第二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的待遇,是农村村民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依照《民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待业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市、县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归同级人民政府所有,由同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管理使用。建有预备役部队的县,可由预备役团负责管理,预备役团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使用。
第三十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分队应当随时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下达的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等任务。
民兵、预备役人员不得拒绝、逃避执行任务。

第七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民兵武器装备,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和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按规定管理、警卫人员,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落实管理制度。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军事设施。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为军事禁区;基层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为军事管理区。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并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列入重要安全保护目标。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市、县为单位集中训练或举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由民兵事业费、当地人民政府财政补贴以及基层单位平衡负担解决。
基层单位组织的民兵、预备役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或乡统筹费预算:
(一)企业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提留,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科目中专项列支。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二提留,从本单位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结余部分由本企业、事业单位使用。
(二)乡一般按当年乡统筹费总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提取。
基层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批准,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当年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 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和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维修、管理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警卫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民兵事业费专项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应当发扬劳武结合的传统,因地制宜地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以劳养武企业免交乡镇企业管理费。对新建以劳养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三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政策。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基层单位人民武装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责令暂停营业三个月至六个月;
(三)是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一年之内,取消其高考、招收为合同制工人、招聘为公务员的资格。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应作处理而未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作出处理;拒不作处理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招收和录用拒绝、逃避民兵、预备役义务的公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当选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资格,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立人民武装部,或者随意撤销、合并人民武装部,随意裁减人民武装部编制员额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或者随意撤销民兵、预备役组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民兵、预备役有关工作任务的。
第四十条 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北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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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根本违约

耿志宏

合同的全部意义和终极目的在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主客观世界纷繁复杂,合同得不到履行或者不按当事人 设计履行的状况履行时有发生,因此,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以致臻于完美,毕竟是一种理想。针对不同的状况规定不同的违约形态并设计相应的救济措施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三者107条、第108条将违约形态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并在94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对此均有涉猎,本拟就这一问题作出尝试性思考。
一、 根本违约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如果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且违约引起的严重程度“实际剥夺了相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我国《合同法》所称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为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的规定可以追溯英国策的普通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条款与担保条款是英国宾馆法的重要内容。所谓条件条款就是由一个事实陈述或一承诺所构成的合约的实质性重要条款款,如果这一事实陈述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者这一承诺并没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将把这种破坏条款的行为视为动摇了合同根基的严重违约而取消合约或提出索赔。
违约形态划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有备无患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就有权利去终止他在合同中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或者并不去终止合同而仅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即拥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害方并不能因此终止合同,他只有权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
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英国普通法,两者在根本违约的构成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公约提出划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标准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违约行为本身,即不是以违约人违反合同的何种规定,何种条款为依据判断断续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英国普通法是以违约人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来划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随着时代的发展,英国普通法的这一传统分类方法也发生了某些变化,在明确判断某一条款属于条件条款还是担保条款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引入了“中间条款”的概念,破坏这样的条款,其法律后果将视条款的性质及其在个别案件破坏的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法律上的这一突破,使法院与仲裁庭在处理案件时更加灵活。有板有眼人认为,从世界范围看,法律的发展趋势是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然而,笔者闪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某一条款即构成根本违约,似无必要继续考察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上否严重,因为其约定内容已足球赛以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质和说明力,无须通过违约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去变更或免除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除非该违约责任明显造成不合理不公平的结果或者与免责条款发生冲突。当然,后者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
二、 根本违约的构成
传统的英国普通法是通过判断合同条款是属于条件条款或是担保条款来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种做法至今仍是英国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但合同条款性质的判断并非易事,司法实践中主要判断的方法大致有:1、双方在合同中注明某些条款是条件条款或者实质性质重要;2、成文法的规定,主要是《货物买卖法》;3、通过判例来判断。通过上述3种方式 发生困难时,则通过“中间条款”来判断,违反中间条款是通过违约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来作出。而且,现代英国判例上,即使写明“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而被法院,仲裁庭推翻的案例亦为数不少。
美国合同法中,普遍适用的概念是“重大违约”或“实质不履行”,违约在何种情况下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重大违约”是一个事实问题,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在决定这一问题时,法院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违约的受害方有权期望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在多大的程度上被剥夺了,尽管美国法上的“重大违约”理论与英国法上“条件 ”理论在法律后果上极为相似,但实际上却代表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英国普通法中的条件是对合同条款性质的表达,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属于条件必须考察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把它作为合同的要素,因而是主观性的,而重大违约则是对违约后果的揭示,判断违约是否重大,必须考察违约对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大小,因而是主观的。
大陆法上对根本违约构成一般是以违反合同的义务的性质来确定。法国法上,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违约方有过错;2、在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性质严重,这主要是指未履行其基本义务。但是,法官在具体判断时,并不以实际造成的损害为必要。德国法上,违约后“合同的履行对于对方无利益”是规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标准,这里所谓“无利益”是指因违约债权人不能获得订立合同时所期望得到的利益,这一概念与英国法上的“条件标准”及美国法上的“重大违约”标准极为相似。
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后果,实质上剥夺了受害人所期待的东西,必须接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很难找到一种划一的,固定的标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对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中指出:“损害是否重大,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的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额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这一评注对于理解根本违约是有意义的,但却过于简单和抽象,很难为当事人或法院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标准,根据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法院的判例以及学者的观点,判定违约后果是否重大一般可以考查以下因素:
1、 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之间的比例,如果卖方少交或交付与合同不符的
部分货物的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2、 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 影响 程度,在某些案件中,尽管违约部分的价值并不
高,但对合同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一般也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3、 当迟延履行时,时间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于一些具有时间性强的商品 ,
交货迟延往往使买方无法实现商业目标。
4、 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公约允许卖方在履行期到达之前或之后,自付费
用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修补,除非这种补救对买方是不合理的,因此,即使违约行为是 严重的,可能导致剥夺受害人所期待的东西,但如果这种违约是可以修补的,它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5、 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对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如果合同是可
分的,则对某批交货义务的违反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该合同是不可分的,某批交货与合同不符,就可能导致整个合同目标无法实现,一般构成根本违约。
6、 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公约第25 条规定,构成根本违约,除了必须具备违约后果
严重这一客观条件外,还必须是违约人可以或应当预见的,这是根本违约的主观要件 ,采用了一般违约相反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判断方面,公约采取的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即“合理第三人”的标准。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也有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其使用的概念是“根本不履行”,第7.3.1条(终止合同的权利):“(1)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不履行;(2)在确定不履行义务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时,应特别考虑以下几种情况(A)不履行是否实质性地剥夺了受损害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B)对未履行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否为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C)不履行是有意所致还是疏忽所致;(D)不履行是否使受损害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不能依赖另一方当事人未来的履行;(E)若合同终止不履行方当事人是否将因已准备或已履行而蒙受不相称的损失;(3)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未在7.1.5条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亦可终止合同。”
与公约相比,国际商务合同通则在根本违约的构成方面,强调条款性质与违约后果相结合考虑的标准,对合同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考察也十分引人注目,另外,增加了信赖利益,即受损害方有理由相信,他不能信赖另一方当事人未来的履行,亦即如果该违约构成了对作为合同基础的信赖关系的破坏,即使违反合同的性质、后果并不严重,或者可以通过修补得以完善,受损害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学者认为,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成立后基于一方或双方的意志使合同归于消失,它通常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当事人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做法。合同解除关涉合同制度的严肃性,因此,法律对解除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作严格的限制。1993年修改的经济合同法第26条规定法定解除权的原因为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和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两种情形,因其过于宽泛,引起理论界与司法界的一致诟病。现行合同法第90条来看,强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履行主要任务”是适宜的,然而,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仍有待有关司法解释界定。
三、 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1、根本违约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具体说来(1)返还原物;(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而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
例外的,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常见的连续性合同主要有: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这些合同在内容上的特殊而无法恢复原状,故这些合同的解除,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合同的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并发生的给付行为有法律依据而有保持力,但尚未履行的义务被免除。
2、关于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时能否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何种损害赔偿,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体说来有以下几种立法例:(1)合同解除排斥损害赔偿,即规定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 ,则不能解除合同,其立法理由为:解除是以使合同恢复到与订立以前同样状态为目的,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到成立时消灭,因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也不得不消灭。德国法是采取此立法的代表;(2)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其立法理由为: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前即已存在,不能以合同解除而变成不存在,法、日等国采取此种法例。(3)合同解除与合同消灭的损害赔偿并存,其立法理由为:合同既然因解除而就放弃了,就不应该在承认以其与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不履行为理由的损害赔偿,但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害,应依法赔偿。瑞士债务法采取此种立法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与《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为了切实保护过错方的合同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必要费用;(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债权人因丧失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4)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3、可预见性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欧洲合同法原则均采取了可预见性标准进一步限制根本违约或根本不履行的构成。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所产生的解除权并未明确规定采用可预见性标准。可预见性理由最早适用违约损害责任范畴,认为该范围不应超过违约方在定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实质上反映了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享有决定其合同义务范围的自由,而不履行义务所导致的后果的确定也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其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预见,这是因为,每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都应当并能够估计其承担的风险。
可预见性理论对英美合同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认为,损害赔偿应是被公平地合理地认为是对自然地发生的损害的赔偿,即按照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产生于这一违约本身的损害的赔偿,或者应当是可以被合理地假定,在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时已经在他们预料之中的行为违反该合同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的损害的赔偿,另一方面,如果违约的一方完全不知道这种特殊的背景,其至多只能被假定在其预料之中的想到了在通常情况下产生于该违约的损失的数量。
我国合同法在损害赔偿范围上也采用了可预见性原则,其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可预见性理论是否适用于根本违约产生解除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鉴于解除合同亦属于对违约行为的救济方式之一,不考虑违约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实难赞同。况且,未规定可预见性标准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考虑根本违约判断的方法上也注重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情况。
4、关于免责问题 多数国家对于免除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的合同责任条款予限制,免责条款多与定式合同有关,对定式合同的规制,各国在立法、司法上均有体现。非定式合同中的免责问题则复杂一些。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应取决于具体场合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权衡,具体而言,如果民事责任成立和实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满足社会公德的需求所必需,那么免除民事责任的条款无效,如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责任的条款,免除根本违约的条款原则上应为无效,以根本违约行为免责条款功能的阻却事由,即谓在发生根本违约时,原则上违约当事人不得援引该条款要求免责,因为根本违约破坏了合同的根基,如果允许这种条款发挥效力,依通常观念,不合公平理念。当然,免责条款系当事人分配合同风险的工具,也不能完全限制其功能的发挥,如果当事人使用了明白无误的语言,且系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免除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那么也并非绝不可能。

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0〕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
  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0〕165号)要求,组织推荐了一批“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备选企业。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认真评审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现将“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试点企业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两型”企业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及联络人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1.“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2.“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3.“两型”企业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对于推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工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创建“两型”企业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实际行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工业是耗费能源资源、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产业,创建“两型”企业是加快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工业领域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创建“两型”企业是我国加快工业转变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要求。面对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压力,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是实现工业持续发展的紧迫要求。培育一批“两型”企业,树立行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对于引导工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创建“两型”企业是落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工业企业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最主要载体。创建“两型”企业,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内涵式工业发展实践经验,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是落实新型工业化战略的重要抓手。
  创建“两型”企业是提升节能减排水平的关键举措。“两型”企业创建立足于树立一批达到最先进的能效环保标准甚至实现废水、废渣“零”排放和“零”填埋堆存的标杆企业,同时积极引导和帮助广大企业实现对标达标,对企业节能环保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对提升节能减排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型”企业创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和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在重点行业开展“两型”企业试点,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进“两型”企业建设工作,引导工业行业和大多数企业形成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新思路,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典型试点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两型”企业创建工作拟先通过3年试点,摸索和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全面推进。
  2.坚持企业探索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和创造力,积极探索“两型”企业创建的途径和手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引导,逐步研究完善“两型”企业创建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3.坚持重点突出与区域平衡相结合。开展“两型”企业创建试点,要突出重点,选择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重的行业作为优先领域先行开展试点。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时,充分考虑地域平衡问题,引导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4.坚持推进生产方式转变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为目标,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引导工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为目标,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引导工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目标
  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企业,经过3年试点,建立一批示范企业,形成试点行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和基本思路;研究确定不同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试点企业通过3年的努力,形成“两型”示范企业,在产品结构、产出效率、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资源产出效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单位产品能源、水、原材料消耗显著降低,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废物循环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固体废物基本上实现综合利用,废水力争实现循环利用和“零”排放,废气、余热余压等充分合理利用;污染排放量大幅度降低,“三废”排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及院士专家对试点工作的支撑作用。各试点企业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工作具体负责部门,研究确定各项任务分工,落实责任。
  (二)编制试点方案。试点企业应组织编制试点方案,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部门联合上报或中央企业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试点方案要明确“两型”企业建设的标志性目标,明确产品结构调整、企业发展以及能源、水、原材料节约,清洁生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各方面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三)抓好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审查通过后,试点企业要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积极部署落实,加快推进“两型”企业创建有关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力争通过3年的工作,达到“两型”示范企业基本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
  (四)加强政策支持。试点企业对试点方案中有关重大项目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等给予优先支持;对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扶持政策。
  (五)加强管理。试点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环境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资源环境统计和核算制度,健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管理体系,强化管理岗位和人员队伍建设。
  (六)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经信委(工信委、厅)会同财政、科技部门、中央企业要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试点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七)验收推广。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的企业,经各地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审定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对试点先进经验及时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和组织推广。
  (八)表彰奖励。对试点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完成试点任务、达到“两型”示范典型要求的企业,授予“两型”示范企业称号。
  (九)制定标准和政策。加快推进“两型”企业评价标准研究,确定不同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两型”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研究。
  (十)加强动态监管。对“两型”示范企业定期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享受“两型”企业称号和相关政策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两型”企业称号和政策优惠。

附件2:

“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钢铁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钢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金属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发集团有限公司、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百通高纯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化工石化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公司、内蒙古亿利资源集团、宁夏英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翁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化工集团公司、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勤橡胶工业集团、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环科集团三明市高科橡胶有限公司、青岛天盾橡胶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

建材
北京新北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铜陵海螺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蒙娜丽莎有限公司、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环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轻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第五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金士百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湖苇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湘桂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纺织
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信息通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深南电路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
一汽解放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公司

机械装备
山西太重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


附件3:

“两型”企业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1.企业名称、性质、所在地、人员构成等;
  2.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产量、销售情况等;
  3.近三年资产财务状况:生产设备及其他负债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4.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二)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研发能力
  1.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2.企业研发能力及成果;
  3.主营业务采用的核心工艺技术及水平;
  4.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三)近三年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1.主要原材料、燃料、水等能源资源消耗;
  2.单位产品能源资源消耗;
  3.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四)近三年废弃物排放及综合利用情况
  1.“三废”产生、处置和排放情况、排放达标情况;
  2.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3.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等方面的项目及投入情况;
  4.废弃物排放及综合利用水平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五)企业管理能力
  1.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制定和出台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等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3.产品成本、投融资、现金流量等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二、总体思路和创建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本单位创建“两型”企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二)创建目标
  1.提出“两型”企业创建的标志性发展目标;
  2.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方面的目标和具体指标。
  三、主要任务及重点工作
  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创建目标相衔接,提出企业发展、技术研发以及能源、水、原材料节约,清洁生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各方面的重点任务。
  对目标应进行分解落实,提出需解决哪些关键性问题及与目标对应的主要任务;突出重点和标志性工程。
  四、重点项目规划和投资
  提出对完成创建目标具有重要支撑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计划。
  对规划中的核心项目要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并说明项目对创建“两型”企业所起的作用,项目主要技术路线以及经济性分析。
  对规划项目要做出投资估算,说明投资来源和资金安排计划。根据项目规划,提出1-2项需国家给予支持的重点项目、重大产业化技术或需要引进的关键技术,提出相关政策支持建议等;
  五、保障措施
  提出创建“两型”企业有关管理制度、组织保障体系以及人员队伍建设等。建立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负责部门)、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明确责任分工和技术支持单位;提出相关制度建设、配套政策等。
  六、创建效果分析
  提出通过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对行业示范作用进行评估;提出对行业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典型发展模式建议。
  七、政策建议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涉及行业节约、清洁发展的核心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八、实施期限
  试点实施期限暂为三年,各试点企业按此提出计划,可延伸到2015年发展目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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