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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2:46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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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25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加强对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的管理,繁荣文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的管理,监督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经营者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书刊发行的规定,鼓励、支持他们多发好书,讲求社会效益,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期刊社的发行部门要关心和扶植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的发展,对其书刊发行业务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在货源上尽量满足其需求,引导他们发行健康有益的书刊。
三、开办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必须向县级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申请,由其审核同意后,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四、个体、私营书店(摊)一律不准经营图书、期刊(包括挂历、画册、明信片)的批发业务,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零售业务。
五、集体书店经营二级批发业务(指从国营书店、出版社、期刊社批进书刊进行转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承担经济责任的主管部门。
(二)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金额须与其经营规模、发行范围相适应,一般应有10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书刊发行工作3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也须具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包括店堂、仓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备以上条件的集体书店经营二级批发业务,必须经当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核,报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书刊批发许可证,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集体书店跨地区开办分店或代办站,其申报、审核手续与在当地新开办书店相同。
七、各地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集体书店经营批发业务的审批,要严格把关,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审批那些有多年零售业务经验,且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信誉好的集体书店开展批发业务。
八、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进口书刊、港澳台书刊和限定“内部发行”的书刊。
(二)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三)不得办理租型造货和代理出版业务(如代印代发,代制封面、广告、插图和编印征订单等),不得以“协作出版”为名,向出版社(期刊社)“买”书(刊)号。
(四)不得向出版社和期刊社承揽书刊的总批发(总发行)。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发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重要文献、党和政府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规定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能经营的其他类书刊。
(六)经营批发业务的集体书店须每季度向所在地(市、州)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报送进销、存书刊报表(含品种、数量、金额、折扣、出版单位、批发单位等项)。


(七)书刊批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须同时在营业地点张挂,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转借、出租、转让和买卖。
(八)要文明经营,不得以不健康、蛊惑性、欺骗性的文字、图画、广告进行书刊的宣传。
(九)不准加价或强行搭售书刊。
九、各地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所列的开业条件和经营要求,对本规定下达之前已批准的经营批发业务的集体书店重新进行一次审核登记,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书刊批发业务;凡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再经营书刊批发业务。
十、各出版社、期刊社的发行部门和国营书店对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开展批发业务时,凡违反本规定,将不应由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经营的书刊批发给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的,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没收这些书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批发这些书刊的出版社、期刊社或国营书店负担。
十一、各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均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接受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端正经营思想,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按时缴纳税款。
十二、各地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表彰和奖励那些诚实经营、遵纪守法、讲求职业道德的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
十三、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六、八条者,可由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没收书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书刊批发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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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习近平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对象,是指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价格监测对象提供有关的价格资料。

第六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价格监测表。
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

第七条 价格监测表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编制,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本规定编制、发布的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八条 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
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

第九条 价格监测对象需要了解所提供商品价格的全省平均水平及要求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所需的指导、帮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反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价格监测包括常规价格监测和专项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常规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专项价格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价格监测对象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用于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价格监测工作从经费上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对象未予以反馈、指导、帮助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19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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