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40:36 浏览: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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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9]38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机电产品之一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的市场。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出口小家电产品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已影响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为促进外贸发展,提高出口小家电产品的质量水平,并进一步扩大出口,充分发挥检验把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的规定,将出口小家电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检验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家电产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对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不能低于GB4706.1及GB4706的系列产品标准规定。
三、对出口的小家电产品,海关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关《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样式将另文下达。
四、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检、检验、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出入境检验局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编 码 商 品 名 称
84145130 功率≤125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84145199 功率≤125瓦其他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84248910 家用型喷身、喷雾机械器具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85161000 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空间加热散热器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85163100 电吹风机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
85165000 微波炉
85166010 电磁炉
85166030 电饭锅
85166040 电炒锅
85167100 电咖啡壶或茶壶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
85167900 未列名电热器具
90191010 按摩器具
95069110 健身及康复器械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13号)收悉。我们就此问题询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转发你院,请遵照执行。
此复。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8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你单位4月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7月24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检监〔1994〕78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商检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工作改由各直属商检局负责。证书格式仍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编号由各直属商检局按现行方法自行顺序编排。
出口罐头厂的卫生注册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程序改变后,将实行报表制度,即注册表(表一)实行季报;统计表(表二)实行年报。第一季度的注册表必须在4月上旬报出;第二季度的注册表在7月上旬报出,第三季度的注册表在10月上旬报出:第四季度的注册表和全年的统计表在下一年元月上旬报出;报表必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打印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表,将退回重报。
现将各直属商检局的代号及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重新公布如下:
一、各直属商检局代号:
北京商检局 1100 天津商检局 1200
河北商检局 1300 山西商检局 1400
内蒙古商检局 1500 辽宁商检局 2100
吉林商检局 2200 黑龙江商检局 2300
上海商检局 3100 江苏商检局 3200
浙江商检局 3300 安徽商检局 3400
福建商检局 3500 厦门商检局 3502
江西商检局 3600 山东商检局 3700
河南商检局 4100 湖北商检局 4200
湖南商检局 4300 广东商检局 4400
广西商检局 4500 海南商检局 4600
四川商检局 5100 重庆商检局 5102
贵州商检局 5200 云南商检局 5300
西藏商检局 5400 陕西商检局 6100
甘肃商检局 6200 青海商检局 6300
宁夏商检局 6400 新疆商检局 6500
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
罐头类 XXXX/01000
水产类 XXXX/02000
肉 类 XXXX/03000
茶 类 XXXX/04000
肠衣类 XXXX/05000
蜂产品类 XXXX/06000
蛋制品类 XXXX/07000
蔬菜类 XXXX/08000
糖 类 XXXX/09000
奶 类 XXXX/10000
饮料类 XXXX/11000
酒 类 XXXX/12000
花生制品类 XXXX/13000
果脯类 XXXX/14000
面制品类 XXXX/15000
食油类 XXXX/16000
杂 类 XXXX/29000
登 记 XXXXD0000
三、举例如下:
1、1200/02003为天津商检局的第三个水产厂。
2、1300/03006为河北商检局的第六个肉类厂。
3、1400/05008为山西商检局的第八个肠衣厂。
4、4400D00005为广东局第五个登记的食品厂。
请各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监管认证司。
商检局 年第 季度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报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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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名称 │注册编号│注册日期│主要出口产品名称│ 工厂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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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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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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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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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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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局印 处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商检局 年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统计表(二)
┌────┬────┬────────────────────────┐
│ 厂 │合 计│ 其 中 │
│商 │ │ │
│ 品 数│ ├────┬──────┬────┬───┬───┤
│ 类 │注册厂数│ 中资数 │ 中资以外数 │ 吊销数 │注销数│现有数│
│ 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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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01 │ │ │ │ │ │ │
├────┼────┼────┼──────┼────┼───┼───┤
│XXXX/02 │ │ │ │ │ │ │
├────┼────┼────┼──────┼────┼───┼───┤
│XXXX/03 │ │ │ │ │ │ │
├────┼────┼────┼──────┼────┼───┼───┤
│XXXX/04 │ │ │ │ │ │ │
├────┼────┼────┼──────┼────┼───┼───┤
│XXXX/05 │ │ │ │ │ │ │
├────┼────┼────┼──────┼────┼───┼───┤
│XXXX/06 │ │ │ │ │ │ │
├────┼────┼────┼──────┼────┼───┼───┤
│XXXX/07 │ │ │ │ │ │ │
├────┼────┼────┼──────┼────┼───┼───┤
│XXXX/08 │ │ │ │ │ │ │
├────┼────┼────┼──────┼────┼───┼───┤
│XXXX/09 │ │ │ │ │ │ │
├────┼────┼────┼──────┼────┼───┼───┤
│XXXX/10 │ │ │ │ │ │ │
├────┼────┼────┼──────┼────┼───┼───┤
│XXXX/11 │ │ │ │ │ │ │
├────┼────┼────┼──────┼────┼───┼───┤
│XXXX/12 │ │ │ │ │ │ │
├────┼────┼────┼──────┼────┼───┼───┤
│XXXX/13 │ │ │ │ │ │ │
├────┼────┼────┼──────┼────┼───┼───┤
│XXXX/14 │ │ │ │ │ │ │
├────┼────┼────┼──────┼────┼───┼───┤
│XXXX/15 │ │ │ │ │ │ │
├────┼────┼────┼──────┼────┼───┼───┤
│XXXX/16 │ │ │ │ │ │ │
├────┼────┼────┼──────┼────┼───┼───┤
│XXXX/29 │ │ │ │ │ │ │
├────┼────┼────┼──────┼────┼───┼───┤
│小 计│ │ │ │ │ │ │
├────┼────┼────┼──────┼────┼───┼───┤
│XXXXD00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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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局印 处长: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