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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48:11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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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1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奖励资金、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市级规模工业企业、小微型工业企业或者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中央、省属、县(市、区)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促进创新、配套投入、扶持产业、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调整产业结构重点项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市本级工业项目的引进者(单位或者个人),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市政府鼓励招商引资相关规定执行外,再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增加实际到位资金的0.2%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技术创新的,按下列情形实行奖励:

  (一)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奖金共10万元,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本级科技三项费各承担50%)。

  (三)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设备或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并列入省经信委下达的科技创新指导计划项目或获得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四)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项目、获得省级重大科技立项的产学研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

  (五)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上述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六条 以上年度末统计数据为基数,设立目标奖、贡献奖、新进规模企业奖。

  (一)目标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新上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进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二)贡献奖:根据企业年上交税金额和同比增长率情况分别予以奖励。上1000万元且增长20%的, 奖励20万元;上2000万元且增长18%的, 奖励30万元;上5000万元且增长15%的, 奖励50万元;上1亿元且增长10%的,奖励100万元。

  (三)新进规模企业奖:每净增1户规模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新进规模企业和主管部门各50%)。

  第七条 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实行推进新型工业化年度目标管理奖励,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对国家、省级工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省级工业集中区等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建设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予以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引导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产业基地项目及信息化产业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引导资金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获国家级、省级“小巨人”及“创业”计划的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50%、税收年增长30%(或就业增长50%)的市本级科技型小微型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工业发展相关的规划、培训、会议、项目前期工作、专项工业招商工作和省、市工业经济运行、规划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由怀化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市工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监督、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市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规范,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纳税信用良好;

  (五)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四)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五)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由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属各县(市、区)、怀化工业园、怀化经开区的项目,分别各自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经信委;中央、省在怀项目、市属企业项目直接向市经信委申报。

  (二)市经信委负责申报资料的汇总和专项经费的编制,并按要求进行审核;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审后,将会审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安排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市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市本级工业企业奖励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市、区)属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中央、省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和纳税所在县(市、区)各承担50%。

  第十八条 企业接到相关项目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专项工业发展资金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工业发展资金;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市财政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发展资金,妨碍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2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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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卫生部


我国现阶段的卫生事业,是一种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既要坚持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质,又不可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统起来的制度。因此,应当坚持卫生保健为人民,人民参与卫生保健的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在深化卫生改革、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国务院国发〔1988〕61号和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相继试行了不同形式的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
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幼卫生事业实际需要的合理制度,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妇幼卫生工作者的拥护。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主要优点是:(1)有利于使妇幼保健服务落到实处,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
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2)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参与妇幼保健的主动性;(3)调动了基层保健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感,提高了妇幼保健工作质量;(4)有利于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巩固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5)有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部分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行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试行办法。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为了充分肯定这一重大卫生改革
措施,引导和促进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性质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我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既不是摊派,也不同于保险:(1)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为手段,保护妇女儿童健康为根本宗旨;(2)收取保健保偿金的标准,主要是
按照所提供的保健服务项目,而不是按照入保者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二、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作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紧密围绕妇幼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同初级卫生保健的总体目标协调一致,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三、妇幼保健保偿的内容
主要包括:青春期及婚姻保健(婚前体检),孕产妇系列保健,儿童系列保健,优生系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各地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现有工作经验,因地制宜地确定妇幼保健保偿内容,集中人力、物力,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偿范围和服务项目。
四、妇幼保健保偿金的收取与使用
1.各地按照保健保偿服务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向保健对象一次性或分阶段收取妇幼保健保偿金。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批转的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妇幼保健保偿金应留给提供保健服务的单位。国家不减少对其正常的经费补助。
3.妇幼保健保偿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按保健保偿合同规定付给投保者的赔偿费;
(2)乡、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
(3)保健服务中必要的物质材料消耗和适当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4)对达到保健目标、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
(6)技术鉴定和有关人员的劳务费;
(7)部分提留为本单位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以上各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4.妇幼保健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单支;劳务和奖励费用应与保健目标和保健服务质量挂钩。
五、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管理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
妇幼保健单位和入保者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经双方认可、签章后生效。
各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拥有管理、监督权。
由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妇幼保健人员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扶持在卫生改革中探索出来的这一行之有效、具有生命力的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时,应注意总结、交流和积累经验,在经过广泛宣传、群众充分理解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地逐步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务案。



1990年9月30日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6/2002号行政法规——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6/2002号行政法规——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6/2002号行政法规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6/2002号行政法规——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章制定了设计、修建、营运及维护燃气传输管路(以下简称管路)所须遵守的技术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适用于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4巴的燃气传输管路。
二、根据工作压力,可分为下列等级:
第1级 - 工作压力在20巴以上;
第2级 - 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20巴,以及等于或大于4巴。
三、上款所述的数值可由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进行修改。
第三条
压力控制
为了确保必要的安全条件,应在管路中安装已被核准的压力控制装置。
第四条
管道直径
管道的直径应等于或大于100毫米。
第五条
网络的布置图
网络应用正确比例的布置图表示出来,并指出下列各点:
(一) 它们在水平投影中的位置,以及埋藏深度;
(二) 管道的直径;
(三) 配件(阀门、连接装置及其它),并指出它们各自的位置;
(四) 与特殊工作相关的详细资料。
第六条
管路的标记
一、地下管道应用一条黄色警戒带标记出来,该警戒带位于管道的上母线以上0.30米处,最少阔0.2米,上面要用中文及葡文写上「小心 - 燃气」字句,字体要清晰易见并且不会被擦掉,标记的字元间隔不能超过1米。
二、在住宅区以外,也要放置和保留标记,标记要设置在管路轴线的正上方,需指出管路的正确位置,且标记之间不能超过500米。
第七条
传输燃气的温度
所传输燃气的温度应可对良好保持管道内部涂层有利,如果还有外部涂层,也要有利于保持外部涂层,在这些位置,温度不能超过摄氏120度。
第八条
燃气的腐蚀性
一、燃气应为非腐蚀性燃气。
二、根据NP-1333或者其他技术相等的标准,容许的最大腐蚀度为1A。
第二章
与管的制造相关的规定
第九条
总则
在修建管道时,应使用根据本章所指的技术标准来制造、测试及控制的钢管。
第十条
标称直径及厚度
管的标称直径及管壁厚度应符合适用标准中所载的数值,如NP-1641标准或其他技术等效的标准。
第十一条
相对延伸率、弹性极限及断裂强度
一、管道的相对延伸率不能低于第六十一条所述标准中指出的数值。
二、管的金属弹性极限与断裂强度的比率不能超过0.85。
三、管的金属相对延伸率、弹性极限与断裂强度应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来确定。
第十二条
金属的过渡温度
一、金属的过渡温度应低于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所述测试过程中管道能承受的最低温度,或在工作中管道能承受的最低温度。
二、对上款所要求的验证,得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透过测量韧性来进行。
第十三条
钢管的制造过程
在修建管路时应使用由预脱氧铸钢制造的钢管。钢管可以是无缝钢管、带有纵向接缝或螺旋状接缝的钢管。
第十四条
钢的化学成分
用作制造钢管的钢,其化学成分应确保其在焊接性、延展性及韧性方面具有良好性能。作为评定标准,可采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相对延伸率及过渡温度,并遵守第六十一条所述的适用标准指出的数值。
第十五条
制造的证明书
一、管的制造商应为每批管附上一份证明书,其上写明:
(一) 材料的质量:需指出化学成分及各成分的限制量、机械性能、尺寸公差及所发现的瑕疵;
(二) 管的制造程序;
(三) 对焊接的管,需指出其焊接加工过程及验收条件;
(四) 制造管时,在不同阶段所采用的控制和测试方法,如类别、方法、编号及验收标准;
(五) 管的水力测试和非破坏性测试的条件。
二、管应根据所采用的制造标准来标记。
第十六条
管的测试及控制
在制造过程中,每根管都必须受第六十一条所述适用标准中规定的测试及控制方法约束,尤其是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压力
一、测试压力应产生圆周拉应力(s),该应力是标准所定的厚度函数,经考虑最小公差后,其应介乎在所指最小弹性极限的95%至100%之间。
二、如没其他说明,本规章中所提到的压力均指相对压力。
第十八条
测试用最大及最小压力的确定
一、在工厂中使用的最大及最小测试压力由下表所指出的方法来确定,该等压力以巴为单位,并分别对应于极限应力:
表一
圆周拉应力 (s) 测试压力 (r)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0.95xE E 20 x 0.95 x E x e
------------------ x 100 - d
--------
D 100
20 x E x e
------------ x 100 - d
--------
D 100
表中:
E = 金属的最小弹性极限,已在管的技术规格中定出,以每平方毫米上的牛顿数表示;
D = 管的标称外直径,用毫米表示;
e = 管壁的标称厚度,用毫米表示;
d = 最小厚度的公差,以e的百分比表示。
二、在管制成后,确定最小及最大测试压力时,要考虑到E、D及d的值,它们是列明在第十五条所述的管的制造证明书中。
三、对于弹性极限的确定,如管的制造技术规格所使用的方法与第一款所规定的方法不同,则按该方法测量所得的弹性极限值的函数,即最大及最小圆周拉应力(s)及其对应的测试压力应符合下述条件:以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应力(s)及测试压力需与表I列出的公式确定的数值相等。
四、在本规章适用范围内,圆周拉应力(s)被理解成在管路内部的流体压力作用下,产生在外圆上沿切线作用的拉力。
五、常规弹性极限简称为弹性极限,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它是指相对于试样的原始截面,要产生等于试样标记点之间的原始长度的0.5%的拉伸量,包括弹性及塑性拉伸所需的载荷。
第十九条
最大压力极限及测试目标
一、水力测试压力的最大极限为210巴,且其只用于生产控制。
二、上款所述的水力测试压力是用于生产控制,其与管可能承受的实际工作压力无关。
第三章
弯管、接头及其他配件
第二十条
材料
在修建管路中所使用的弯管、接头及其他配件应以钢材制造。该等原件应与所插入管段预计的工作条件相协调,并符合第六十一条所指的适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水力测试
本章所述的装置及配件在工厂中应接受最小持续十五分钟的水力测试,测试的压力不能低于管道最大工作压力的150%。
第二十二条
型号及要求
一、所有配件都应是已获批准的型号及符合第六十一条所述并获管路设计工程师采用的技术标准或规格所订定的要求。
二、所有配件都应按制造标准做上标记。
第二十三条
法兰盘式连接件
法兰盘式连接件应符合第六十一条所述并获管路设计工程师采用的适用标准。
第四章
管道的计算、现场布置类别
的定义及最大允许圆周拉应力值
第二十四条
设计压力的确定
一、应根据下述公式为已给出标称厚度的管道计算设计压力,或为已定出的设计压力计算标称厚度:
P = ((20 x E x e)/D) x F
其中:
P = 设计压力,用巴表示;
E = 金属的最小弹性极限,已在管的技术规格中定出,以每平方毫米上的牛顿数表示;
D = 管的标称外直径,用毫米表示;
e = 管壁的标称厚度,用毫米表示;
F = 与管道安装位置的类别相对应的安全系数,适用第二十九条表二的规定。
二、设计压力是根据所使用的材料及管道安装位置的类别而容许的最大压力。
三、第一款所述的公式亦可用于计算管壁的厚度。但在计算厚度时,不能将管在制造标准中给出的最小允许公差考虑进去。
四、在任何情况下,工作压力的最大值都不能超过设计压力值。
第二十五条
管道安装位置的分类,以类别表示
一、基于安全性,将管道安装的位置分成四类,分类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人口密度;
(二) 自然条件、重要性及已有楼宇、建筑物及工程结构的用途;
(三) 铁路及公路交通的繁忙程度。
二、每种位置的类别必须符合:
(一) 建筑类型,由最大应力值表示,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最大应力值要针对管允许的圆周拉应力(s)来确定。
(二) 管道与邻近楼宇、建筑物及工程结构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二十六条
类别1和类别2
一、类别1和类别2对应于沙漠或山区、草原、农场、农村地区、人口聚集区的周边地区,一般来说,它包括所有不属于类别3和类别4的区域。
二、为确定每公里的建筑物密度,只有那些有人占用,位于所设计的管道布置轴线两侧0.4公里宽及1公里长的带状区域内的建筑物,才计算在内。
三、类别1包括每公里的建筑物密度小于13的区域。
四、类别2包括每公里的建筑物密度等于或大于13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类别3
类别3对应于住宅区或商业区,该类别当中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份额最少要有10%与街道相邻或位于根据管路设计所确定的区域内,但该等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出地面三层。
第二十八条
类别4
具备下述所有条件的区域,属于类别4:
(一) 大部分建筑物高出地面四层或以上;
(二) 交通繁忙;
(三) 在地下存有大量的基础设施设备,如管道、电缆或电话线。
第二十九条
最大允许圆周拉应力值
金属管的最大允许圆周拉应力值(s),根据弹性极限E的函数,按下表进行计算:
表二
位置类别 安全系数
(F) 最大圆周拉应力的
对应值 (s)
类别1 0.72 0.72 x E
类别2 0.60 0.60 x E
类别3 0.50 0.50 x E
类别4 0.40 0.40 x E
第三十条
安装在类别4位置中的管路
在类别4位置中只允许安装工作压力不超过20巴的管路。
第三十一条
纵轴的位置
一、管路的纵轴位置与任何居住用途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25米。
二、公共建筑物或存在特殊风险的建筑物,尤其存在火警或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其管路的纵轴位置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等于或大于75米。
三、一旦管道设计工程师采取下述的任一或一些安全补充措施,则以上各款所述的距离可以减小到表三所载的数值:
(一) 加强管壁自身厚度,这种情况要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公式为基础来确定厚度,计算时要将压力值P增加25%;
(二) 采用下述的一种或多种附加保护措施:
· 用金属套筒将管道包起来;
· 插入混凝土挡墙;
· 用钢筋混凝土制成的防护道,如图(a)的倒《U》形;
· 在混凝土层的上面盖上防护板,如图(b)般;
· 用钢筋板的倒置管线沟盖起来,如图(c)般;
· 用钢筋混凝土的倒置管线沟,如图(d)般;
· 钢板制成的侧面框架,如图(e)般;
· 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起来,如图(f)般。
表三
标称直径
(毫米) 距离,以米为单位
Ps(*) > 20 b 4 ≦ Ps(*) ≦ 20 b
将要建设的建筑物 已有建筑物
100 - 150 2.5 2.0 1.0
175 - 250 4.0 3.0 1.5
300 - 450 7.0 5.0 2.0
> 500 10.0 7.5 3.0
(*) Ps: 工作压力。
四、当采用上款(二)项所述的其中一种解决方案时,保护元件应如下布置,即其端部与建筑物最近点的距离要遵守表三的规定。
第五章
现场布置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安装管道
一、管道应平整地放置在地沟的底部,并以合适的材料保护,以便防止管道老化及涂层脱落。
二、当认定土壤的特性会对管道造成侵蚀时,应在地沟的底部均匀地铺上一层最小厚0.1米的淡水沙层或等同的材料。
三、管道还要用上款所指的物料完全包覆起来,且所有方向均需达到所指定的最小厚度。
四、如发现管道的涂层已损坏或没有完成,则须对其进行修理或完成涂层的喷涂。
五、当管道安装在地沟中时,应以临时护罩密封管首的分段,待连接管道分段时才将其除去,并检查管道内部是否有外来杂物。
第三十三条
深度
一、管道安装的标准深度由管线的上母线与地平面之间的距离来确定,考虑到土壤的特性,深度最少应达到0.8米。
二、安装在交通流量大的铁路或公路下面的管道的最小深度为1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管道应该用套筒保护。
三、在特殊情况下,经适当的合理解释,管道的最小深度可以减小,但管道不能碰撞到其他管道且要用合适的方式加以保护,如利用保护套筒,以防止在过重载荷下造成损坏。利用此方法可确保管道获得的保护条件等同埋藏于标准深度。
第三十四条
在接近其他地下设施的区域安装管道
一、当管道安装在其他已存在的地下设施附近时,应遵守在两个工程最近点之间最小保持0.8米距离的规定。
二、当不可能达到上款所述的最小距离时,燃气管道应安装在保护套筒中,两边要延伸到较近点的两侧,最小长度为:
(一) 1米,当燃气管道的位置高于其他管道时;
(二) 3米,当燃气管道的位置低于其他管道时。
三、当燃气管道与其他已经存在的用于其他目的的管线,例如电缆、电话线、供水管或排水管平行布置时,两种管道的外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等于或大于第三十三条所指的安装深度,但被连续的隔离护墙保护的燃气管道除外。
四、为减小邻近地区的其他管道的任何施工所带来的风险,上款所述的数值应予增加。
第三十五条
安装管道及特殊情况的注意事项
一、应避免穿过需要经常进行维护的部件或需要使用体积特别大的维护设备的元件。
二、在穿过有障碍物的水道、沼泽地、洪水区、土壤坚固性差或不稳定的区域时,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以确保管道安装的稳定性。为防止出现问题,可将管道升到地面上或洪水淹没面以上。
三、如证实加压站可能引起振动,应在管路的上行和下行采取相同的保护措施。
四、管道在安装到地沟中后,在验收测试之前,要仔细清洁其内部和清除所有外来杂物。
五、在通过铁路、水道或公路时,管道的整个长度都要安装具合适强度的保护套筒,该套筒应可以承受可能出现的外力。
六、管道与套筒之间的环形空间应能便于通风,以便当出现燃气泄漏时,将泄漏的燃气引导到套筒的端部和将之排出,防出现危险。
七、当使用金属套筒作为保护装置时,应安装截面隔板以构成环形凸顶,其间距最多为150米,且元件的每一部分均应设有通风管,通风管需位于接近最两端的地方,其内径要等于或大于34毫米,出口需以防火型金属网保护,并在不会对人命财产构成危险的地方排出泄漏的燃气。
八、金属保护套筒应以下述方式作保护:
(一) 内部及外部的防腐蚀处理;
(二) 与所装管道之间的电力绝缘;
(三) 在有需要时安装负极保护。
第三十六条
防腐蚀保护
一、地下钢管应用保护涂层保护,以防止其被安装位置处的土壤侵蚀,以及因自然或杂散电流所引起的腐蚀。
二、涂层应选用合适的材料,例如下述类型的材料:
(一) 不含苯酚的沥青或柏油,要用玻璃纤维带或其他不易腐烂的材料承托;
(二) 合成树脂。
三、涂层的厚度应与所用物料的类型及安装条件相配合,并应以合适的方法来控制,例如超声波测试。
四、钢管涂层的绝缘稳定性应有5,000伏特,绝缘涂层的厚度每增加一毫米,绝缘性将增加5,000伏特,最高可达至25,000伏特。
五、当管路必须设置在架空高压电线的支撑结构附近或与地下电缆平行布置时,需采取措施以确保管路的电力保护及绝缘的持续。
第三十七条
负极保护
一、根据土壤的性质,当在技术上证明需要时,地下钢管应具有负极保护系统。
二、所采用的负极保护应能为管道提供具合适值的接地负电位。
三、对于覆有有效涂层,且透过绝缘连接装置与其他管道电气绝缘的管段,可不安装负极保护系统。
第三十八条
户外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道
一、在穿过沼泽区、山区或容易受到土壤移动或塌方影响的地方,安装的管路可以由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段组成。
二、当穿过水道、水平面偏低或类似的地区时,得批准使用已有的工程结构,并按每一特殊情况,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但重要的金属结构除外。
三、在这情况下,管路不可安装在没有通风或无法作业检查和维护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
确定架空管道的管壁厚度
一、在确定架空管道的管壁厚度时,应考虑可同时对管道起作用的所有横向及纵向力。
二、架空管道的修建计划还应考虑因温度引起的纵向变形而需作出的补整问题。
第四十条
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道与架空电线的相交
当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道与架空高压电线相交或布置在其附近时,倘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电缆到地面的高度,则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使用隔离连接装置;
(二) 将管道接地。
第四十一条
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管道的保护
应对架空或处于地面以上的管路分段进行外部保护,如通过涂漆、金属喷涂、机械防护或任何其他合适的工序进行,以防止大气成分的侵蚀及可能出现的机械损坏。
第四十二条
清洁及检查设备
一、为可在不中断燃气供应的情况下使用清洁及检查设备,应在管道中安装所需的装置,用以引入和取出清洁及检查设备。
二、应使用尺寸合适的曲率半径、分支连接头或其他类别的设备,以便在清洁及检查设备的辅助下,对管道内部进行清洁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焊接
一、钢管的焊接要由合资格的焊接工人按照经审批的焊接程序进行。
二、焊接程序、对焊接质量所进行的目视检查和破坏性及非破坏性测试都应符合第六十一条所述适用标准的要求。
三、应100%利用射线测试或其他非破坏性测试方法进行焊接检查,并由合资格的技术人员解释测试结果。
四、焊接中使用的填充金属需与被焊接的钢管的特性相容。
五、当处理地下管道时,管路各种组成元件的连接,例如管、连接配件及其他装置的连接,需采用对接焊缝的电焊方式进行。
六、焊接对接焊缝前要在钢管的边缘准备合适的坡口。
七、带纵向或螺旋状接缝的钢管,需采用焊接时各接缝彼之间错开的方式连接。
第四十四条
法兰盘型连接装置
装置或配件的连接可以使用法兰盘型连接装置。
第四十五条
连接处使用的材料
一、可通过使用下述部件来改变管道的方向:
(一) 大曲率弯头,由有缝或无缝钢管制成,在通过第十六条所述的测试后,用弯管机制造且过程中不能存在打褶现象,其可在工场中通过冷弯或热弯来进行,在现场则只能通过冷弯来进行;
(二) 小曲率弯头,在工厂中制造,并需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三) 由直管焊接制成的弯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
二、在下述情况,严禁使用上款(三)项所述的弯头:
(一) 在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管道规定的最小弹性极限的40%,而该工作压力是对应于在直管中的圆周拉应力;
(二) 当弯头的两个相接直管之间的角度大于12o 30`时。
第四十六条
弯头的焊接检查
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由直管焊接制成的弯头的焊缝,要100%进行非破坏性测试。
第四十七条
分支
在安装分支时,应采取合适的方法以确保元件的强度等于原来元件的强度。
第四十八条
截流阀的安装
应在管道中安装自动型或遥控型的截流阀,其安装间隔不能超过:
(一) 10公里,在类别1、2和3的区域;
(二) 5公里,在类别4的区域。
第四十九条
截流阀
传输管路的所有分支或连接处都应包括一个截流阀,该阀应尽量安装在离连接点最近的地方。
第五十条
管路分段的隔离
一、传输管路上位于两个阀门之间的每段管道都应可以从网络中隔离开,以符合安全条件。
二、在每两个截流阀之间应安装一个或多个排气阀,以便可快速而安全地清洗管线。
第六章
现场测试
第五十一条
总则
一、所有管道在投入服务之前,整个长度都要进行机械强度测试及无泄漏测试,在采取了确保人命财产安全的合适措施后,可以整个长度同时或分段进行测试。
二、放置在保护套筒内的分段管道的测试应分开进行,测试要在现场装配前进行,测试时管道应处于套筒的外面。
三、上款所规定的测试并不能免除对整个网络的最终测试。
第五十二条
测试性能
一、在测试期间应进行压力及温度的连续测量,并利用记录器材及标定好的压力表保留最初及最终的读数。
二、压力值需根据测试中使用的流体、管壁、土壤或空气的温度变化而加以校正。
三、只有当温度达到平衡时才能正式进行测试,为符合这一要求,需一段时间作准备。
四、测量设备应具有有效的标定证明书,且最大误差为0.5%。
第五十三条
机械强度测试
一、应根据下表所述的条件进行机械强度测试:
表四
安装位
置类别 测试所
使用的流体 测试压力
最小值 最大值
1 水 1.1 p.s.m. p.e.f.
2 水 1.25 p.s.m. p.e.f.
3 水 1.4 p.s.m. p.e.f.
4 水 1.4 p.s.m. p.e.f.
其中:
p. e. f. = 工厂中的测试压力;
p. s. m. = 最大工作压力。
二、除非负责检查和认证的技术人员做出相反的决定,表四所载的与类别3和4相关的条件,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
(一) 如在进行强度测试过程中,管道埋藏深度处的土壤温度低于或等于零度,或者在测试结束时温度低至该水平,又或测试用的水不具有合适的流量和质量;
(二) 如交叉区域的地貌导致必须对管道进行格外的分区,以便能够进行水力测试。
三、在上款所述的情况下,机械强度测试将利用空气来进行,其压力要等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四、机械强度测试中的最大压力的测试时间最小要持续六个小时。
第五十四条
无泄漏测试
一、在已用水进行了机械强度测试的情况下,应用空气或燃气进行无泄漏测试。
二、无泄漏测试也可用水进行。在这情况下,根据第五十三条表四的要求,对应于管道安装位置的类别,压力值应限制在以用水进行机械强度测试时所采用数值的上下限内。
三、如利用空气或燃气进行机械强度测试,则无泄漏测试应采用能达到最大工作压力的相同性质的测试流体。
四、无泄漏测试的时间,从测试流体温度稳定后开始起计,最小要持续六个小时。
第五十五条
测试报告
一、对网络或其任一管段所进行的每次测试都应制定报告,报告应载有以下内容:
(一) 有关被测试管段的资料;
(二) 测试日期、时间及持续时间;
(三) 测试期间在流体中检测到的温度值;
(四) 测试的开始及最终压力值;
(五) 结论;
(六) 详细观测资料。
二、报告应由一个获认可的燃气技术人员或检测机构实体编制。
第七章
管路的投入服务、检查及维护
第五十六条
总则
一、营运实体应就管路的运作、维护、检查及控制拟定安全保障程序。
二、营运实体应拥有人员、技术及材料资源,以确保符合上款所述的规定,并能以最快的速度和效率来处理突发事件。
三、管道只有在完成机械强度测试及无泄漏测试,且测试结果良好之后,才可投入服务。
四、在没有采取相关营运实体认为足够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在管道附近进行任何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对管道造成影响的施工。
五、当需要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负责施工的实体需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申请,说明工作的类型、施工日期及方法、所采取的安全程序及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
六、土地工务运输局在审批申请后,应通知营运实体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安全程序,并发出施工许可。
七、任何情况下,在未得到土地工务运输局许可前,不得开始工作。
八、营运实体应开设一项永久性的接待服务,以收集有关管道的各种不正常现象的消息。
九、营运实体须将发生在管路上的重要事件立刻通知特区的有权限实体,以便其可即时采取所需的应急措施。
十、应阻止与营运实体无关的人员进入管路的可见管段。
十一、当为符合上款的规定而设置栅栏时,栅栏最少要高1.8米。
第五十七条
导入燃气的方式
一、向管道导入燃气时应采取能够防止产生空气 - 燃气混合气的方式来进行。
二、为确保两种气状流体分开,可预先导入氮气气罩或引入清洁及检查设备。
第五十八条
管路营运的控制
一、对于下列事项,营运实体必须以合适的方法进行控制及在恰当的周期内进行检查:
(一) 燃气的质量;
(二) 管路中的有效压力值;
(三) 管路的密封性。
二、必须适当地记录所出现的一切不正常现象,包括已进行的有效改正措施及其他与此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检查
一、对管路的检查可分成以下类别:
(一) A型 - 以发现由第三方引起的损坏为目的,可通过空中交通工具、陆上交通工具或徒步来进行检查。
(二) B型 - 以发现可能出现的不正常事件为目的,可通过徒步来进行检查。
二、应确保用于发现泄漏的程序的有效性。
三、除下列各款的规定外,在连续的检查或控制之间的最长间隔应符合表五的要求,:
表五
检查的类别 1和2 3 4
A型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B型 两年 一年 一年
泄漏 六年 四年 四年
四、对于水下及架空的管段,由营运实体决定检查与发现泄漏之间的时间间隔,但不能超过三年。
五、对管路阀门的工作性能检查和发现泄漏的工作,要遵守B型检查的最大时间间隔的规定。
六、应由生产商订定期限,为负极保护设施进行检验。
七、应定期对主截流装置的工作性能进行检测。
第六十条
维护
一、检查中发现出现老化问题的管段,应根据负责网络维护工作的技术员的意见,对其进行修理、更换、停止其工作或减低其工作压力。
二、在管道维修中所使用的材料应与管道的材料相容,并有合格的质量。
三、在管道中的确定维修,应倾向采用焊接技术,焊接后要通过非损毁性测试来进行检测。
四、所有涉及替换超过三段管路长度的维修工作,都要进行第六章所述的机械强度及无泄漏测试。
五、当进行管道的燃气清除工作时,应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标准及认证
第六十一条
适用的技术标准
一、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下列的标准或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标准均被接受:
(一) NP-1333 - 石油产品。利用液化燃气对铜片进行腐蚀测试;
(二) NP-1641 - 燃气分配网。无缝钢管。特性及测试;
(三) AINSI B31.8 - 燃气传输及分配管线系统;
(四) AINSI B16.9 - 锻钢焊缝对接管件;
(五) AINSI B16.5 - 钢管法兰及法兰管件;
(六) API 5L - 管线技术规格要求;
(七) API 6D - 管路用钢阀门、旋塞、球阀及止回阀的规格要求;
(八) API STD 1104 - 焊接管路及相关设施的标准。
二、在不妨碍本规章的规定下,将不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材料、元件及设备的商品化,但它们要附有根据技术规格和操作程序,保证质量等于本法规所的规定而发出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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