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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09:38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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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完)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
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
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
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
政治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
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
部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
报名手续,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
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军区级
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
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和有关考试信
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总后勤部卫生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依据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军队人员实践技
能考试成绩,确定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名单,并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
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依据总政治部
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通知的名单,为医师资格考试成
绩合格的军队人员核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师资
格证书。
第五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军队医师,可以向所在军区
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
请医师执业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军队医师应当填写军队医师执业
注册申请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逐级上报
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由军区级单位
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共同审核。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
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军区级
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由军区级单位后
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发给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
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受理注册的军区
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
在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不
得在军队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军队有任免权的单位对未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人
员,不得任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军队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所列情形之一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机关,由该机关注销注册并收回军队
医师执业证书:
(一)受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处分的;

(二)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人民政
府安置,不再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三)有军队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内变动执业类别和执
业范围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之间变动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和执业范围的,应当持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新
的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九条
军队医师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由地
方人民政府安置并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应
当交回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的机关出
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地方医师入伍后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
业务的,应当交回医师执业证书,并持地方原准予注册的
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
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领取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
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总政治部干
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报告当年军队医师准予注册、注销
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军队医师除应当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行军队医师职责,尽心尽责地为部队服务,
为伤病员服务;

(三)学习平时、战时卫生勤务和卫生防疫知识,提
高战伤救治技术水平,完成平时、战时卫生勤务保障任务;

(四)指导部队开展战伤救治训练,对军队人员进行
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军队医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诊、拒治伤病员;

(二)向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医疗保健器械;
(三)开展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诊疗活动;
(四)以军队医师身份做医疗广告;

(五)损害军队形象或者伤病员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军队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由军区级单位政治
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执业
医师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军队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
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为部队服务、为伤病
员服务,事迹突出的;

(二)热爱临床工作,医术精湛,完成医疗救治任务,
成绩突出的;

(三)在战场救护中不怕流血牺牲,完成任务出色的;

(四)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军队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

(五)长期在边远、艰苦的基层单位或者条件艰苦的
岗位努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对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重大突破的;

(七)有国家和军队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
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军队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的,由军队发给证书的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
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军队医师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
列行为之一或者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
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
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诊、拒治伤病员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伤病员财物,向伤
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和医疗保健器械,以及牟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开展行医活动,利用媒体做医疗广告,造
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军队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命令的;

(五)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给伤病员造成其他严重
损害的。

军队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
照法律或者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非医师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
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给患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九条
1998年6月26日《执业医师法》公
布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军
队人员,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
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
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
中仍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岗位从事医疗、预
防、保健业务的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由所在团级单位集体核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
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军
队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在军队基层单位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
疗服务的卫生员,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地方医
师,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
所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聘用单位出具证明,
到原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交
回原医师执业证书,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
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聘用地方医师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单位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所聘
用的地方非医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
法处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师工作适用
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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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此次地震强度大,波及面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保证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温家宝总理赶赴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12日晚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听取地震灾情汇报,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中央决定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全面负责当前的抗震救灾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地震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

  中央强调,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灾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作出反应,及时调度灾区有关情况,紧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投入抗震救灾。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投身于抗震救灾各项工作中。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要紧急行动起来,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主要负责人要站在抗震救灾的第一线,高度负责、靠前指挥,强化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受地震影响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业要加强与当地地震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震情预测预报,有针对性地组织排查、分析地震灾害可能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造成的危害。受灾情影响的各类生产企业,特别是煤矿、化工厂、油气井等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停产撤人,在灾情解除前不可贸然组织生产作业;对于地震灾害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要加强巡回检查,跟踪监控,确保万无一失。恢复生产前,要认真排查各类隐患,加强对抗震设防状况的核查,发现不符合防震减灾有关规定、标准的,要认真进行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加固设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并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经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要根据本次地震活动的强度和特点,针对地震造成的供电系统中断、通风系统破坏、瓦斯积聚、矿井水上升、巷道变形等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特别是在因地震停电造成通风系统失效的情况下,要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引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要认真全面评估本次地震后矿井涌水上升的速度,重新制定合理的撤退路线和指示图标,完善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井下安全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安全撤离;遭受严重破坏的巷道和井下所有在用巷道要及时进行维护,确保安全畅通。要组织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供电、通风、提升、瓦斯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停产整顿,经整顿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

  四、强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控措施,确保安全

  非煤矿山要加强尾矿库坝体的检查和维护,严防垮坝事故发生。加强地下矿山的监控,对因地面塌陷造成采空区的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同时,要加大提升、通风、排水和巷道等环节的检查,严密监控井下水位,防止淹井等重大事故。要加强露天矿山边坡和排土场的巡查,防止发生垮塌和可能引发的泥石流灾害。要加强输油气管线的检测,检查阀门、压力容器有无破坏、泄漏,管道经过的地质构造带有无坍塌危险,一经发现要及时治理;对含硫化氢的站场、集输管线、净化场等要派员驻守,防止管线遭受破坏,引发次生事故。

  受灾地区涉及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防止物料外泄,造成危害。灾区及灾区周边地区仍维持生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亲自带班,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库房等重点部位实行专人监控。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沿线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铁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以及电力、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综合治理,做好灾后重建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加强应急救援,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做好救援人员、装备准备,确保及时接警、迅速出动。各级安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提前通知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和有关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保管和生产单位,并保持通讯畅通。要按照上级要求和事故救援需要,及时有力地协调、调动相关队伍、专家、装备、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并要切实做好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加强与地方相应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应急预案衔接,保障包括供电、供水、通讯、医疗卫生、交通、供热、供气、生活生产物资供应、消防、矿山救护等在内的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转,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果。

  六、强化值守,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做到24小时值班,并保证一位领导在岗带班,抓好工作协调。要切实加强信息调度,及时掌握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受灾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险情,要在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救援的同时,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七、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信谣,不传谣,保持思想稳定、队伍稳定、工作有序,及时有效地做好灾情的应对防范工作。要教育和引导全系统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受灾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全力以赴,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发扬不怕吃苦、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精神,深入一线,身先士卒,以实际行动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而奋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2005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你部《关于增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请示》(卫报疾控发〔2004〕19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国家民委副主任周明甫、建设部副部长傅雯娟、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袁永林、武警总部后勤部副部长许世宽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

二、同意调整民政部副部长贾治邦、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民航总局副局长王昌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苏菊香、湖北省副省长蒋大国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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