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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18:56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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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10-68205252)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24536.files/n13323791.doc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组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由部内相关司局、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承担实验室核定、管理、监督及申诉受理等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在建材、石化、有色金属、机械与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软件、通信、钢铁十个专业建立相关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并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具体承担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核定工作程序分为填报材料、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能力评定、审查批复和授牌发布等流程。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申请机构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www.miit-lab.org.cn)(以下简称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在网上完成《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经确认保存后,由申请机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网上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所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单位隶属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对申请机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秘书处,同时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修改相关申请机构的申报状态;

  (三)部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
  
  (一)秘书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材料的格式以及与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九条 能力评定:
  (一)秘书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领域的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秘书处从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以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三)如确有必要,由秘书处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请机构的工作状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秘书处需于实地评审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机构,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通报,接受实地评审的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地考察期间不得安排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议评审或实地评审结束后,由技术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报秘书处;

  (六)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及评审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技术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评定意见并核定实验室名称。

  (七)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批复: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报部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授牌发布:

  (一)通过核定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对通过核定的实验室集中授予统一制作的“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铜牌。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综合性行业协会,由秘书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更新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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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政令畅通的重要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察,是依法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条 执法监察要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重点工作服务,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服务,促进监察对象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工商行政管理形象。
第四条 执法监察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
(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表彰相结合的原则;
(四)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内容
第五条 执法监察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由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一)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并指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门负责本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并指导组织本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六条 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及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改革决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五)需要进行执法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实施执法监察可由监察机关独立进行,也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八条 执法监察根据任务、项目、内容、范围的不同,可采取定期执法监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或全面执法监察,经常性的执法监察及跟踪执法监察等方式。
第九条 执法监察包括选题立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总结报告,立卷归档五个工作程序。
(一)选题立项。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须写出立项报告,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核,行政领导审批。重要事项的立项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制定方案。监察机关要根据所立项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指导思想、目的要求、项目内容、方法步骤、法规依据、组织领导、人员组成和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1、确定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2、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被检查部门有关业务和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统一思想,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3、将执法监察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通知被监察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碍执法监察或具有其他特殊原因时除外。4、落实实施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查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四)总结报告。1、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总结执法监察的情况,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2、根据检查结果和领导的审定意见,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报告。3、对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领导反馈。
(五)立卷归档。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要建立档案,档案包括:立项审批报告、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及审定意见、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及有关证据材料和有关资料等。

第四章 权限与措施
第十条 在执法监察中,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察中,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要及时组织初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要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中,对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政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或建议表彰奖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纪的人员,视其情节,直接或建议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和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提出的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要执行和采纳,对拒不执行和采纳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监察中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的送达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积极配合,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经济运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运行[2006]15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经济运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目前,各地陆续进入汛期,南方台风灾害频繁,财产损失严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6]14号)精神,现就做好汛期经济运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汛期抗灾救灾各项工作,及时提出汛期抗灾救灾物资和运输保障措施建议。
二、认真做好汛期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防汛值班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期经济运行态势,特别是要掌握洪涝灾害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为当地党委、政府指挥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参谋意见。
三、切实加强重要生产要素的协调和调度。确保抗灾救灾所需电力、燃油、天然气、煤炭、工业用水资源的持续供应,满足灾区人民生活和抗灾救灾的需要。
四、积极联系当地铁道、交通、民航等运输部门或机构,综合协调各类抗灾救灾物资运输,确保救灾物资“装得上,运得出,收得到”。

五、 做好本地区汛期抗灾救灾应急物资的生产组织,建立协调机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动态,确保需要时能快速生产和调运。

六、重大事项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抗灾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并可同时抄送我委(经济运行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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