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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0:55  浏览:8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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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切实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行政审批、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保管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要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管理的机构统一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多头审批、越级审批。


  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制度,依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尽快完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依法设定审批权限,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要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是否具体、明确、合法,申请的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是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批准。


  五、各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许可使用决定书等批准文件,及时、准确地向被许可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未经行政审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六、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理,对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不得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使用单位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使用单位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八、各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定密、标密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未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登载发布使用。


  九、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各使用单位,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切实规范提供使用行为,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保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提供、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查,对造成失泄密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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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2〕47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不断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根据《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1〕3号)的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台湾居民来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九省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填写申请书的“经营者”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作为替代,申请人身份证明为申请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见附件2)。

  四、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核,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

  1.名称: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2.经营者姓名: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3.经营者住所: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五、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六、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年度验照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七、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继续依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地要及时组织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附件: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样本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gtsyjjs/201203/t20120330_12528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住 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特大地震灾害,波及多个省市,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地残联要紧急行动起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把抗震救灾斗争作为当前头等重要工作,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灾区残联要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5月13日起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中国残联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进展情况。

二、灾区残联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全力以赴、齐心协力,发扬不怕困难、顽强奋战的精神,把保障灾区残疾人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特别是向有特殊困难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救援。

三、灾区残联要迅速组织力量,投入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抗震救灾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灾区社会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其他地区残联要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捐款捐物,为受灾地区人民群众度过难关尽一份义务。要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的服务,维护和谐稳定大局,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共同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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