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36:11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库[2009]1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2010年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国库集中支付各业务环节涉及的凭证和报表格式作了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留印鉴

  中央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使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1)、《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附件3)。其中,卡片背面内容调整为“拨款功能分类预算科目名称”、“科目编码”和“组织机构代码”。

  二、用款计划

  中央预算单位编报用款计划时,基本支出填写《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4)、《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5)、《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6)、《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7);项目支出填写《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8)、《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9)。其中,“预算来源”为新增内容,由预算单位在“当年预算”和“上年结余”之间选择填写。

  三、财政直接支付

  (一)支付申请。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0);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附件11)或《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2)。其中,“预算来源”和“支付申请编号”为新增内容,“支付申请编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二)支付指令。财政部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3)。其中,“预算来源”和“支付申请编号”为新增内容。

  (三)信息反馈。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4)。其中,“预算来源”和“支付申请编号”为新增内容;同时,取消原有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第三联(财政部国库司备查联)。

  (四)更正调整。新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附件15)、《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附件16)和《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7),用于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更正调整业务。预算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的流程与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流程一致,即:基层预算单位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其中原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的,更正申请书相应需报请财政专员办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司)。

  (五)资金退回。新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附件18),用于财政部(国库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账务核算业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当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发出《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

  四、财政授权支付

  (一)额度下达。财政部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时,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9)。其中,新增“预算来源”内容,删除原凭证中“注:本通知单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共  张一并使用”;有关财政授权支付明细信息以电子方式传递,相应取消纸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

  代理银行通知基层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到账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20)。其中,“预算来源”为新增内容,原“单位机构代码”修改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二)支付指令。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不变,但“附加信息”栏填写要求作如下调整:

  1.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执行细化到项目的单位,办理基本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填写13位,即: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7位)、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办理当年预算的项目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填写23位,即: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7位)、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项目编码(10位)。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执行未细化到项目的单位,办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均填写13位,即: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7位)、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

  (三)更正退回。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更正(退回)时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件21),格式保持不变,但“信息代码”栏的指令编码,按照前款有关要求填写。

  五、代理银行日(月)报表

  代理银行编报的《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附件22),新增“当年预算支出”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两项内容;《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23),增加“当年预算支出合计”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合计”两项内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件24)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件25),增加“当年预算支出”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两项内容。其中,新增内容由代理银行区分当年预算和上年结余填写。

  六、对账管理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之间按照预算科目、区分预算来源进行对账,对账管理有关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中央预算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和报表的填报要求,除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事项外,按现行规定执行。请各中央部门、各代理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系统调试和对基层预算单位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2.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3.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

  4.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5.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6.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7.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8.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9.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10.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11.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

  12.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

  13.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4.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5.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

  16.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

  17.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

  18.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

  19.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20.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21.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22.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

  23.财政支出月报表

  24.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25.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1988年9月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集体或个人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及技术改进,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有关改进日常工作或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以及其它有关的科技成果,经实际应用后,使某一单位的工作或生产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
(一)科学技术管理(包括经营管理、工程管理)工作的改进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科研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效益的(包括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三)与广播、电影、电视有关的工艺方法,操作、维护方法,试验、检验方法以及设计、统计、电影技术、计算技术,安全、医疗、劳动保护技术及其他各类技术的改进提高;
(四)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的改进及发展新产品;
(五)设备、仪器、装置等的改进提高;
(六)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七)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用意义和技术难度的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奖金额 荣誉奖
一等 一千至二千元 奖状
二等 五百至一千元 奖状
三等 二百至五百元 奖状
四等 二百元以下 表扬
对借鉴或采用国内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技术改进并取得成效者,应当根据其效益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高一级奖励机构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八条 集体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按各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政负责,吸收技术、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本单位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项目的评议审定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对已采纳并取得成效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措施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实施奖励;对未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措施,应该向建议人说明未采纳的原因。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等级的确定,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并授奖;其中一、二等奖项目,采用单位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部内司局级单位(电影系统由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先统一归口)及部直属处级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一、二等奖项目,应报部技术局备案。
第十二条 奖金和奖状由采用单位发放、授予。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非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可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荣誉者,应当由授奖单位撤销其奖励及荣誉,追回所得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技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公布的《广播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规定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除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在申报时均应填写,不得漏填。
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的规格为标准16开纸,竖装订,不加封面。左边留25毫米作为装订用,填写字迹应工整,有条件的最好打印。申报书及其附件一式两份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局科技标准处)。初审通过后,按通知要求份数补送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二、《建议密级》由申报单位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填写。
三、《批准密级》由部技术局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对建议密级进行审核后填写。
四、《部级序号》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填写。
五、《项目名称》应简明、准确,与该项目成果登记的内容一致。一般不准用代号。
六、《完成单位》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作出贡献的单位。
七、《主要完成人员》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有较大贡献的个人。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五人,并须按对成果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如确有困难,可按姓氏比划排列,但应注明。
八、《任务来源》指所申报的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内安排的或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
九、《计划编号和名称》指所申报的项目在科技计划中的编号和名称。
十、《研制工作起止时间》指该项目从开始研究到成果通过鉴定的时间。
十一、《成果用于实践时间》指成果正式应用于实践的时间。
十二、《基层申报单位》指申报项目所属的基层单位。
十三、《组织鉴定单位》指该成果鉴定时的组织单位。
十四、《申报部门及日期》指基层申报单位所属的厅(局)级单位提出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日期。每次申报奖励项目受理截止期限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的,以收到日期为准。
十五、《申报等级》指该项目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
十六、《批准等级》指经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最后评定并经部批准的奖励等级。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十七、《成果登记号》指成果按“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进行分级登记管理时的登记号。申报部级以上的奖励项目应有部级以上的成果登记号(部级成果审核登记后,部技术局将通知申报单位)。
十八、《图书资料分类号》由申报单位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填写。
十九、《申报奖励项目的详细内容》必须按规定的填写提纲及顺序填写。
(一)《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应引用国内外有关技术文献(注明哪个国家、年份),说明当前在解决同类课题已有哪些先进的技术(产品应注明型号),所用的科学技术原理,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优缺点,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并对以上各项进行综合评述。
(二)《项目的详细内容》
1、“主要技术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真实地阐述本项目采用的科学技术原理,解决的关键技术,必要的图表、主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和总体的技术水平,以说明是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
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
应着重就(一)项内容做技术(或措施)上的全面分析对比,综合评述,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
应扼要说明申报项目的可应用范围,实际应用和推广难易程度以及推广程度等情况。
4、“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系指由于采用新技术或措施,已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原则上不含间接的经济效益,如有须分别列出,同时说明计算经济效益用的计算指标依据和效益的计算方法。社会效益应详细地作出定性的说明,凡能用定量说明的,均须有具体数字。
(三)《项目保密要点》应将保密内容简明、准确地归纳为几个要求。保密具体内容在申报书原文下方划出标记。
二十、《曾获何种科技成果奖励、奖金额》指申报的项目曾经在何时获得何种科技成果奖励〔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或司、局(或地、市)或基层单位的奖励〕及奖金数额。
二十一、《附件目录》指必须随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附报的文件。
(一)技术鉴定证书及其附件或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应是原件的副本或影印件。
(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经济效益应由上一级财务(政)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社会效益应由有关部门定性地(如能定量则应定量)加以说明,并出具证明,由上一级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
(三)成果应用于实践的证明。由主要应用或生产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完成单位情况表和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应按所附格式填写。
(五)主要研究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文件。应是该申报项目研究实验报告的副本或影印件。其它必须附送的文件指申报者认为必须附送的有关文件。
二十二、《申报部门意见》由申报部门负责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机构填写。(一)说明对申报项目建议奖励等级;(二)说明理由。
二十三、《部科技奖评审办公室初审意见》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填写。
二十四、《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意见》在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后据实填写。


         分析“人肉搜索”在侦查应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人肉搜索”中案情的发布主体和发布者的身份应当明确。发布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或知情群众。鉴于当前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公安机关有抵触情绪的不乏其人,为了促进搜索工作的顺利开展,发布信息时应该尽量避免以公安机关的身份直接出现,尽量采用与案件有关联的角色,如目击者、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等,以减少阻力。对于发布的信息要进行一定的说明,尤其是以图片、视频形式出现时要进行解释,避免引起公众的无端猜疑而使工作陷入被动。
  对于需要“人肉搜索”的案件要严格把关,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采取这种形式。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条件:一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如“陈自瑶事件”、“华南虎事件”、“钱军打人案”,这些案件要么是由于违反社会公德引起公众的极大愤怒,要么是事件本身具有轰动性,引起网民的极大兴趣进而得到广泛地关注。二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特大案件需要迅速侦破以减少影响,或案件陷入侦查僵局,传统手段难以奏效,具有进行“人肉搜索”获取信息的必要性。三是其他有必要启动的案件,侦查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社会关注程度、人身危险性、工作难度等情况来综合考虑。
  “人肉搜索”的实施原则有必要性原则。首先,要限定“人肉搜索”案件的适用范围,对于绝大多数的案件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手段进行侦查,不能过多地寄希望于“人肉搜索”。若过多地使用,会造成公众的疲劳感,网民参与的热情会降低,不能得到足够多的网民支持。其次,要确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适用。如案件陷入侦查僵局,工作难以开展;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大,不及时侦破会造成更大的损害等,具有实施的必要性。
  “人肉搜索”的实施原则还有适当性原则。侦查是与各种犯罪嫌疑人进行尖锐而复杂斗争的活动过程,始终存在着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侦查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要严格保密。而“人肉搜索”以网民或公众对案件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为适用前提,“人肉搜索”的公开性与侦查工作的保密性看似一对矛盾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人肉搜索”的公开性与侦查工作的保密性两者也存在统一性,可以相互协调、共同促进。这个协调点就是信息公布内容、时机的适当性。在案件侦查中,对于确有必要进行“人肉搜索”的案件,在信息的发布上,要遵循适当性原则,既要有明确的信息,使搜索成为可能;也要遵循侦查的保密性原则,注意信息公布的范围和公布的时机。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动侦查工作的开展。
  “人肉搜索”的实施原则以及合法性原则。“人肉搜索”有其自身的优点,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上。首先,“人肉搜索”在很多情况下会泄露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取途径或方式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此,要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次,公安机关在适用“人肉搜索”进行侦查时,要有专门人员进行负责,明确责任,对于需要公布的案情要进行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避免因滥用“人肉搜索”而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当今社会人财物的流动性加强,犯罪形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面对跨区域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时,传统侦查措施受到的制约越来越多,打击效果不明显。“人肉搜索”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较多争议,但不容忽视的是,网民巨大的人力资源确实值得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事侦查部门予以重视和挖掘。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刑侦部门应转变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发挥网民作用来为侦查破案服务。将“人肉搜索”引入到侦查工作中,走网民路线,发动网民提供线索以拓宽破案渠道无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必将推动侦查工作的发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