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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05:13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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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漯政办[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在社会上传播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 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结合工作实 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 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水、电、气、暖、环保、交通、通信、 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制度或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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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聘任、联络、接待、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聘任、联络、接待、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以下简称顾问)的聘任、联络、接待、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充分调动和发挥顾问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凡志愿为吉林省经济建设献策出力、对经济技术工作熟悉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均可聘为顾问。
(二)聘任的境内顾问应是曾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经济发达的省(区、市)从事经济、技术、外事等工作,资历较深、经验丰富的司局级以上老干部或知名的专家、教授、学者。
(三)聘任的境外顾问应是从事经贸实业活动或经济技术研究工作,并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
(四)顾问的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较好。
(五)聘请顾问应充分考虑分布情况,不要集中在某一国家、地区和部门。
二、聘任顾问的程序
(六)各单位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顾问,将推荐材料报送省政府经协办经济技术顾问联络处(以下简称顾问处),其中拟荐境外顾问须经省外办审核同意后报顾问处,由顾问处提出初审意见,填表报送省政府经协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未经省
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省政府名义聘请顾问。
(七)顾问的聘期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和顾问的身体状况可连续聘任,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
(八)经省政府批准聘请的顾问,以省政府名义正式颁发聘书。聘书应注明聘期。续聘的,由顾问处依据省政府批准文件续发聘书。
三、顾问的责任
(九)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既要从宏观上当参谋、出主意,又应从微观上沟通情况,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协调项目,促进招商引资、企业技术进步、科技协作与交流活动的开展。
(十)省政府在境内遇有经济、技术、贸易、外事等协调事项或争议、纠纷,顾问有责任出面在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省(区、市)予以协调解决。
(十一)省政府在境外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遇有国际间外经、外贸、外事和技术引进、输出等协调事项或争议、纠纷,顾问有责任帮助解决。
四、顾问的权利和待遇
(十二)有权阅读省政府公开的经济技术工作文件、资料;可参加省政府召开的有关经济技术工作会议。
(十三)经有关方面邀请,可回省进行调研、考察、参观和开展经济、技术信息交流等活动。
(十四)境内顾问享受由省政府每月发给的300元活动津贴(由顾问处统一发放)。
(十五)在招商引资、物资协作、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时,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五、顾问的联络和管理
(十六)顾问的联络和管理工作,由顾问处具体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驻地顾问的日常服务工作。
(十七)顾问处要建立顾问档案;经常走访看望顾问;及时向顾问提供有关情况、文件和项目资料;主动向顾问汇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对顾问来函的答复;对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十八)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境内顾问座谈会(列入省政府序列会议计划),总结、交流顾问工作情况,征求顾问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新一年工作任务。
(十九)推荐单位每年要写出所荐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送交顾问处,由顾问处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十)为保证顾问的联络、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省财政每年拨专款作为业务经费,由省政府经协办负责使用管理。该项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调研费、书刊资料费、印刷费、走访顾问费用、顾问津贴等。
六、顾问回省工作的接待服务
(二十一)顾问回省调研、考察、参观、洽谈项目及开展经济、技术信息交流等的接待服务工作,由顾问处负责组织协调。接待方案由顾问处牵头拟定(其中接待境外顾问须与省外办协商)。顾问在省工作期间,顾问处要派人全程陪同,跟踪服务,并做好总结,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和有
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十二)有关部门和市、州拟邀请顾问回省工作,须事先与省政府经协办沟通,由顾问处具体办理邀请事宜;需要省政府领导出面的,由顾问处联系办理;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包括食宿、交通等费用)。
(二十三)顾问回省调研、考察等,应以省政府名义邀请,由顾问处统一安排,其费用由该处作出预算,报请财政部门核拨。
(二十四)顾问自行带项目和资金回省工作,接待工作(包括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受益单位负责。
(二十五)顾问回省工作的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及联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吉政发〔1994〕39号)、《聘请吉林省经济顾问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吉政函〔1995〕31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顾问工作的省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



1998年8月12日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30号《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要充分认识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及时入学接受教育,不仅有利于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而且对促进农民增收、城乡发展与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和重大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入学作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2.努力招收返乡农民工接受中等职业教育。2009年,要进一步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重点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总规模在2008年招生810万人的基础上,再扩大招生50万人,达到860万人。要通过国家财政补贴等措施,把招收有学习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作为扩招工作的重要任务。
  3.积极主动开展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发挥好培训的主力军和工作平台作用,积极组织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帮助返乡农民工获得必要的职业技能,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尽快重返就业岗位。要充分利用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的资源,面向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青年农民、乡镇企业职工、退役士兵、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和下岗轮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推进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实施,力争培训规模达到9000万人次。其中,面向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00万人次,为促进农民工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做出新贡献。
  4.切实落实开展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学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返乡农民工集中的地区,根据需要确定一批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争取成为地方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基地,发挥主力军作用,组织返乡农民工就近接受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乡镇成人教育学校必须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培训农民工和城乡劳动者的数量要与在校学生规模大体相当。
  5.精心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返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返乡农民工的需要,选择培训课程和专业(工种),增强课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率。要以就业为导向,采取日校办夜校、办周末学校、集中培训、播放教学光盘、现场实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学习时间宜长则长,宜短则短。寒暑假期间可集中力量举办返乡农民工脱产学习班。
  6.确保返乡农民工子女及时入学接受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返乡农民工子女在春季开学时按时入学;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足额落实包括返乡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各项教育经费,为返乡农民工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教材出版发行部门要密切合作,尽快做好返乡农民工子女教材订购工作,保证做到在春季开学前到书。学校要及时掌握返乡农民工子女在外地学习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辅导工作,使他们能够尽快适应本地的教学进度。
  7.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面向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教育工作,作为对职成教育、基础教育工作和职成学校、普通中小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8.多渠道解决经费投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劳动、农业、扶贫、科技等相关部门经费和政策的支持,对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开展返乡农民工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解决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提供必要的投入。
  我部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入学工作。在今后安排有关专项经费和项目时,向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子女入学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实行政策倾斜。
  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子女入学工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请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利用当前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迅速开展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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