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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25:41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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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教外来〔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来华留学工作进一步发展,我部制定了《留学中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留学中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留学中国计划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推动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建立与我国国际地位、教育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来华留学工作与服务体系;造就出一大批来华留学教育的高水平师资;形成来华留学教育特色鲜明的大学群和高水平学科群;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素质来华留学毕业生。
  二、主要任务
  到2020年,全年在内地高校及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达到50万人次,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15万人,根据国家战略和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来华留学人员生源国别和层次类别更加均衡合理。
  三、指导思想
  统筹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推进来华留学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造中国教育的国际品牌。
  四、工作方针
  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五、发展思路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推进来华留学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分省市制定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完善来华留学的服务机制与监管体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和参与来华留学教育。
  六、政策保障
  不断完善来华留学政策、法规、制度。明确政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和留学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来华留学工作依法、科学、规范,营造来华留学工作良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来华留学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七、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来华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来华留学管理工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机构内来华留学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工作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来华留学的主管部门,协调同级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政府各部门和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之间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管理工作机制。
  九、宣传推介
  大力加强来华留学宣传和推介力度。整合国内国外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国内有关机构和我驻外使(领)馆、海外孔子学院(孔子课堂)等在来华留学宣传方面的作用。加强“留学中国网”及各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外文网站建设。
  十、招生录取
  改革来华留学人员招生录取办法,采取国际通行的审核、考查、考试等相结合的灵活招生方式。在完善预科教育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来华留学人员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标准。严格新生学籍及学历电子注册制度。
  十一、培养模式
  不断创新来华留学教育培养模式。鼓励来华留学教育机构积极探索,进行学历教育弹性学制试点,以多种形式将来华留学教育延伸到国外。研究开展来华留学网络教育和远程培训的可行性。
  十二、专业课程
  打造品牌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建设对来华留学人员更有吸引力的专业课程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着力打造汉语授课品牌专业,开设一定数量的英语授课学位课程,重点支持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优势的学位课程,提高其国际影响力。
  十三、师资建设
  加强来华留学师资队伍建设。结合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外语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培训,完善来华留学教师业绩评价办法,使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精通教学、关爱学生的优秀教师成为来华留学教育的骨干力量。
  十四、质量保障
  构建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来华留学教育条件、培养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的评估,促进学校合理定位、增强来华留学工作办学特色。逐步确定一批来华留学教育示范基地。
  十五、教育管理
  积极推动来华留学人员与我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趋同化,加强中国法律法规、优秀传统文化和国情教育,帮助来华留学人员客观了解中国社会发展情况。
  十六、管理队伍
  完善来华留学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爱岗敬业、熟悉外事、精于管理的留学人员管理工作队伍。
  十七、生活服务
  改善来华留学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制度,不断优化来华留学环境,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积极为来华留学人员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完善来华留学人员医疗保险体系。
  十八、社会实践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来华留学人员勤工助学提供便利,为实习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教学与实习对接、课堂与社会衔接的教育机制。
  十九、奖学金体系建设
  保证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规模稳定增加,逐步推行奖学金各项内容货币化改革。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设立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奖学金体系。
  二十、毕业生联系工作
  加强与来华留学毕业生的联系。依托相关直属单位开展来华留学毕业生工作,视工作发展需要申请设立专门机构。鼓励并支持来华留学毕业生成立海外校友会。
  附:留学中国计划分项目工作进程规划表

  附件:1.留学中国计划分项目工作进程规划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28/001e3741a2cc0e0bdf07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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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有预算外资金的国家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除国家另有处罚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按规定应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未办理财政专户储存手续,或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违反规定坐支的,一律收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同时,还应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款额不足五万元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规定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处以相当于违反规定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对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的,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将违反规定款额收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同时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款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相当于违反规定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款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处以相当于违反规定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对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用预算外资金购置的控购商品,按控购商品管理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挪用生产性预算外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其挪用款额,收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同时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一)挪用款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不足十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二)挪用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处以相当于挪用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违反规定,挥霍浪费预算外资金的,其款额收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同时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相当于违反规定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款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处以相当于违反规定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用预算外资金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标准的,违反规定的款额,收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同时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款额在年人均二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相当于违反规定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款额在年人均二百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处以相当于违反规定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收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款额,不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同意调帐处理的部分。
第十一条 收缴到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款额,主要用于支持地方企事业的发展。对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罚款,均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税后留利中支付;行政和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自收自支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结余资金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作出决定的机关同意,可分期交纳。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或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收缴款和罚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的,每天加收相当于应收缴款和罚款数5‰的滞纳金。
银行及有关部门应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执行检查、处理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的,应追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八条 省内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审计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19日

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05]10号


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5年是“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年。为做好中央企业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要求,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
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以下简称《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下发以来,各中央企业认真组织实施“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05年是“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总结验收年。为加强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司发[2005]2号),结合中央企业工作实际,现就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检查和总结“四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努力推进中央企业普法依法治企的深入开展,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切实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决议》和本企业普法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学法用法情况;

  (三)企业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及法律素质提高情况;

  (四)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决策、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从2005年3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3月)。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3—4月)。根据本指导意见,各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四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和先进典型,查找薄弱环节,积极加以整改。中央企业子企业的总结验收工作由中央企业负责。
第三阶段为总结抽查阶段(5—6月)。各中央企业根据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6月底以前将本企业“四五”普法总结报告(5000字以内)和推荐的先进典型名单及材料(3000字以内),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总结报告和先进典型材料要内容翔实,结构明晰,言简意赅,例证突出。我委将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为评选表彰阶段。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我委将对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届时,根据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和抽查情况,评选出国资委表彰的先进单位及个人,并于10月底前推荐参加全国普法办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年底前,我委将召开国资委系统和中央企业“四五”普法依法治企总结表彰大会。

  四、先进典型推荐方式

  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先进典型评选按80%比例采取差额推荐方式。各企业推荐名额如下:企业职工人数1千人以下的企业推荐先进单位(主要是子企业)1个或先进个人1名;1千人至2万人的企业推荐先进单位1个,先进个人1名;2万人至10万人的企业推荐先进单位2个,先进个人3名;10万人以上的企业推荐先进单位4个,先进个人6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四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四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将总结验收工作开展好。

  (二)求真务实,保证质量。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和我委制定的总结验收标准,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总结验收的质量。

  (三)协调统一,加强交流。总结验收工作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组织指导下进行。各中央企业普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要加强中央企业与国务院国资委的情况沟通,加强各中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普法验收工作做好。

  (四)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各中央企业要以“四五”普法为契机,结合总结验收,认真查找本企业普法和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把总结验收作为推进工作、促进学习的过程,推进“四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全面落实。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四五”普法规划总结验收活动的宣传,努力扩大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影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认真总结经验,做好典型事迹的宣传。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推进总结验收活动的开展。

  附件:中央企业“四五”普法依法治企总结验收指导标准



附件:

中央企业“四五”普法依法治企总结验收指导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高度重视,把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摆上工作议程,制定并下发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定期听取普法情况汇报,解决普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机构健全,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明确,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并部署普法依法治企工作。

  二、保障机制

  (一)普法教育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

  (二)配备与普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普法学习材料。

  (四)建立普法学习宣传制度,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三、宣传教育

  (一)企业领导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每年组织企业中层以上负责人法律知识考试。

  (二)认真组织企业全体员工学习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各级工作人员进行学习考试。

  (三)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办法制宣传栏目或专题节目,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紧紧围绕本企业中心工作,认真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努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五)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推广各类先进典型,推动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企奖惩制度,普法依法治企工作与评先树优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年依法治企工作目标,及时组织检查,抓好落实工作,并针对“四五”普法规划的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三)企业员工的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成绩,与任职、定级、晋升、年度考核挂钩,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四)及时总结本企业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形成材料并及时报送上级普法机构;文件资料齐全,档案建设规范,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能够全面体现本企业普法工作整体进程。

  五、普法成效

  (一)通过普法和依法治企,企业领导人员及全体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二)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逐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成效明显,基础管理制度与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进一步充实。

  (四)企业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审批、合同审查等有章可循,法律风险明显降低。

  (五)企业诉讼管理普遍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和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为企业避免和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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