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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2:10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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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安委办〔2008〕8号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2007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查重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监管总局已作出部署和安排。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编发《工作快报》报国务院,发有关部门。请各有关部门于8月上旬将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联合督查制度。督查活动涉及相关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员参加有关专项督查行动。

  (五)通报公告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工作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通报、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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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明传〔1992〕95号《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诉前保全中既不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也不是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无权受理诉前保全申请。
二、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送达被申请人(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经签收后在该地具体执行。而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没有送达裁定书的情况下,却在“京杭公路至堰头乡的岔路口”拦下车辆开到江西,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三、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扣押车辆时,将车上的宜兴市人大代表、堰头乡乡长陈汉生一起带往江西,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执行人员即使不知道陈的人大代表身份,也不能采取这种做法。
四、本案是一起借款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因此,应当视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为履行地。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既不是履行地法院,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已扣押的车辆随案一并移送。同时向宜兴市人大代表陈汉生同志正式道歉。
你院应当督促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黎川县人民法院尽快落实以上意见并深刻认识错误。处理结果望书面报告我院。


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假日办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2年春节即将到来。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1】22号)要求,围绕2012年“中国欢乐健康游”这一主题,按照“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的假日旅游工作目标,切实做好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障假日旅游安全有序

  (一)切实抓好出行安全。春节探亲、返乡、旅游等各方面人流汇集,交通安全压力大,各级旅游假日协调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加强运力保障、运营监管和旅游点的客流疏导;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大雾天气的应急预案,避免大范围的游客滞留;要加强路况、车况的检查和维护,严查非法运营和超载超时运营,增加重点时段、路段、道口的警示标志,增强警力部署,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在部署春节假日旅游工作中,要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春节期间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各项工作程序,做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保证信息畅通、快速跟进、措施到位,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春节前2O天内,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部署开展全面深入的旅游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要重点做好对交通集散地、游客集散地、旅游住宿设施、娱乐设施、旅游餐饮场所和旅游景区及大型游乐设施等方面的联合检查,确保各旅游场所和接待单位不发生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要重视出境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游、自助游的安全引导和提示,及时做好安全管理和应急救助准备。

  二、提升假日旅游服务水平

  (四)丰富旅游市场供给。针对春节旅游市场特点,积极组织推出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群众参与性强的旅游节庆活动以及民俗旅游、乡村旅游、冰雪旅游、文化旅游、康体健身等假日旅游产品,满足多层次的大众旅游消费需求。完善公共休闲场所和休闲设施,鼓励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旅游景点扩大免费开放范围,倡导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假日休闲活动。引导旅游企业继续开展多种惠民服务,开展跨区域协作,增强旅游便利性,让假日旅游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深入挖掘农村民俗文化,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周边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满足城镇居民假日旅游消费需求。
  (五)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引导旅游接待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文明服务,提高信息咨询、运输售票、住宿餐饮服务、导览参观、医疗卫生等服务质量和水平。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服务工作。落实好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适当延长营业时间的要求。
  (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假日旅游市场监管,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旅游经营。加强对游客投诉受理,确保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和专人值守。

  三、确保假日旅游工作运转顺畅

  (七)加强信息引导服务。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针对假期跨区域旅游增多的特点,进一步加强部门、地区间的协同配合,搞好市场对接,优化服务流程,拓展信息渠道。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12301电话以及车站、广场、景点信息屏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假日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动态发布交通、住宿、游览、气象、卫生以及节日市场供求、价格等出行实用信息,引导群众错峰出行,理性出游。
  (八)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和合作,积极宣传各地的假日旅游市场、企业诚信经营、游客理性消费和文明旅游等情况,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假日旅游氛围。对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及时曝光。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相关公共服务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九)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切实做好假日旅游组织协调工作,保持联络畅通,保证高效运转。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解决假日旅游中的矛盾和问题。遇有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续报。凡因值班值守脱岗影响联络畅通,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的,要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春节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假日办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和咨询电话,节日期间要24小时值班并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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