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34:57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8〕84号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登记编号:云府规登准〔2008〕111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审计局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负债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投资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负债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投资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资金拨付情况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基本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聘请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为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由州审计局负责审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为县级单位的,由县市审计局负责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章 前置审计

  第十一条 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置审计。大理市、祥云县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其他各县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置审计。

  审计机关前置审计起点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前置审计。

  第十二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10%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报请再次进行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项目招标一个月前或者施工中发生新增项目前,向审计机关申请前置审计,并报送项目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效益性;

(四)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10%以上再次前置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三)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无优惠全费用预算价格,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控制总价。招标中标价不得高于审计确认的控制总价。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前置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支付。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政府投资在建项目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在建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合同签订的合法、合理性;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项工程结算的真实、合理性;

(五)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 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进行前置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决算后,报原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除了前置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二)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

(三)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四)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五)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情况;

(六)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七)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项目下达机关批准。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聘请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执业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委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前置审计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审计机关不予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项目在建设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中标价10%,未经审计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增加工程不得结算。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和委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同级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2005〕综302号
[ 2006-02-08 11:03:5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提升食品加工产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高新技术为支撑、产业升级为重点,优化发展环境,围绕优势资源、优势企业、优势产品,科学布局,提高食品加工产业集中度与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突出生态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原则,择优发展重点产品、知名品牌;坚持产业化经营的原则,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各种产业协会及经济合作组织,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基地和扩大生产规模;坚持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发展的原则,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向产业集中区集聚,增强产业聚合效应。
二、发展目标与发展重点
(一)发展目标:到2007年,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33亿元,年均增长18%;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30家,从业人员1.35万人,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14枚,中国或省名牌产品14个。到2010年,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54亿元,年均增长18%;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60家,从业人员1.6万人,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18枚,中国或省名牌产品18个。
(二)发展重点:主要以茶、果蔬、笋、粮、肉、奶六大类为主攻方向,以闽北产业集中区和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区为主要依托,加快培育和扶持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
1、茶加工产业(已制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247号)。
2、果蔬加工产业:产品以柰、杨梅、葡萄、柑桔、梨、锥栗、包菜、萝卜等果蔬为主,食用菌重点发展香菇、蘑菇、竹荪等名特优产品。水果以延平、建瓯、顺昌、建阳、浦城、松溪、武夷山等区域为重点,蔬菜以政和、建瓯、建阳、松溪、浦城等区域为重点,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加快低产果园改造,大力发展反季节蔬菜、大棚种植,实行保鲜、加工、鲜销相结合。培育扶持浦城盛龙食品、政和富士岛食品、延平天新蔬菜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一批企业的发展。
3、笋制品加工产业:以清水笋、软包装笋系列为主,以建瓯、松溪、延平、顺昌、政和、邵武等区域为发展重点,以建瓯为中心筹建“中国笋竹城”,组建“福建武夷(笋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笋竹生化产品,实现从传统物理加工向生化利用深加工发展,提升笋制品加工产业的科技含量。扶持建瓯明良食品、建阳隆圣食品等一批加工企业,促其发展壮大。
4、粮食加工产业:加快粮食转化利用,以大米、面粉、米粉、酿酒、饲料、味精6大类产品为主,以延平、浦城、建阳、邵武、光泽等区域为发展重点,实现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扶持发展南平恒大米业、浦城东升米业、建阳武夷味精等一批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5、肉制品加工产业:肉鸡产业以圣农集团为龙头,光泽为中心向邵武、建阳等地拓展,做大肉鸡养殖和屠宰加工产业链,打造中国南方肉鸡产业化基地。肉联产业以延平区为中心,带动邵武、建阳、浦城、建瓯等县(市),发展壮大肉猪、肉兔、肉牛规模化经营基地。扶持发展绿州兔业、大禾农牧等一批肉联加工项目,培植肉制品加工品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乳制品加工产业:以长富、大乘和天凌3家乳品企业为龙头,以延平、建瓯为重点,辐射带动建阳、顺昌、邵武、浦城、松溪、政和6县(市),主抓良种奶牛扩群,推广胚胎移植技术,引进优良奶牛品种,建立良种核心群基地。开发有机奶、精制乳品、奶饮品、牛奶蛋白纤维等,延伸乳制品产业链。加强与伊利等知名品牌的联合,提升乳品业发展水平。
三、主要措施
1、实施项目带动。加强食品加工产业链的研究,搞好大型产业项目的储备,实施项目组团,促进一批综合效益好、对产业带动性强的较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项目策划、包装和推介,充分利用“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5.16”武夷旅游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朱子文化节等平台,广泛开展合作,着力引进项目;扩大山海协作领域,积极引进沿海地区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做好山海协作项目论证,协助企业获得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加强闽台合作交流,建立对台农副产品加工合作试验区,引进台湾资金、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加强与台湾地区投资商、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策划一批与食品加工产业相配套的项目,与省上和国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项目对接,争取省上扶持资金。中央、省对我市农业专项扶持资金要向食品加工项目倾斜,加快食品企业发展。
2、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和培育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发挥其辐射、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的产业龙头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推动龙头企业建立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财务结算等中心,提高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支持现有龙头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对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对获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新上项目,参照南政办〔2005〕103号文件执行。每个产业要培育出省级龙头企业,并向国家级龙头企业发展。
3、抓好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环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必须与龙头企业建设紧密结合,要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规模经营、提高品质、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特色化布局,提高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
4、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民营为主、政府引导、发展中介、建立网络”思路,加快组建南平市茶叶、果蔬、笋制品、粮食、肉制品、奶制品6大专业协会,健全和完善各级“三农”服务中心和乡、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经纪人制度,不断规范和发展农产品中介服务,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为企业服务的研究、策划、咨询、辅导、设计、检测、培训、出口代理、信息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网络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行业信息交流、传输和发布平台。
5、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抓紧建设武夷山市“东方茶都”、建瓯市“中国笋竹城”、建阳市“绿色食品城”、延平区“肉制品批发市场”、浦城县“闽北边界粮油贸易批发市场”等重点农产品专业市场,逐步完善专业市场的展示、销售、贸易、物流、配货等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6、增强信用贷款支持。认真落实省政府《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4〕293号)和市政府《南平市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05〕103号)等政策措施,依照有关规定,为食品加工企业增加信用贷款范围与额度,给予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要创新金融服务,拓展票据和授信贷款业务,对列入重点支持信贷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由工商部门统一登记,抵押物价值由银行、企业双方确认,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鼓励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或民营资本组建行业性担保公司,为行业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导现有的担保公司为食品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打破目前贷款担保的地域限制,行业担保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见南政〔2005〕综41号),食品产业发展资金将为食品加工产业集群企业担保贷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7、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加快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促进产业集聚。
8、设立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每年统筹安排资金300万元,作为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打造品牌、市场促销、行业协会活动、农业产业化、劳动力转移、企业管理等人员培训和扶持投资500万元以上新上食品加工项目。
9、严格标准化生产。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标准,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积极制定和实施包括生产基地、原料生产、原料收购、产品加工、产品检验和包装标识等方面的标准化生产标准。按照绿色食品种植要求和生产操作规程,指导农户进行生产,把好产品质量关。到2010年,全市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企业70家,新增品种100个;新增绿色食品企业30家,新增品种35个;新增有机食品企业15家,新增品种20个;每年建立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5个。对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个标识认证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10、打造精品名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开发一批品牌产品,逐步实现基地培育品牌、品牌促进基地发展的良性循环,把资源优势转变为品牌优势,把品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重点扶持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产品企业。鼓励企业建立综合品牌,打造精品名牌系列产品,鼓励名牌产品企业迅速扩大品牌经营规模,促进名牌产品企业多层次、全方位的联合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的策划与宣传活动,着力提升企业、产品的国内外知名度、美誉度。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推介会、洽谈会、网上贸易,以及到国内外大中城市设立办事处和销售网点。“十一五”期间,争取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32个、省级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32个。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食品加工企业,按南政办〔2005〕103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11、推进科技创新。建立专业科研组织,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科研力量对食品企业关键性的种养、加工、保鲜、储运中的难题进行技术攻关。重视质检队伍建设,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动物防疫三大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产品,引进、吸收成熟的适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农产品原材料,开发、培育新产品,为企业开展工艺改进、新产品研发、原料基地建设、农残控制、病虫防治、良种繁育、动物防疫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促进企业加工增值和产业升级,提高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整体能力。
12、盘活人才资源。积极招才引智整合人才资源,采取项目合作、技术攻关、短期聘用等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建立科技人才培训进修和交流深造机制,不定期举办高层论坛活动,培养高级企业管理人才。对在企业工作、专业对口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才、依据人才引进目录引进到产业集群项目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或在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等,依照市委《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5〕11号)给予一定补助。
13、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创新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引导、行业自律、文化搭台、科技支撑等保障机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选派项目助理、党建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和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组建行业服务组,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建立利益共同体、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向基层流动,取得合法报酬。
14、协调用工需求。大力实施“订单式”招工和培训,实现食品企业用工需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效衔接。依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加强技术培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食品企业招工和培训的补助。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机构,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需求。扎实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医保、社保等政策待遇。
15、提供优质服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3〕6号),降低行政和经济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发放《客商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发展。食品加工投资项目,在“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污染环境、不违反安全生产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下,按地域由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无偿代办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各种证照和手续。
16、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成立南平市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办),同时成立茶、果蔬、笋、粮食、肉、乳6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配有一套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套优惠政策和一套工作制度。具体分工:茶和果蔬产业由市农业局负责,笋制品产业由市林业局负责,粮食产业由市粮食局负责,乳制品和肉制品产业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有关产业会议或座谈会,交流产业发展情况,共研产业发展对策。各专业组建立本部门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政策和发展方向,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食品加工产业的发展。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人事部关于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计算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部关于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计算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为做好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实现方式
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的计算机管理不再下发管理软件,而是对1997年国际商务考试报名软件(RKWS)加以改造来实现对1999年国际商务考试的报名工作的管理。
二、考试代码设置
根据“关于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78号)对考试设置的最新规定,我中心对国际商务考试的代码进行了修订(见附件)。请各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照修订后的代码表进行报名和信息采集。
三、管理系统改造方法
根据考试代码设置,对1997年国际商务考试报名系统中的DBFSTRU子目录下的两个系统数据库做如下改动:
1.将国际商务专业数据库GSZY中的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所对应的四条记录从库中删除,同时增加“其它语种”一条记录。
2.根据人办发〔1998〕78号文对国际商务科目数据库GSKM中的考试日期(KSRQ)、考试时间(KSSJ)两项内容进行修改。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3537871,63537673。
附件: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代码表
附件
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代码表
-----------------------------------------
|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
| 02.国际 |3.国际商务师 |01.英语 |1.专业知识 |
| 商务 |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 |-------|--------------|
| | |02.其它语种|1.专业知识 |
| |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
| |4.助理国 |01.英语 |1.专业知识 |
| |际商务师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 |-------|--------------|
| | |02.其它语种|1.专业知识 |
| |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1998年12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