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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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时间:2008-07-16 09:0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通知要求,为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经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综合统计汇总单位。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中央级单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同级社会接收捐赠机构(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信息和直接下级民政部门汇总的捐赠信息。
第四条 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实行在地统计管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也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计内容。本办法统计调查内容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援灾区的,作为财政投入,不作为救灾捐赠进行统计;进入财政专户的救灾捐赠资金,财政部门回拨给民政部门时,不再统计为财政投入。
第六条 统计对象。包括已经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
第七条 报送渠道。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直接报送民政部;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将接受捐赠信息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逐级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各接收单位的捐赠信息并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后报民政部。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也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地本级民政部门报送资料。
为避免重复,已经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转交给其他捐赠接收机构并不再接收救灾捐赠的,不用报送捐赠统计信息。
第八条 报送时间。凡是已经接收救灾捐赠的党政机关、任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均需详细填写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中央级单位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12时的接收捐赠信息报民政部。
第九条 填报要求。捐赠款物按来源分直接接收的捐赠和间接接收的捐赠统计。直接接收的捐赠是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接收的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是指其他接收捐赠机构转来的捐赠款物。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和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分别填报,以避免重复统计和错报、漏报。
直接支出捐赠中的现金支出应按照国办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向》(国办发[2008]51号)要求,分项目填报。
第十条 统计时点和频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统计周期为日报,统计时点为截止到每日中午12点整。捐赠款物数量为累计数。民政部可以根据救灾捐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统计周期和报送时间。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捐赠综合统计信息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对外公布。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款物接收机构要通过网络等载体,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以及捐赠款物拨付等信息,确保每一个捐赠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第十二条 各有关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见附件1)并及时报送,确保将本机构接收的捐赠款物,按照要求报送同级的民政部门。民政部在此基础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广使用。
附件1.《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
附件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有关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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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废止)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充分、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审计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除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起草、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或者公开可能影响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与经济、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环境资源规划及各类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由行政机关主持完成的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要的统计分析资料。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发生及处理情况,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
2、扶贫救灾、优抚、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标准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政策、行政决定、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土地供应计划、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和房地产交易情况;
4、生态环境资料、评价情况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7、为民办实事计划及实施情况;
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申请、销售和管理情况;
9、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行政处罚中的罚没收入上交国库及管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财政预决算情况;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算情况;
4、各类政府资助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其实施计划和实施情况;
5、税费征收、减免政策及实施情况;
6、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7、政府投资举办的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8、财政预决算、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行业或者专项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
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办事、服务的结果;
4、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5、行政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和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变动情况;
6、公务员招考、录用、任命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以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地区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税费征收、财政预决算和公共资金重点支出项目情况;
(三)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
(四)征地拆迁、与资源配置利用相关的行政许可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政策、标准、程序等情况;
(五)各类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有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救灾、征兵工作、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等情况;
(三)财政预决算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审计情况;
(四)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事先将有关意向或者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及其网站群;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六)新闻发布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及政府有关会议;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作为主要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本地区的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开,并及时在政府公报上刊载。
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内在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日内通过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或者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或者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填报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书时,应当即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当场提供;
(二)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四)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或者给予指引、帮助。
依前款规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因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确有困难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期限中止,自障碍消除之日起,期限恢复计算。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期限中止和恢复的情况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当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行政机关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 需要获取涉及注册登记、费用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专门为申请人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
行政机关可以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适当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之间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下列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本机关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规定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和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二)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具体途径、程序、方法和有关依法收费的规定等。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形成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适时进行更新。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编发政府公报,公布政府信息,并以赠阅等免费方式向社会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均应备置政府公报,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室(点)、查阅服务热线,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检索、查询、阅读、复制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档案馆等单位为政府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政府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政府相关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外,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复制、邮寄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申请人属于低收入者或者该信息完全用于公益目的,经该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有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汇总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存在差错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修改或者补充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关自身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更正或者补充。受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直接或者通过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照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本机关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擅自提供应当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不按照规定更正或者补充有关申请人的自身信息的;
(七)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公开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或者通过向社会开放挡案予以公开,也可以采取其他规定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需要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出具工作介绍信、身份证明等公务联系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公务协助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协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地区协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经商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后重新核定的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附表一所列价格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确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属于单独定价或与仿制药品的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再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未列的剂型规格、附表二未列的单独定价或原研制药品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各地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应及时抄送我委备案。单独定价的大容量注射剂改变包装材质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单独定价资格。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对附表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药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并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价格方案。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列降价药品张榜公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一、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通知
表一:
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1 24 头孢呋辛酯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11.6
片剂 125mg*12片 盒(瓶) 22.7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19.8 *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38.6
胶囊 125mg*6粒 盒(瓶) 11.6
胶囊 125mg*12粒 盒(瓶) 22.7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19.8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38.6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4.0
干混悬剂 125mg*6袋 盒 18.2
分散片 125mg*6片 盒(瓶) 15.1
头孢呋辛钠 注射剂 0.25g 支 8.1
注射剂 0.75g 支 18.8
注射剂 0.75g,含5ml配液 支 20.8
注射剂 1.5g 支 32.0 *
注射剂 2.25g 支 43.6
注射剂 2.5g 支 47.3
2 30 头孢克肟 片剂 50mg*6片 盒(瓶) 16.5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28.0 *
胶囊 50mg*6粒 盒(瓶) 16.5
胶囊 50mg*10粒 盒(瓶) 26.9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28.0
胶囊 100mg*8粒 盒(瓶) 36.9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45.8
颗粒剂 50mg*6袋 盒 19.8
干混悬剂 50mg*6袋 盒 25.7
3 34 头孢哌酮钠 冻干粉、溶媒粉 0.5g 支 5.9
冻干粉、溶媒粉 1g 支 10.0 *
溶媒粉 2g 支 17.0
4 35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注射剂 0.25g/0.25g 支 12.4
注射剂 0.5g/0.5g 支 21.0 *
注射剂 1g/0.5g 支 29.6 *
注射剂 0.75g/0.75g 支 28.6
注射剂 1g/1g 支 35.7
注射剂 2g/1g 支 50.3
注射剂 2g/2g 支 60.7
5 36 头孢曲松钠 注射剂 0.25g 支 3.5
注射剂 0.5g 支 5.9
注射剂 1g 支 10.0 *
注射剂 2g 支 17.0
6 37 头孢他啶 注射剂 0.5 支 10.6
注射剂 1g 支 18.0 *
注射剂 2g 支 30.6
7 46 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10.6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8.0 *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1.0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23.0
注射剂 120mg/100ml 瓶 26.4
注射剂 300mg/250ml 瓶 54.1
8 49 硫酸依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32.3 *
注射剂 100mg/2ml 支 54.9
注射剂 50mg,冻干粉 支 35.3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60.0
注射剂 150mg,冻干粉 支 81.9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63.4
9 57 阿奇霉素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10.4
片剂 100mg*15片 盒(瓶) 25.2
片剂 125mg*4片 盒(瓶) 8.4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12.4
片剂 250mg*4片 盒(瓶) 14.2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21.0 *
片剂 250mg*7片 盒(瓶) 24.4
片剂 250mg*8片 盒(瓶) 27.7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34.4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41.0
片剂 500mg*4片 盒(瓶) 24.2
片剂 500mg*5片 盒(瓶) 29.9
片剂 500mg*6片 盒(瓶) 35.7
分散片 100mg*6片 盒(瓶) 13.5
分散片 100mg*10片 盒(瓶) 22.1
分散片 100mg*15片 盒(瓶) 32.7
分散片 125mg*4片 盒(瓶) 10.9
分散片 125mg*6片 盒(瓶) 16.1
分散片 250mg*4片 盒(瓶) 18.5
分散片 250mg*6片 盒(瓶) 27.3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瓶) 53.2
胶囊 125mg*6粒 盒(瓶) 12.4
胶囊 250mg*4粒 盒(瓶) 14.2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21.0
胶囊 250mg*7粒 盒(瓶) 24.4
胶囊 250mg*8粒 盒(瓶) 27.7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34.4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41.0
胶囊 500mg*3粒 盒(瓶) 18.3
胶囊 500mg*4粒 盒(瓶) 24.2
胶囊 500mg*5粒 盒(瓶) 29.9
胶囊 500mg*6粒 盒(瓶) 35.7
颗粒剂 100mg*3袋 盒 6.4
颗粒剂 100mg*4袋 盒 8.5
颗粒剂 100mg*6袋 盒 12.5
颗粒剂 125mg*3袋 盒 7.6
颗粒剂 125mg*4袋 盒 10.0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4.8
颗粒剂 125mg*8袋 盒 19.6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24.2
颗粒剂 250mg*3袋 盒 12.9
颗粒剂 250mg*4袋 盒 17.1
颗粒剂 250mg*6袋 盒 25.2
颗粒剂 500mg*2袋 盒 14.9
颗粒剂 500mg*3袋 盒 22.0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16.2
注射剂 125mg/2ml 支 14.2
注射剂 200mg/2ml 支 20.4
注射剂 250mg/2ml 支 24.2
注射剂 125mg,冻干粉 瓶 16.0
注射剂 250mg,冻干粉 支 27.2 *
注射剂 500mg,冻干粉 支 46.2
注射剂 125mg/100ml 瓶 17.2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24.6
注射剂 250mg/100ml 瓶 29.2
注射剂 250mg/200ml 瓶 29.7
10 66 盐酸克林霉素 胶囊 75mg*12粒 盒(瓶) 4.7
胶囊 150mg*10粒 盒(瓶) 6.7
胶囊 150mg*12粒 盒(瓶) 8.0 *
胶囊 150mg*20粒 盒(瓶) 13.1
胶囊 150mg*24粒 盒(瓶) 15.6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6.1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9.9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11.8
注射剂 150mg/2ml 支 9.4
注射剂 300mg/2ml 支 16.0 *
克林霉素磷酸酯 注射剂 150mg/2ml 支 9.4
注射剂 300mg/2ml 支 16.0 *
注射剂 600mg/2ml 支 27.2
注射剂 600mg/4ml 支 27.2
注射剂 300mg,冻干粉 支 19.0
注射剂 600mg,冻干粉 支 32.3
注射剂 250mg,溶媒结晶粉 支 16.5
注射剂 400mg,溶媒结晶粉 支 23.7
注射剂 600mg,溶媒结晶粉 支 32.3
注射剂 900mg,溶媒结晶粉 支 44.1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21.0
注射剂 600mg/100ml 瓶 35.7
11 79 环丙沙星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6.2
片剂 200mg*24片 盒(瓶) 12.1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3.8
片剂 250mg*8片 盒(瓶) 5.0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6.2 *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7.4
片剂 250mg*20片 盒(瓶) 12.1
片剂 250mg*24片 盒(瓶) 14.4
片剂 250mg*100片 盒(瓶) 57.0
胶囊 200mg*10粒 盒(瓶) 5.4
胶囊 200mg*12粒 盒(瓶) 6.5
胶囊 200mg*20粒 盒(瓶) 10.8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6.4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7.7
注射剂 100mg/2ml 瓶 1.2
注射剂 100mg/5ml 瓶 1.2
注射剂 100mg/10ml 瓶 1.2
注射剂 200mg/20ml 瓶 2.1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4.1
注射剂 1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次性输液器) 袋 8.1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7.0 *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支一次性输液器) 袋 11.0
注射剂 250mg/250ml 瓶 9.1
注射剂 250mg/25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支一次性输液器) 袋 13.1
12 81 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5.0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6.0 *
片剂 100mg*20片 盒(瓶) 9.8
片剂 100mg*24片 盒(瓶) 11.7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46.3
片剂 200mg*6片 盒(瓶) 5.2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5.2
胶囊 100mg*12粒 盒(瓶) 6.2
胶囊 100mg*20粒 盒(瓶) 10.5
胶囊 100mg*24粒 盒(瓶) 12.6
胶囊 100mg*36粒 盒(瓶) 19.4
注射剂 200mg/2ml 支 3.0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8.0 *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次性输液器) 袋 12.0
13 82 氟罗沙星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16.0 *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31.2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16.0
胶囊 100mg*20粒 盒(瓶) 51.0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20.0 *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39.1
注射剂 400mg,冻干粉 支 66.5
14 83 加替沙星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14.4
片剂 100mg*8片 盒(瓶) 18.9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23.5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28.0 *
片剂 200mg*6片 盒(瓶) 24.4
片剂 200mg*8片 盒(瓶) 32.2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47.6
片剂 400mg*4片 盒(瓶) 28.1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14.4
胶囊 100mg*8粒 盒(瓶) 18.9
胶囊 100mg*12粒 盒(瓶) 28.0
胶囊 200mg*6粒 盒(瓶) 24.4
胶囊 200mg*12粒 盒(瓶) 47.6
注射剂 100mg/2ml 支 25.0 *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8.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47.6
注射剂 400mg,冻干粉 支 80.9
15 86 甲磺酸培氟沙星 片剂 200mg*6片 盒(瓶) 9.0
片剂 200mg*10片 盒(瓶) 14.7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17.6
胶囊 200mg*6粒 盒(瓶) 9.0 *
胶囊 200mg*12粒 盒(瓶) 17.6
注射剂 200mg/2ml 支 16.0
注射剂 200mg/5ml 支 16.0
注射剂 400mg/5ml 支 27.2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19.0
注射剂 400mg,冻干粉 支 32.3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21.0 *
16 87 左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7.9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15.5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13.0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120
分散片 100mg*6片 盒(瓶) 10.3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7.9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13.0 *
胶囊 100mg*12粒 盒(瓶) 15.5
胶囊 100mg*20粒 盒(瓶) 25.4
注射剂 100mg/2ml 支 5.0
注射剂 100mg/5ml 支 5.0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5.0
注射剂 200mg/2ml 支 8.5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8.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13.6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9.8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0.0 *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17.0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次性输液器) 袋 21.0
注射剂 200mg/200ml 瓶 17.5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23.2
注射剂 300mg/200ml 瓶 23.7
17 90 替硝唑 片剂 500mg*4片 盒(瓶) 2.3
片剂 500mg*8片 盒(瓶) 4.5 *
片剂 500mg*10片 盒(瓶) 5.6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7.6
注射剂 400mg/100ml 瓶 13.0 *
注射剂 400mg/200ml 瓶 13.5
注射剂 500mg/250ml 瓶 16.2
注射剂 800mg/200ml 瓶 22.6
18 110 氟康唑 片剂 50mg*3片 盒(瓶) 14.4
片剂 50mg*6片 盒(瓶) 28.0 *
片剂 50mg*8片 盒(瓶) 36.9
胶囊 50mg*3粒 盒(瓶) 14.4
胶囊 50mg*6粒 盒(瓶) 28.0
胶囊 50mg*7粒 盒(瓶) 32.5
胶囊 50mg*8粒 盒(瓶) 36.9
胶囊 100mg*3粒 盒(瓶) 24.4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47.6
胶囊 100mg*8粒 盒(瓶) 62.8
胶囊 150mg*1粒 盒(瓶) 11.6
胶囊 150mg*3粒 盒(瓶) 33.3
胶囊 150mg*6粒 盒(瓶) 64.9
胶囊 150mg*8粒 盒(瓶) 85.7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18.6
注射剂 200mg/50ml 瓶 31.8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2.0 *
19 247 水溶性多种维生素 冻干粉 复方(见注2) 支 15.0 *
20 357 胸腺肽 冻干粉 5mg 支 5.5
冻干粉 10mg 支 9.4
冻干粉 20mg 支 16.0 *
冻干粉 40mg 支 27.2
冻干粉 50mg 支 32.3
冻干粉 60mg 支 37.1
冻干粉 80mg 支 46.2
冻干粉 100mg 支 54.9
注射剂 5mg/2ml 支 4.5
注射剂 10mg/2ml 支 7.6
注射剂 20mg/2ml 支 13.0
21 354 重组人干扰素α-2a 注射剂 100万iu 支 19.4
注射剂 300万iu 支 45.0 *
注射剂 500万iu 支 66.5
重组人干扰素α-2b 注射剂 100万iu 支 22.4
注射剂 300万iu 支 52.0 *
注射剂 500万iu 支 76.9
重组人干扰素α-2b (假单胞菌) 注射剂 100万iu 支 24.2
注射剂 300万iu 支 56.0 *
注射剂 500万iu 支 82.8
重组人干扰素α-1b 注射剂 10μg 支 25.0
注射剂 30μg 支 58.0 *
注射剂 50μg 支 85.8
复合干扰素α 注射剂 9μg/0.3ml 支 249 *
注射剂 15μg/0.5ml 支 368
22 839 曲克芦丁 片剂 60mg*100片 盒(瓶) 3.0 *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4.4
注射剂 300mg/10ml 支 6.0 *
注射剂 60mg 支 2.0
注射剂 100mg 支 3.0
注射剂 150mg 支 4.1
注射剂 300mg 支 7.0
注射剂 400mg 支 8.7
注射剂 480mg 支 10.0
注:1、表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
2、水溶性多种维生素的规格以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为准。
表二:
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1 24 头孢呋辛酯 伏乐新 片剂 0.25g*6片 盒(瓶) 23.7 苏州中化 *
伏乐新 片剂 0.25g*12片 盒(瓶) 46.2 苏州中化
达力新 片剂 0.25g*6片 盒(瓶) 23.7 深圳制药厂 *
达力新 片剂 0.25g*12片 盒(瓶) 46.2 深圳制药厂
西力欣 片剂 0.25g*12片 盒(瓶) 52.5 葛兰素史克 *
头孢呋辛钠 安可欣 注射剂 0.75g 支 33.6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
明可欣 注射剂 0.75g 支 34.8 意大利依赛特大药厂 *
西力欣 注射剂 0.75g 支 37.2 葛兰素史克 *
力复乐 注射剂 0.75g 支 37.2 礼来公司 *
2 30 头孢克肟 世福素 胶囊 50mg*6粒 盒(瓶) 28.2 广州白云山
世福素 胶囊 50mg*10粒 盒(瓶) 46.2 广州白云山
世福素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48.0 广州白云山 *
世福素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78.5 广州白云山
世福素 颗粒剂 50mg*6袋 盒 33.9 广州白云山
3 34 头孢哌酮钠 麦道必 注射剂 1g 支 37.2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
先锋必 注射剂 0.5g 支 27.1 辉瑞公司
先锋必 注射剂 1g 支 46.1 辉瑞公司 *
4 35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舒普深 注射剂 0.5g/0.5g 支 80.3 辉瑞公司 *
5 36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25g 支 15.6 台湾泛生制药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5g 支 26.5 台湾泛生制药
泛生舒复 注射剂 1g 支 45.0 台湾泛生制药 *
罗氏芬 注射剂 0.25g 支 32.5 罗氏公司
罗氏芬 注射剂 0.5g 支 55.2 罗氏公司
罗氏芬 注射剂 1g 支 93.8 罗氏公司 *
6 37 头孢他啶 泰得欣 注射剂 1g 支 52.8 海南海灵 *
复达欣 注射剂 1g 支 78.0 葛兰素史克 *
凯复定 注射剂 1g 支 78.0 礼来公司 *
7 46 硫酸奈替米星 力确兴 注射剂 100mg/2ml 支 46.4 美国先灵葆雅 *
8 57 阿奇霉素 希舒美 片剂 250mg*4片 盒(瓶) 54.5 辉瑞公司
希舒美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80.6 辉瑞公司 *
希舒美 注射剂 500mg 支 150 辉瑞公司 *
希舒美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48.6 辉瑞公司 *
舒美特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47.4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瓶) 70.3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瓶) 54.5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80.6 克罗地亚普利瓦 *
舒美特 干混悬剂 400mg 瓶 32.1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干混悬剂 800mg 瓶 54.5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注射剂 500mg 支 150 克罗地亚普利瓦 *
其仙 注射剂 125mg 瓶 26.8 沈阳一药
其仙 注射剂 250mg 瓶 45.6 沈阳一药 *
9 66 克林霉素磷酸脂 特丽仙 注射剂 600mg/4ml 支 42.0 辉瑞公司 *
特丽仙 胶囊 150mg*12粒 盒(瓶) 14.4 辉瑞公司 *
10 79 环丙沙星 悉复欢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10.0 广州南新 *
悉复欢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29.7 广州南新 *
林青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10.0 广州贝氏 *
林青 片剂 250mg*20片 盒(瓶) 19.5 广州贝氏
林青 片剂 250mg*30片 盒(瓶) 28.8 广州贝氏
西普乐 注射剂 200mg/100ml,玻瓶 瓶 84.6 拜尔制药 *
11 81 氧氟沙星 贝立德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6.9 广州贝氏 *
奥复星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7.7 北京双鹤 *
奥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7.9 北京双鹤
奥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13.5 北京双鹤 *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18.9 日本第一制药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20片 盒(瓶) 36.9 日本第一制药 *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174 日本第一制药
泰利必妥 滴眼剂 5ml:15mg 支 31.5 日本参天制药 *
泰利必妥 眼膏 3.5g:10.5mg 支 31.5 日本参天制药 *
12 86 甲磺酸培氟沙星 注射剂 400mg/5ml 支 41.2 法国RogerBellon药厂 *
13 87 左氧氟沙星 利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9.2 北京双鹤 *
利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2.6 北京双鹤
来立信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9.2 浙江新昌 *
来立信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2.6 浙江新昌
来立信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44.5 浙江新昌
来立信 注射剂 500mg/250ml 瓶 66.6 浙江新昌
左克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9.2 江苏扬子江 *
左克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4.2 江苏扬子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27.8 日本第一制药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45.4 日本第一制药 *
可乐必妥 片剂 500mg*4片 盒(瓶) 64.4 日本第一制药
可乐必妥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105 日本第一制药 *
可乐必妥 注射剂 500mg/100ml 瓶 156 日本第一制药
可乐必妥 滴眼剂 5ml:24.4mg 支 39.6 日本参天制药 *
14 110 氟康唑 大扶康 胶囊 50mg*7粒 盒(瓶) 164 辉瑞公司
大扶康 胶囊 150mg*1粒 盒(瓶) 58.3 辉瑞公司 *
大扶康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216 辉瑞公司 *
大扶康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68 辉瑞公司
15 354 重组人干扰素α-2a 罗荛愫 注射剂 300万iu 支 193 罗氏公司 *
罗荛愫 注射剂 450万iu 支 263 罗氏公司
重组人干扰素α-2b 甘乐能 注射液 18MIU(多剂量笔) 支 1235 美国先灵葆雅 *
注:表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