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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8:13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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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

(2002年7月30日)

教学厅〔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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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2002〕9号)要求,在征求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入学考试科目。另外,研究确定了内地高校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考生的硕士生入学考试科目。现一并通知如下:

  一、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值为100分)、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值为200分)、管理(满分值为100分)共四门,考试时间各为3小时。综合能力考试测试考生学习MBA课程所需要的数学基本知识、运用数学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汉语运用能力,由问题求解、条件充分性判断、逻辑推理、写作等4个部分组成,其中涉及的数学知识包括初等数学、微积分、线性代数和概率论。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值为100分)、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满分值为150分)、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满分值为150分)共四门,考试时间各为3小时。专业基础课的考试内容为刑法、民法两大实体法的基础理论和重要制度。

  三、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硕士生入学的考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基础课(满分值为150分)、专业基础课(满分值为150分)共三门,考试时间各为3小时。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不变。

  四、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修订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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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1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龙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

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利影响,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紧密合作,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帮助龙头企业应对危机,克服困难,龙头企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在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解龙头企业融资难这一突出问题。

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实施战略合作,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龙头企业经营活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重要举措。加强双方合作,有利于引导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向涉农领域投放;有利于龙头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拓宽发展空间;有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梯度转移,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城乡统筹进程,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合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突出重点,明确农业产业化合作支持领域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互相确认对方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围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竞争能力强、带动农户面广、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着重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要支持领域: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节能减排,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服务体系建设,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生猪等大宗农产品的仓储、运输等物流节点建设,园艺、观光、特种养殖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等。

三、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做好企业和项目推荐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及时了解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原料采购、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资金需求,建立企业和项目储备库,择优推荐给同级农业银行,融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要项目可由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给农业银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把农业银行当年的信贷政策、投放重点和基本要求等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告知龙头企业。积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龙头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建立企业信用记录资料库。对信贷违约的企业,视其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增强龙头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业银行支持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及相关项目给予扶持。

四、农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现代农业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新要求,稳步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附加值高、技术和市场比较成熟、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知识产权、节能环保的企业和项目。对于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的、符合本行信贷规定的龙头企业和项目,及时纳入营销和信贷支持范围,按照择优扶持、控制风险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资金规模。农业部推荐的重大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组织营销和业务受理。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龙头企业的经营特点,积极推广季节性收购贷款、龙头企业集群客户融信保业务等特色产品。努力创新担保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与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的合作,拓宽担保渠道,解决龙头企业担保难问题。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重点企业的优质贷款,要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优化期限结构。积极探索对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信贷支持的新模式。

五、加强合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建立部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沟通,共同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纳入信贷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双方联合进行项目调查评估。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农业银行通报农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情况。农业银行要将相关金融服务情况向农业产业化部门及时通报。要加强对龙头企业使用贷款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调查研究,研判经济形势,及时总结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新做法、新经验。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每年要汇总分析当年项目推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将情况报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将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报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政办发[2007]97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社会稳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二、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三、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等级划分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我省的粮食应急级次分为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和市级(Ⅲ级)共三级。本预案为市级(Ⅲ级),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
一、紧张状态。全市有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持续出现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仍在持续上涨。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行政区域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忻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粮食局、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商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忻州市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向省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兄弟市,以及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二、按照市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实施本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调入、进口工作。
二、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对粮食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义务,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施价格干预。
四、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六、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到位。
七、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八、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违法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督,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十、市农业局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生产大起大落。
十一、市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进口采购、加工等所需贷款。
十二、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加强网络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级粮食应急机制。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十条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报告粮食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做好市场监测的信息整合和信息的共享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应急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县市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向省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一、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纪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250万公斤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二) 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三) 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四) 其他配套措施。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一)市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经市委宣传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应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二)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将粮食及时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三)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粮食局迅速协调从省内外调入、动用省级以上储备粮或组织进口。
(四)市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县(市、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三、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一)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要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四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级指挥部(机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Ⅲ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我市市、县两级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市、县两级储备粮制度。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企业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一、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市、县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
二、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发〔2004〕42号)所规定的最高库存量义务。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帐实相符、帐帐相符、钱粮相符。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积极做好当地的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平衡计划,摸清城乡居民消费底数,制定粮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粮食部门应选择确定粮食定点应急加工企业,定点加工企业要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在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定点加工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如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省粮食局安排从市外调入面粉。为了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粮食部门能够发挥国有主渠道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储备小麦,由定点加工企业储存。今后,随着市县两级储备规模的逐年增加,还要相应增加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储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以备紧急使用。储存企业在市场供应正常的情况下,要确保库存面粉的及时轮换,不得出现质量下降和数量短少等问题。
三、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各县(市、区)粮食局要积极与小麦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在紧急情况下,由省市安排对口调拨。对有加工能力的县(市、区),可根据需求安排供应其他县。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四、建立粮食应急销售网络。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络。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每个县(市、区)要以城镇人口为基数,确定应急供应网点,每县至少要有一个。在市场销售正常的情况下,粮食部门要按照目前的合理布局进行销售;在销售量达到两倍时,要对三分之二的网点备足粮源;在销售量达到两倍以上时,要保证所有网点正常营业,必要时24小时营业,同时组织流动服务车进行流动供应。确需系统外销售网点供应时,粮食加工企业要为其网点提供货源,以方便群众购粮需求。
五、全市应急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确定后,有关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逐级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六、加强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做出规划,增加投入,加强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七、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县有关部门,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八、市指挥部和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既熟悉日常业务管理,又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九条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将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要求和市指挥部指令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在粮食供应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四、违抗市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七、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或挤占挪用贷款资金造成帐实不符和贷款物资保证不足,影响应急使用的。
八、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县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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