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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3:36:02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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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7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中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晋中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及其委托市直各部门(本实施办法所称市直各部门是指市级有关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坚持依法操作、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市国资委认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

(一)市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二)市国资委委托市直各部门所管理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市直各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三)市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全部进场公开交易。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转让后,转让方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转受双方必须是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委审核,报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第十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照《国资委、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托管经营等经营形式的国有企业,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承包、租赁或托管经营合同期满后进行。确需提前交易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再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四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一)企业国有产权拟实施转让时,转让方应向审批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二)转让行为征得相关审批机构同意后,转让方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以及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并制订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事项;

7.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载明的内容。

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转让方在做好上述基础工作后,向审批机构正式提出产权转让申请,并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相关批准机构自受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但涉及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以下书面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批准后,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须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

(六)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取招投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时,转让标的的标底或保留价由该项产权转让的审批机构确定,并严格执行招投标或拍卖中的各项规定。

(八)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须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凡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国有产权交易,工商及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或终止:

(一)在产权交易期间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在产权交易期间出现新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出让方无权出让产权,并发出终止产权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灭失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完善产权交易机构的章程和交易规则,报市国资委备案。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业务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产权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与监督检查产权交易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查验产权交易的标的物,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情况,依法制止和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产权交易活动及产权出让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漏报、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国有产权转让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转让行为。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市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不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产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国资委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破产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财产处置按有关程序批准后,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二十六条 不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县(区、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各县(区、市)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必须在市国资委认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各县(区、市)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汇总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4日下发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86号)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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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 1 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珲n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⒈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⒉-------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⒊-------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贴息申请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精神,加快发展民政部门第三产业,我部制定了《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现印发各地,供参考。民政三产中其它的事业发展规划,待条件成熟后下发。
民政三产是民政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地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民政三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增加资金投入,用好用活国家赋予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促使其既快又好地发展。各地民政部门在发展
民政三产过程中有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部。

附一: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
社会福利业是国家和社会为优抚对象、老年人(主要是鳏寡孤独 )、残疾人等提供各种生活服务和劳动场所而举办的事业。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包括优抚安置事业和社会收养事业;第二部分是社会福利企业单位(含假肢业单位);第三部分是国家为优? Ф韵蟆⑾忠劬酥贫ǖ奶厥獗U洗胧? 社会福利业不仅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较强的福利性、服务性、政策性,在我国直接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关系到国防建设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福利业发展基本估价我国的社会福利业单位相当一部分是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其中有少数是接收国民党或外国“慈善团体”办的所谓“福利机构”。当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优抚对象提供休(疗)养场所,收养社会上“三无”对象( 即
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组织伤残军人、 困难户、残疾人开展“生产自救”,褒扬烈士。但是,在“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和破坏,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福利业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色:
(一)深化社会福利业改革,采取国家、集体、家庭相结合、多途径的方式,在城市实行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的方向转变,在农村实行集体福利集体办,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道路。到一九九二年,社会办收养事业单位所占的比重已从一九七八年
的83.8%上升到95.6%;社会办福利企业单位所占的比重已从零上升到86.3%。
(二)社会福利业发展登上了一个新台阶,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1.优抚安置事业包括优抚卫生事业单位、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单位。一九九二年,优抚安置单位已发展到3531个,工作人员4.5万人;分别比一九七八年增加1.6倍和2.8倍。
2.社会收养事业包括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收容遣送站等事业单位。到一九九二年,社会收养事业单位已达4.3万个,职工16万人,床位83.9万张,分别比一九七八年增加3.8倍、 3.6倍和3.1倍。
3.一九九二年,社会福利企业已达5万个,职工190.9万人(其中残疾职工77.8万人),福利企业生产增加值达278亿元;分别比一九七八年增加56倍、15倍和92倍。
4.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优抚方式已见成效,军地两用人才得到开发使用。一九九二年,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34万人,优待烈军属290万户;几年来,全国累计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280多万人。
(三)社会福利业发展纳入国家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在全国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快第三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主题报告中,对于九十年代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作了安排,其中改革和完善社会
福利业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提出了今后社会福利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社会福利业是我国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之一,并在财政上予以扶持,税收上予以优惠,促进其发展。
二、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以及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日渐明显,社会及群众对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现有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与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一)覆盖面小。据统
计,全国地市县中没有福利院的还有1500个。乡镇敬老院的覆盖面只有6 2.9%。优抚休(疗)养院床位可容量只占优抚对象8%。全国县以上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只有70%。(二) 企事业单位素质偏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社会经济效益不高;民政直属福利企业退休职工比例大,
负担沉重;一些安置盲人较多的福利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生产门路,转产难度更大,在市场竞争中缺乏优势。(三)抚恤、补助、供养标准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物价调整后,供养水平与实际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优抚对象、收养对象反映很强烈。(四)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严重超员,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十分困难。(五)社会福利业发展仍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明显增大。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国家投入少,资金不足,造成了基础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欠帐”较多,抚恤、补助、供给标准偏低。社会福利业发展投资的主体是国家,但我国每年用于城市社会福利业方面的投资:城镇福利5700万元,优抚事业单位4000多万元;事业费拨款占国民生产总值1.1%,不仅低于发达
国家水平,而且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2.扶持政策不完善、不落实。如各种社会福利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对外营业,采取“以副补院”的办法,但因缺乏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特别是经费包干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很难开展,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单位仍然处于一种单纯依靠国家拨款维持生存的状态。福利企业原有政策优
势逐渐弱化。税收制度的改革,所得税率的降低,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再明显;财政包干使一些地方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难以兑现;新的出口退税制度使福利企业出口产品不能得到应有的免税照顾;兴办合资合作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原有的长期减免税照顾,使福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的
机制受到严重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随意改变或调整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从事商业经营的福利企业和厂矿举办的福利企业,还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致使这些地方缺乏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积极性。
3.管理落后于发展。社会福利业普遍存在人员素质低,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管理粗放,不仅弱化了国家优惠政策的优势,而且加剧了社会福利业因先天不足而带来的困难,影响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正常发挥。
4.在城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用工有了自主权,这与以往采取指令性的手段安置退伍军人办法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使本来存在的安置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在推进社会福利改革中,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改革措施。但由于
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涉及到诸多方面,因而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社会福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主要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的精神,我国社会福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加快改革步伐,立足民政,面向社会,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在巩固、完善、
提高和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以国家兴办为骨干,集体兴办为基础,个人兴办为辅助的覆盖面较广、设备较齐全、生活有保障、卫生的社会福利网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八五”以至“九五”期间,社会福利业生产增加值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其中社会福? 笠档脑龀に俣纫锏?2%以上。福利事业单位要在确保完成国家政策性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开放,扩大服务面,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扩大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优抚对象不低于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妥善安置复
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为实现上述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改造、提高、开放与发展。
改造:计划在五年内要基本完成对城乡各种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的危房改造任务;对大中城市各种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的医疗康复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以增强其康复医疗能力,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提高:要把各种社会福利院真正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和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窗口,扩大功能,开展上等级、上水平的管理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本着“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原则,加强科学管
理,不断提高效益。力争在“八五”期间,有三分之一的优抚医院达到当地同级医院的水平。
开放:各种社会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要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增加对外有偿服务项目,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社会服务问题。并应用经济手段,积极参与解决、减轻企业办社会、企业办福利的包袱,为企业转换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搞好院办经济
,走“以副补院”的道路。有条件的各种社会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应转换机制,向经营型转变。
发展: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原则,国家应适当再发展一批各种社会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农村要依靠集体的力量,国家给予一定补助,进一步推进乡镇和村的敬老院建设。到一九九五年,80%的地区实现乡乡镇镇有敬老院。城镇,要依靠街道有计划地建立一批? ⌒头稚ⅰ⑿问蕉嘌幕闵缁岣@ノ唬平缁岣@瞪缁峄2扇【蠢显耗谏韫馊偌涞陌旆ǎ饩龉吕嫌鸥Ф韵蟮氖昭侍狻? (二)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加强管理为手段,以技术进步为先导,加快调整产品、产业结构的步伐,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拓宽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渠道。到一九九五年,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增加值要达400亿元,其中民? 棵胖笔舾@笠滴?0亿元, 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人数达95万人。
(三)优抚工作应继续完善国家、集体、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大力开展“双拥”活动,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依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四)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要继续走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道路,发挥他们的特长,使其有用武之地。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应支持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先培训,后上岗,并向第三产业转移,可重点安置在公安、保安、金融、邮电、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行业。
四、政策与措施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一方面要保证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考虑人们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因此,发展社会福利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在国家适当投入和政策扶持下,充分调动起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启动社会福利业的内在活力,使之保
持与社会经济发展大体平衡,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一)将社会福利业的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社会福利业的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精神,予以支持,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将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危旧房的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拨出专款,划出专项建筑指标,加以解
决。危房改造和医疗设施改善的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采取中央拿一点、地方拿一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拿一点、社会集资一点、单位自己出一点的办法。
(二)加快社会福利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借助外部力量,依靠自身的创收,进行设施改造,为其对外开放创造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现代化。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产品结构的调整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国家
允许免税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特点的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创汇、高效益和节能低耗的产品上下功夫。对生产国家限制发展和禁止免税产品的福利企业,要帮助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实现转产。民政直属社会福利企业要以技术改造为主,集中精力开发一批拳头产品。老、少、边、穷地区
的社会福利企业,要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丰富的优势,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项目和产品。
(三)随着各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加大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适当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和福利院收养人员的生活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上涨而同步提高,保持收养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民一般生活水
平。
(四)完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福利业社会化。发展社会福利业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独资、合资兴办社会福利业,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层次兴办社会福利业的新格局。欢迎港澳台同胞和国外友好人士、政府、团体在中国兴办
社会福利业。凡是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社会兴办的均可参照执行。
社会福利社会化,需要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的精神, 争取有关部门从政策上予以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应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创收活动,在经费包干中不予冲减基数,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各级民
政部门和国有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在明确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可以用国有资产以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参股、控股、租凭等方式扶持开办第三产业。新办社会福利单位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扶持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减免分红、租凭、资产占用费等优惠,或将这些产权收益低息
贷(借)给所办社会福利单位,分期偿还。税收政策应对社会福利发展给予扶持。免税部分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工商管理部门要简化社会福利业登记审查程序。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社会福利业价格和收费标准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要对社会上向社会福利业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减轻社
会福利业单位的负担。
同时,长期稳定地坚决执行对福利企业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并根据新的经济形势和地方实际情况,调整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制定鼓励福利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优惠政策,适当调低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逐渐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生产。
(五)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福利业自我发展机制。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把企业推向市场的原则,推行集团体经营,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业大多数单位由福利型和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社会福利企业,要全面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并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优抚安置事业和社会收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企业管理经营部分。赋予社会福利单位经营、用工、分配自主权。除国家规定需要特许和专项审批的行
业及产品外,社会福利单位可以突破行业界限,根据市场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社会福利中的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向集体、个人出租或出售。
(六)加强行业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产业化。各级民政部门要转变原有的部门管理观念,对社会福利业实行行业管理,以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形成整体力量,确保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要制定社会福利行业标准,建立社会福利证和年检制度,履行对社会福利单位经
营性的监管职责。国家对社会福利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凭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业证,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立法工作。社会福利业的发展最终要走法制化的道路。“八五”期间,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已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五保工作条例》、《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项法规,组织实施《社
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等级管理标准》;另一方面,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退伍军人安置法》、《军队退休干部安置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立法确立国家和社会安置就业退伍军人优先的原则和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线
,把社会福利业的发展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附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
殡仪服务业是社会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三产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殡仪服务业不仅关系着精神文明建设和国有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进步。

一、我国殡仪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改造旧行业的基础上,殡仪服务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一九五六年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倡导火葬至一九六五年为创建阶段,主要任务是布点建馆,先后有75个市和12个县建立了近百个火葬场或殡仪馆。从一
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八年为发展阶段,在建馆的同时,殡仪服务的辐射面逐步从城市扩大到农村,从城镇居民扩大到农民。到一九七八年,全国共建立了1100多个火葬场或殡仪馆。从一九七九年至今为提高、完善阶段。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殡仪服务业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
转化,出现了全面发展好势头:
在服务设施方面,增加了300多个火葬场和殡仪服务站,300多个经营性公墓。截止一九九二年底,全国共有国有殡仪事业单位1376个,其中火葬场1239个,殡仪馆49个,经营性公墓88个;全民和集体联办的丧葬用品制售厂(店)数千家。仅国有殡仪单位固定资产原值达8亿多元,比一九? 甙四暝黾恿?倍。
殡仪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初步扭转了我国殡仪服务落后的局面,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

二、殡仪服务业中的制约因素
我国殡仪服务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总体上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满足不了客观实际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在:
(一)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设施差、设备陈旧落后。目前我国的火葬场(馆)大部分是六、七十年代因陋就简建成的,场地狭小,房屋破旧,设施不配套,设备落后,给更新改造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全国拥有2851台火化炉,其中绝大部分是仿制国外三十年代技术产品,即仿捷炉或自制
的土炉。这些火化炉耗能高,而且严重影响了殡仪职工的身体健康。由于火化机污染问题没有解决,已威胁着殡仪馆在城市的生存。
(二)殡仪服务设施少,服务范围窄。我国每年死亡近700多万人, 但目前全国仅有1288个火葬场和殡仪馆, 远远不能适应广大群众办丧事的需要。 而美国每年死亡160多万人,却有殡仪馆22000多个,还有数以万计的公墓。日本每年死亡70万人口,全国有3000多个火葬场。迄今,我国
仍有15%的市和60%的县既无火葬场、殡仪馆,也无公墓。特别是占全国总人口40%、国土面积60%的土葬改革区,土葬殡仪服务设施更是少得可怜,有些地方处于空白。这不仅给群众办丧事带来了很大困难,也影响了当地的殡葬改革工作须利开展。此外,目前拥有殡仪服务设施的市、县因网
点少(一般只有一处),服务项目少,服务面窄,致使相当一部分群众办丧事难的问题也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拥有近800万人口的上海市,只有2个殡仪馆,年火化量达42000多具,单馆火化遗体量大,不仅是全国之冠,也是世界之最, 殡仪馆每天接待上万人次,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况。


(三)服务和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长期以来,殡仪服务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兴办,只重社会效益,不重经济效益,因而造成殡仪服务单位的补贴达9729万元,平均每火化一具遗体补贴47元。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发展资金严重不足。一方面国家投入资金少。财政分灶吃后,中央财政对殡仪服务业分文不给,使主管殡葬部门没有发展事业的调控手段;而地方各级政府中又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对殡仪服务业缺乏认识,重视不够,仿效中央财政,殡仪服务业的发展资金排不上队,挂不上号。以一
九八九年为例,各地要求投入的资金为5000万元,而实际到位资金为154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投入591万元, 资金缺口很大。另一方面,由于殡仪服务行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独家经营,排斥全民所有制以外的经济成份,没有充分调动集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金来源渠道窄,聚财办法
少,使殡仪服务业资金不足的矛盾更加尖锐和突出。
(二)管理体制不适应。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是殡葬管理所和殡仪馆政事、政企合一的体制,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使殡葬管理所往往陷入殡仪馆的经营具体事务中,忽视面上的殡葬改革工作和社会上丧葬用品的管理。这种体制既不利于管理又不利于经营,影响了我国殡仪服务业的发展

(三)价格体系不合理。我国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没有遵循价值规律,服务价格一直很低,且所有的项目均由物价部门定价。改革开放后,收支倒挂的矛盾有所缓解,但运尸、火化、骨灰寄存三大支柱服务项目仍然亏损严重,落实不了国家规定的“保本微利”的经营方针。目前,火化一具
尸体全国平均定价20元,仅够所耗平价柴油的开销(目前全国火化用油有三分之二是议价柴油);运尸用车定价一公里0.6 元,仅是平价汽油的开销,不足出租汽车收费的三分之一;骨灰寄存一年收费3元。 平均每天不到一分钱,只有自行车存车费的五分之一。定价不合理和实行物价指令性
计划管理,严重制约我国殡仪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了火化遗体越多,赔得越多的局面。
(四)殡仪职工素质低。受封建传统和世俗偏见的影响,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歧视殡仪服务业,瞧不起殡仪职工。加之,殡仪服务工作条件差,劳动艰苦,环境压抑,造成殡仪职工队伍青黄不接,特别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才。据统计,目前全国2万多名殡仪服务单位职工? 校⊙б韵挛幕潭鹊恼既种弧?
三、殡仪服务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殡仪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改革和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的殡仪服务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全社会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丧葬服务,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丧葬消费需求。其目标和任务是:
目标(1991—1995年)
完善和扩大殡仪服务体系,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初步建立起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减少亏损;提高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生产水平,加强行业管理。
任务(1991—1995年)
兴建土葬服务设施:殡仪馆(土葬区)增加200个,每年增加40个; 经营性遗体公墓增加300个,每年增加60个。
完善火葬服务体系:殡仪馆或火葬场五年增加25个,每年增加5个; 殡仪服务站五年增加100个,每年增加20个;经营性骨灰公墓五年增加300个,每年增加60个;骨灰寄存处(楼、堂、墙、塔)五年增加200个,每年增加40个; 五年更新改造现有火葬场或殡仪馆150个,每年改造30个,? 谷?0%的殡仪馆达到等级馆水平。
促进殡葬设备更新换代:生产新一代高性能,无污染的火化炉和殡仪车;开发造型新颖、工艺精湛、文明健康的丧葬用品;扶持一批技术先进、管理有方的殡葬设备专业厂;限制质次价高、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
提高经济效益:大中城市殡仪馆、公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实现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力争80%的殡仪馆有盈利。

四、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方面的积极性,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殡仪服务业的发展。发展殡仪服务业,应在加强宏观控制的前提下,对殡仪服务业内部的不同行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即火化遗体因涉及社会治安,应由民政部门专营;殡仪馆
和公墓提倡国家和集体联办联营;丧葬用品允许集体经营,限制个人经营。为此,一方面,国家要继续对殡仪服务业予以扶持,把殡仪服务业发展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一项内容加以统筹建设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物资分配上对殡
仪服务业应继续予以倾斜和优惠。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兴办殡仪服务业。
(二)改革殡仪服务业管理体制,增强殡仪事业单位的活力。一是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各级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所,是政府管理殡仪服务业的行政部门,它的主要任务是,推行殡葬改革,对殡仪服务业实行行业管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丧葬用品厂(店)属于第三产业,应实行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二是强化馆长、经理的经营自主权。他们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定单位内部机构配置及其人员编制;确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形式;合理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横向联合。当前,应进一步完善全员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在单位内部
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真正作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提高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快殡仪服务业的价格管理改革步伐。一是要下放殡仪服务项目的定价权。今后,凡需由国家管理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再由省级统一定价,而由县、市物价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二是殡仪服务的定价原则,必须遵循当地服务行业的定价原则(平均利润率),照章收费,使殡仪服
务业能够通过自我积累,达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目的。三是赋予殡仪服务单位部分服务项目定价权。对特殊整容、火化、防腐以及殡仪、安葬方面特殊要求,允许价格面议。四是殡仪单位的价格,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四)拓宽殡仪服务领域。积极开拓殡仪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是殡仪服务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具体体现,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改变自身面貌,利国利民。鉴于目前殡仪服务业底子薄,亏损多,又属社会福利事业的实际情况,税务部门对殡仪服务的
收入应继续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减轻国家财政对殡仪服务业补贴的负担。
(五)促进技术进步。加速培养人才。殡仪服务业要振兴,必须走依靠技术进步的道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殡仪服务业。首先,要大力扶持先进的殡葬设备,尤其是火化机、殡仪车、防腐、整容、冷藏设备的科研和生产,使之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专业化、系列化。其次,要加
强标准化工作,“八五”期间应制定出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国家标准;各种辅助设备、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行业标准也应加快制定。第三,加快培养人才。从长远看应建立若干殡葬技术院校。目前,主要从培训入手,大力培养经营管理以及火化、防腐、整容等方面的人才。要建立起
符合殡仪行业特点的工人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够适应现代殡仪服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队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殡仪职工的地位,落实特殊行业的特殊待遇。
(六)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为适应殡仪服务业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必须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八五”期间,要制定《殡葬管理条例》、《殡仪服务管理条例》、《丧葬用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各行各业都在发展第三产业的形势下,为使殡仪服务业健康发展,拟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
解决兴办经营性公墓、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的归口管理问题,建立由民政部门审批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在政府和殡仪服务单位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
(七)深化殡葬改革。殡葬改革是改革殡仪服务的前提。殡葬改革搞不好,殡仪服务就不可能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这一工作,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组织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火葬区火化率逐年提高,土葬区实行遗体埋葬公墓化,殡仪服务逐步社会化。

同时,发挥基层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乡间殡仪服务。



199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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