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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0:19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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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 174 号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6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监察的职责
  第三章节能监察的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第四条 节能监察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浪费用能行为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节能监察的职责

  第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
  (二)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督促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
  (四)受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用能行为的举报;
  (五)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用能行为。
  第九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的下列活动实施监察: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以及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目录的情况;
  (三)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耗等限额规定的情况;
  (四)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论证中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的情况;
  (五)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规定的情况;
  (六)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的入网情况,石油销售企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销售体系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十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与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三章 节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一条 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注意维护用能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秉公执法,对节能监察工作中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节能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节能举报后,应当如实进行登记。对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证据材料的举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对要求答复的举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通过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用能的;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按照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书面监察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出示节能监察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用能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能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
  (四)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检查、检验测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用能单位违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不合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用能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的用能单位要进行重点监察,督促用能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用能单位。
  第二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的整改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存在违法用能行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属于节能监察职权范围的违法用能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阻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用能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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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
根据部分地区在征收资源税中遇到的问题,现将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征税范围,解答明确如下:
一、铝土矿
铝土矿一般是指包括三水铝石、一水硬铝石、一水软铝石、高岭石、蛋白石等多种矿物的混合体。是用于提炼铝氧的一种矿石,通常呈致密块状、豆状、鲕状等集合体,质地比较坚硬,其铝硅比为3-12,含铝量(指三氧化二铝,下同)一般在40-75%。铝土矿主要用于冶炼金
属铝、制造高铝水泥、耐火材料、磨料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铝粘土在内的所有铝土矿。
二、耐火粘土
粘土是土状矿物质。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于1580℃的粘土,矿物成分以高岭土或水白云母一高岭土类为主。耐火粘土呈土状,其铝硅比小于2.6,含铝量一般大于30%。依其理化性能、矿石特征和用途,在工业上一般分为软质粘土、半软质粘土、硬质粘土和高铝粘土等四种
。耐火粘土主要用于冶金、机械、轻工、建材等部门。
高铝粘土不同于一般的耐火粘土,其有用成份的含量、矿石特征等均与铝土矿相同。高铝粘土既可用于生产耐火材料,又可用于提炼金属铝。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是除高铝粘土以外的耐火粘土。
三、石英砂
石英砂主要用于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石油、化工、环保、研磨等行业。是一种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种颜色,为透明与半透明的晶体,形态各异。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石英砂、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或石英石等。
四、矿泉水
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1997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2000]850号

2000-10-25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公司HCC188型税控计量器投入使用的情况,研制了HCC188型改进型,并通过了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的检测。现决定,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准予投入使用,不再另行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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