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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例分析之无单放货诉权的丧失/徐汇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41:29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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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处理无单放货纠纷这类比较常见的海事海商案件时,关键是海事海商律师如何完成无单放货的举证。其中,如果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交还提单则丧失无单放货诉权。
以一个案件为例,托运人宏胜公司委托亚斯齐公司托运一批货物,亚斯齐公司出具提单,并由长荣公司实际承运,因产品产地证明不符,银行拒绝信用证结汇,国外买家以质量问题为由与宏胜公司达成退还协议,有德斯特罗退运。货物退回后宏胜公司主张货物并非其发运的货物,因此主张追究亚斯齐公司无单放货赔偿。

案件分析:
根据原告出运的货物为整箱货、用于装载出运货物的集装箱在到达目的港后不久即被拆箱返回、全套正本提单于2004年9月22日被银行退回、原告与贸易买方欧赛公司达成退运协议以及退运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欧赛公司等一系列事实表明,被告亚斯奇公司在货物到达意大利威尼斯后即实施了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被告亚斯奇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涉案货物在到港后始终处于其控制之下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成立。
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给海关的退运情况说明和退运协议可以得知,原告在要求被告长发公司退运之前已经知道涉案货物被欧赛公司提取的事实,但原告并未就此追究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责任,而是因货物的规格和质量问题与欧赛公司另行达成了退运协议,并将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退还给了被告亚斯奇公司,委托另一被告长发公司联络办理了涉案货物的退运手续,而退运合同的托运人就是欧赛公司。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交还正本提单以及与欧赛公司达成退运协议的行为,表明原告已经认可了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同时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性质,也致使原告因交还了正本提单而失去了向被告亚斯奇公司主张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权利依据,而此后的退运是根据原告与案外人欧赛公司贸易上的需要而进行的。在退运合同中,被告亚斯奇公司并非退运合同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其也无须对退运合同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法院关于无单放货诉请丧失认定非常明确,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但提单持有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表明了提单持有人放弃依据提单正本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权利,承运人就其无单放货的责任可以免除。
正本提单持有人在明知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情况下,仍向承运人交还正本提单,是属于事后追认无单放货的行为,因此不能主张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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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基本建设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1986年6月5日,化工部

一、总则
基本建设调度是平衡协调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组织指挥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建设计划确定以后,及时地进行调度指挥,督促检查,承上启下,沟通联系,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保证建设计划按期完成,基建调度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迅速,严肃果断,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建调度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建调度工作的作用。
二、基本建设调度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监督、检查建设统筹控制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的执行。
1.掌握工程计划,熟悉现场情况。全面掌握建设总进度统筹控制计划和现场各单位月、旬进度计划,绘制出主要工程和主要工作进度图表,参加领导召集的有关工程计划安排和平衡工作的会议。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情况。
2.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按建设统筹计划和形象进度图表定期检查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工程进度和工作进度的执行情况。每旬进行小结,每月组织各单位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提出总结分析意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小结和分析意见,要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根据建设统筹计划的要求,检查、平衡物资供应和各项建设条件。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检查设备材料以及各种加工品、预制件的准备情况。对特殊急需的设备材料,要落实解决的单位和日期,经常督促检查,确保供应。
2.按设计图纸和各类标准、规范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情况。提早做好准备,督促图纸会审。

3.注意掌握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装备情况,检查机械化施工条件,调度平衡施工机械。
4.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进度,及时检查施工力量的安排和落实情况。对施工力量不足或工种不配套的,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调度意见。
(三)统一管理和平衡施工用水、用电、用汽,及时做好天气预报工作。
(四)组织好基建调度会。
开好基建调度会是做好现场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合理施工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的领导者组织指挥和研究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应认真组织。
1.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根据领导要求,准备好会议上要介绍的情况和分析意见。对需要在调度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应提前汇总并提交有关单位研究,及早提出解决办法。
2.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把会议上研究确定的问题和领导的指示详细记录下来,以会议纪要形式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下次调度会上进行检查。
(五)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调度情况。
1.编制好月调度报告和各项专题报告。月调度报告着重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综合反映投资、工程量、质量、形象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大中型项目的月调度报告要在月后的第二天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报出。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基建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和经验教训。

2.及时出调度简报。着重反映建设中的重大突出事件、重点工程和技术难关的突破及进展,突出的好人好事和安全、质量情况、工作动态等等。
3.调度电话汇报。除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外,还要设专人用调度电话定期、系统地向部、省项目主管部门汇报现场建设情况。要求: 国家重点项目每半个月一次,大中型建设项目每月一次,投产试车项目在单机到联动试车期间每周一次,化工投料试车期间每1-3天汇报一次。现场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随时电话报告。
4.坚持建设现场调度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单位,为一线 做好服务工作。
三、做好调度工作的方法与要求
1.调度工作必须建立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围绕着统筹控制计划和月、旬作业计划以及其他技术文件进行工作。
2.调度处理问题必须准确、及时、严肃、果断。做出调度决定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协商。一旦作出决定,必须认真执行。
3.调度工作要突出重点,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按统筹计划调度,一般工程服从于重点工程。
4.各级领导干部要尊重调度人员的职权,属于调度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放手让调度员去处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决定、决议或者要改变原来的决定、决议,都要及时的通知调度人员。调度工作遇到的困难,领导要及时帮助解决。
5.树立全局观念,局部服从全局。在上级调度的决定与本单位的有关决定相矛盾时,应执行上级调度的决定。

6.已调度人员要经常掌握工程建设情况,熟悉施工组织建设和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要有第一手材料,并进行细致的分析。抓住关键问题,预见发展的趋势。
7.调度只负责通知问题解决意见和调度命令,不负责相互业务之间的其他手续,不能取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调度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基本建设调度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千头万绪,担负着承上启下和领导的参谋作用,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形成强有力的调度指挥系统。
1.各个建设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设立和充实基建调度机构,配备专职调度人员。
2.基建调度室主任一般可由建设和施工单位主管工程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应由有经验的工程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担任。
3.根据调度工作的任务和特点,要选择政策性和责任心强、懂技术业务和熟悉基建管理,有独立工作能力,能打开局面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调度员,人数可根据建设规摸和调度工作的需要配备,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4.现场各施工单位、各主要工程项目、各主管业务职能机构,可设立分调度室或负责与总调度联系的专职与兼职人员,并建立定期的调度联系制度。

5.较大的工程项目,要装备比较灵通的调度通讯工具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总调度室要建立与各单位、各主要装置、各业务部门的调度电话网。有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可配备现场录像设备,便于形象地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的施工进展情况。
6.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制度,包括调度例会制定、报表和报告制度、汇报制度、各项业务联系制度、领导和调度员的岗位责任制等。
7.调度人员要加强经济政策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1日以[82]化基字第1465号文发布的《化工基本建设调度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转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扩大出口创汇,加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管理,并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为鞍山行政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进出口自营权企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同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及省同类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此资金支持。
第五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公开、公正、规范、高效运作;
(二)突出重点,确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六)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第七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支持高新技术及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其他出口企业的出口新产品研发;
(三)支持境外资源开发、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属及中省直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分别上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县(市)、区属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由同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分别上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审批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对确认支持的市属及中省直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对确认支持的县(市)、区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九条 申报资金支持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一)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申请;
(二)填报《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审批表》(见附件);
(三)当年度《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支持项目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四)外经贸局和财政局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资金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外经贸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将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收回违规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审批表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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