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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劫掩饰报复伤害行为如何定性/刘娜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46:40  浏览:8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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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焦某与女友魏某相恋两年,焦某为魏某父亲开车发生车祸以致无法再负重劳动,因此在魏某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后,便怀恨在心,蓄意报复。焦某找来李某、王某,三人预谋在魏某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让李某用刀捅伤魏某并抢走其包作为假象以避免引起怀疑。焦某按计划驾驶出租车将李某、王某送到A市某厂南门一胡同口内,让二人在此等候魏某下班,自己则将车停到远处等待接应。待被害人经过时,王某为李某指认魏某,李某持刀将被害人魏某腹部捅伤,并抢走被害人LG牌手机1部和女式挎包1个,所抢现金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30元。所抢手机被李某分得,现金被焦某、李某挥霍。魏某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开放性锐器伤,腹腔积液,弥漫性腹膜炎,结肠损伤。经法医鉴定:魏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

分歧意见:对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只是掩饰对魏某进行人身伤害的意图,因此对其抢劫行为不作刑法评价,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三人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吸收竞合关系,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三人是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伤害和抢劫两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虽然三人真正的犯罪意图是故意伤害,抢劫只是出于报复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掩饰,但三人无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用暴力的方法强抢手机、金钱,因此应认定构成抢劫罪。第一种意见是将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混淆。同时,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魏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造成魏某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三人的抢劫行为不能吸收故意伤害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行为具有以下关系:一方面,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即构成抢劫罪,是否致人伤害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如果采用暴力方法实施抢劫致重伤、死亡,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基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认为,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着吸收竞合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关系的前提是行为人仅出于抢劫犯意而致人重伤,才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如本案出于两个犯意而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行为。

三、本案中,焦某等三人真正目的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抢劫,抢劫只是为了转移视线,三人以实施抢劫来掩饰其伤害魏某的真正目的。既要伤害魏某,又要给他人造成图财抢劫的假象,均是三人主观上希望实现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伤害的真相,还是抢劫的假象,均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评价。基于以上理由,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此种认定不仅无重复评价之嫌,而且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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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搞好化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监督,保证责权利的全面落实,根据国家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其他形式内部承包经营的单位(如:企业、分厂、车间、处、队、部门等)均属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审计的依据是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的内容
(一)承包前资产评估或核实。对承包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专项基金、潜盈潜亏等进行核实,查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书面报告,作为承包基数和划清经济责任的依据。
(二)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合同进行年度审计,作为年度合同兑现的依据,也作为承包合同进行终结兑现审计的组成部份,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⒈ 承包合同规定的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⒉ 审查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⒊ 审查应上缴的各种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⒋ 审查定额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⒌ 审查产品成本计算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及成本核算规定的办法进行核算。
⒍ 审查“工资基金与效益挂钩”是否按照规定比例正确计算。
⒎ 审查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是否按规定入帐,有无隐匿或转移。
⒏ 审查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三)承包期终结审计。承包期终结时,对经营者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作为承包期合同兑现的依据。主要审计内容:
⒈ 承包期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真实性和正确性。
⒉ 承包期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⒊ 承包期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法。
⒋ 承包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专项基金和潜盈潜亏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⒌ 承包期有无重大事故,有无决策失误造成和严重损失浪费。
⒍ 承包期内对“企业后劲”是否予以足够的重视。
第五条 承包经营终结审计的结果,是评价经营者业绩和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也作为下一期确定承包基数的基础。
第六条 审计程序
审计前要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按审计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审计实施过程,搞好审计记录、取证和审计底稿。
审计结束,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承包者意见,上报单位主要领导人,审核后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七条 审计方法
由上一级(即承包单位的上一级)内审机构组织审计,也可以组织联审或委托社会审计进行审计,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不经审计参与不得签订承包合同;不经审计,不得兑现;不经审计不得连任或离任。
第九条 坚持内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它机构、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被审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主动提供帐册、文件、资料,协助作好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隐匿、设置障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5日

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49号


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的请示》(苏环法[200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均明确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纳数额50%以下的罚款。

二、对排放大气污染物并拒缴大气排污费的行为,可以参照有关法规决定罚款数额

2000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拒缴排污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我局曾专门就有关大气排污收费的法规适用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经报国务院领导批准,于2000年10月1日以《对<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函》(国法函[2000]128号)回复我局。该复函明确指出:“同意在国务院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征收排污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仍按照现行办法征收大气污染排污费”。

因此,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现行办法征收大气污染排污费。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但拒缴排污费的行为,可以参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对拒缴排污费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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