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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妻制的古代传统与现代法的应对/徐爱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18:34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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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妻制的古代传统与现代社会的遗迹

现代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标志。历史地讲,一夫一妻婚姻的合法性,制度上起源于古罗马,观念上源于基督教。逻辑上看,一夫一妻制对应于团体婚制或多元婚制,其中包含了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团体婚姻或多元婚姻是一个性别中立的术语,它指有多个配偶的婚姻,并不管性别的组合。

1957年人类学者默多克提出,世界文明中75%的人群实行着某种程度的多妻制,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并不普遍,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称此制存在于喜马拉雅山脉地区,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专文探讨过那里的多夫制。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当代婚姻法学者有时候作出形式上的界定和实质上的界定。从形式上讲,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因为从法律上讲,“妾不是妻”;从实质上讲,一个男子与多个女子共时同居,妻与妾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因此,古代中国实际上为多妻制。

现代法律反对多妻制,但是现实生活中,多妻制的遗迹普遍存在。在美国,大约有3万到10万个家庭实行着多元婚姻。19世纪30年代,约瑟夫·史密斯创立了摩门教,教徒们实行多妻制。1890年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打压之后,曾销声匿迹一段时间。不过,到了20世纪,原教旨主义者们一度要复兴摩门教,信奉并秘密实行多妻制。他们把自己的信仰视为“天堂婚姻”或者“天堂法则”,称之为“宗教信仰、政府结构和良好宪法自由的核心”。他们称“多妻制属于婚姻的习俗,是上帝的盟约和法律”,“在适当的规则下,它是神圣的、正义的、善良的、纯洁的制度。以上帝的名义,它丰富地保佑、保存和兴旺了一个民族”。除摩门教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多妻制信仰者,其中包括福音基督教徒、非洲希伯来耶路撒冷犹太人、亲伊斯兰民族和逊尼派的穆斯林。

激进的女性主义者和黑人种族主义者也支持多妻制。有些黑人团体认为,多妻制是保持黑人家庭的方式。在他们看来,67.1%的黑人孩子出自于婚姻之外,34.5%生活于贫困之中。实行多妻制,能使黑人女子得到男人的资助,孩子得到现实的和忠诚的父亲。激进的女性主义者们则把多妻制当做性别战争的潜在武器,“夫主外妻主内”的婚姻使女子在家庭及社会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多妻制却给了她们一种选择,它能够在婚姻中提供一种“姐妹情”,由此平衡工作和家庭义务,使每个妻子有更多的休闲时间。犹他州妇女组织副主席露西·马琳说,“对职业女性而言,多妻制看上去是一个很美妙的主意,她在职场上战斗,家里有个放心的人在照看她的孩子”。南非现任总统是一个多妻制赞同者,将多妻制当做一种抗击艾滋病的武器,法国第一夫人卡拉宣称多妻制优于一夫一妻制。南非承认了包括多妻制在内的旧式婚姻,加拿大政府一度研究是否应该将多妻制合法化。

美国摩门教的多妻制习俗与现代法律的围剿

19世纪,摩门教在美国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兴起。北纽约一个叫做史密斯的农民,称他从一个天使那里接受到了一只金盘,上有摩门书。书中描述了一段历史,讲述面对被驱逐的希伯来人如何迁徙到美洲大陆。他翻译了此书,与他的几个追随者于1830年正式建立了摩门教。

1830年,史密斯及追随者们在美国中西部(俄亥俄和密苏里)建立了共同体,他们争取地方政治和经济的控制权,在地方、州和联邦层面上担任政治公职。从其早期开始,就有传闻摩门教实行多妻制。摩门教与对立势力的紧张关系最终导致了武力冲突,州长发布命令驱逐和“消灭”摩门教徒。史密斯以叛国罪被宣判死刑,他让他的继任者扬把摩门教迁移到伊利诺衣。当史密斯逃出监狱后,他在那里与摩门教徒会合。1839年,摩门教公开实行多妻制,那一年,史密斯娶了一位16岁的女孩。摩门教徒与当地非教徒的冲突依然存在。异议者的报纸谴责史密斯和他的教会头目们对市政府的政治控制,并谴责他们的多妻制。教会控制的市理事会则突袭了报社办公室,捣毁了印刷厂。市政府后对史密斯和其他教会头目提起指控。史密斯在特殊的保护下被送进了监狱。不过,由于安全措施疏漏,他被一个愤怒的暴徒杀死。扬于1845年至1848年将摩门教从伊州经爱荷华州和内布拉斯加州最后到达犹他州,此后,多妻制才成为公开的教会官方教义。摩门教特别选择一个无人居住的地方,以求自治不受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涉阻扰。1852年,扬公开批准了多妻制,教会和头目们广泛地致力于多妻实践。1856年至1857年间,也就是著名的摩门教改革时期,一夫多妻迅速增长。在其最为流行时期,近20%的摩门教徒实行多妻制。1857年6月,布坎南总统任命犹他州新州长,同时任命一大堆司法和行政官员。为了保护他们,且在犹他重建联邦秩序,总统派送了2500名骑兵。联邦军队与摩门教徒在盐湖城交战。次年,总统派员与摩门教达成和解,扬投降,新州长上任。

美国内战后,国会、法院和州联手对付摩门教。1862年,国会通过了莫利尔法案,禁止多妻制。该法案规定:“有一夫或一妻共同生活的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排他司法管辖区内嫁娶其他人者,……将被判处重婚罪。犯罪一旦确立,他将被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的罚金,不超过5年的监禁。”任何宗教或者慈善团体不得获得或者保有超过5万美金的不动产,超过部分将没收归于联邦政府。1874年国会通过的波兰德法案,则选择通过司法来反对多妻制。从此,立法与司法开始合并发挥作用。该法案取消了犹他法院除离婚外的民事、刑事和大法官事务案件的管辖权。于是,多妻制的诉讼集中于联邦法院,摩门教领袖们遭到联邦检察官的逮捕。

此法案下的瑞诺尔兹案最为著名。此案中,被告是扬的私人秘书,在发案之前几个月刚娶了他的第二个妻子。被告不是教会的头目,只是在教会里享有受尊重的位置。他被挑选出来作为多妻制的公共形象:老男人娶小女孩。起初,本案双方曾达成妥协:被告方提供证人,检方不定罪。但是,当摩门教得知官方会反悔的时候,他们都拒绝作证。被告几乎无法被认定犯罪的时候,非摩门教的律师建议传唤被告的第二个妻子亚美利亚出庭。亚美利亚的怀孕体态,成为被告多妻的证明。陪审团判定被告有罪,被告不服,上诉直至联邦最高法院。双方都聘请了杰出的律师,检方集中讨论多妻制、道德性和人道主义,被告方则讨论宗教信仰自由,还引用了麦迪逊和杰弗逊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最高法院同意检方的意见,认定摩门教徒没有多妻的宪法性权利。斯卡里大法官在判决书里写道,“在北欧和西欧各国中,多妻制永远是可憎的。直到摩门教建立为止,它几乎是亚洲和非洲民族的专门生活特征”。大法官引用检方的说法:“多妻制是亚洲人和非洲人的生活方式,它劣于西北欧洲的生活方式”。多妻制是“未开化的”陋习,类似于印度教中妇女被火焚的殉葬制度。大法官的结论是,多妻制会损毁民主自由的国家。

此后,1882年和1887年两部爱德蒙法案依然通过诉讼打压多妻制,到19世纪末,摩门教徒开始定居他所,如亚利桑那、内华达、怀俄明和科罗拉多,另外一些则去了他国,如加拿大和墨西哥。1891年,摩门教主席武德鲁夫发布声明:以上帝的名义放弃多妻制实践。2年后,犹他宪法正式宣告“多妻制度和多元婚姻永远被禁止”。如今,多妻制在全美国范围内都是违法的。同时,因为证明的困难,法律执行机关对多妻制采取“自生自灭”的态度。在法律层面上,州政府采取间接的方式应付多妻家庭,比如禁止儿童重婚,提高同意结婚的年纪,对逼迫年轻女子多妻的犯罪提高刑罚。

中国过去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与现代香港法的应对

前已提及,在中国古代,形式上为一夫一妻制,实质上则实行多妻制。古代社会,但凡官宦殷实之家,男主人大多纳妾。于是,中国古代家庭内的称呼是异常复杂的。以《唐律疏义》为例,《名例》篇涉及“母”名号的地方,有“亲母”(生母)、“继母”(嫡母死亡或者被休,父亲再娶的为继母)、“嫡母”(父亲非生己身的妻、庶子称父之正妻为嫡母)、“慈母”(妾无子女,或者妾的子女失去母亲的,父亲指令他们成为母子,称为慈母)、“出母”(被休弃离家之母)、“养母”(无儿,收养宗族内人的儿女,称养母)。以女子名号区分,则有“妻”、“妾”和“媵”(唐五品以上通贵之高官,有资格在妻之下、妾之上增加媵)。

中国人讲究等级有序的礼制,在家庭内部也是如此。为了让成群的妻妾有序,法律于是规定了妻妾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律等级既定,妻妾地位则不许僭越。《礼记》载,夫妻为“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妻是娶的,妾则是买的。《唐律疏义》解释说,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辈类;妻讲究门当户对,夫妻平等。《说文解字》说,“妇,与夫齐者也”,妾则讲究男女恩爱;妻只有一个。《唐律疏义》解释说:“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妻,本不成妻”,妾则无定数。

妻子只能够有一个,因此,法律禁止一女两许,更禁止有妻再娶。《唐律疏义》第175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辄悔及更许他人”规定:悔婚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第177条“有妻更娶妻”规定: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妻妾不得乱位。第178条“妻媵妾乱位及以婢为妻”规定:以妻子为妾,以奴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地位高于奴婢)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唐律疏义》解释道,乱位者,亏夫妇之正道,亵渎人伦法则,颠倒上下尊卑,混乱了经典礼制。另外,婢虽放良,也不得为妻。

同理,发生夫妻媵妾打斗的地方,刑罚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依唐律《斗讼》篇第325条,夫殴妻致伤者,减凡人二等,致妻死亡的,以凡人论。夫殴妾者折伤以上者,减妻二等。妻子殴伤杀妾,与夫殴杀妻同。夫过失杀死妻妾的,多无罪。第326条规定,妻殴夫者,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人斗伤三等。致死者,斩。媵及妾犯夫者,各加一等。过失杀伤夫者,各减二等。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

1949年前,中国婚姻制度一直保持着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传统。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大陆地区的严格一夫一妻制度。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妾”,法律上并无规定,实践上采取自生自灭的态势。国内学人对此的法学探讨也鲜见于法律文献。不过,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司法实践,倒是反映了西方现代法律对东方多妻制的应对。

西方人在东方殖民之后,适用了西方的法律。在财产制度方面,按照西方人的理念塑造东方人的生活,不在话下;而在人格身份方面,推行西方的生活方式,却困难重重。多妻制的问题,尤为突出,因为总不能够让妾携子流落街头,滋生社会问题。在香港,一夫一妻多妾婚姻称为“旧式婚姻”。黄海如博士写有《香港法律对旧式婚姻妇女权益的保护》一文,详细地分析过旧式婚姻在现代法律体系下的应对方式。总体的原则是,法律维护婚姻上的一夫一妻制,不过,过往既成的妾类,其法律上的权利应该受到人权法的保护。

这里,以黄海如博士所引用的一宗发生于2007年的继承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现代香港人如何处理妻妾的财产纠纷。死者被继承人为一医生,他的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也无遗嘱。被继承人有两位母亲,一为被其父休出之生母,一为妾升为妻的慈母,被继承人对慈母有养育之恩。被继承人死亡后,慈母为遗产执行人。生母为了得到财产,状告了慈母,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法律的问题是,二位母亲如何继承死者的遗产?依据香港1971年《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第7款,无配偶及无子女者,父或母可以继承财产。该法为现代法律,并没有考虑到母有妻妾的问题,而现代法律精神则只承认子女只有一对父母。本案中,原、被告都是死者的母亲,就当初的身份而言,一为妻,一为妾,前者生了被继承人,后者养育了被继承人。但是,现代法律却不承认“妾”作为死者的“母”的身份,因此,二级法院都没有支持这位被告“妾”。被告上诉到了终审法院,援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她要求提供慈母继承的权利。终审法院仍然不支持被告依照《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死者的遗产。法院认为,只有一位母亲可以继承财产,也就是死者的生母,即原告。不过,被告对死者有养育之恩,因此,被告仍然可以按照1995年《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三条第1款和第4款,从死者的遗产中获得经济的给养。

历史上讲,多妻制是古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后来多存在于亚洲和非洲,但也特殊地存在于西方社会。以西欧、北欧和北美为代表的“文明”社会,多妻制被视为野蛮和邪恶。在那里,多妻制因与现代平等和民主原则冲突,受到法律的强力打压,而在东方社会,现代法律则保持了宽松和变通的方式,那就是:在推行一夫一妻婚姻的前提下,对历史遗留的多妻制所涉人群,适当予以人权保护。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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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9〕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为指导开展示范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深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应用,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城市示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应用面积迅速增加,部分地区已呈现规模化应用势头。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更好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开展城市示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技术标准等配套能力建设,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二、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一)申请示范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可作为独立申报单位,也可组织本辖区地级市区申报示范城市。
  1.已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详细说明在今后2年可以实施的项目情况,做到项目落实,并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并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详见附2)。
  4.在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应用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或应用比例不低于30%;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应用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包括新增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具体将根据不同技术类型应用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0.5+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指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与新建(含改扩建)建筑面积之比。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标准、规程或图集基本健全,具备一定的技术及产业基础。
  6.优先支持已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的城市。
  (二)示范城市申请程序。
  1.申请示范的城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写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后,择优选择备选城市,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示范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审核确认。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项目落实程度、今后2年内推广应用面积、技术先进适用性、城市能力具备条件、机制创新实现程度等因素,选择确定纳入示范的城市。对于逾期上报的城市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中央财政支持城市示范的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综合考量,切块下达。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具体根据2年内应用面积、推广技术类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切块到省。推广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资金运用实现创新,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每个示范城市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相反,将相应调减补助额度。
  (二)创新机制,放大效应。各地应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可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
  (三)分批拨付,追踪问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根据城市申报应用面积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总额,按测算资金的60%拨付补助资金;后两年根据示范城市完成的工作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四)加强考核,严格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示范城市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对城市示范开展较好的省市,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四、城市示范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实施城市示范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应用规模,提高应用水平。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制定专项发展规划,指导技术应用。对浅层地能热泵技术,要切实把握不同热泵技术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非合理利用。各地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应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完善技术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有关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提高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各浅层地能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应积极研发高效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热泵设备。
  (三)加强产品设备质量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太阳能光热及浅层地能产品、设备建筑应用市场,强化市场准入,研究建立相关应用产品、设备的认证标识体系,加大对产品、设备性能的检测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四)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北方采暖区新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同步推进分户供热计量。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抽检。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五)强化技术支撑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形成可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技术、标准及产品体系,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要积极培育能源服务市场,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太阳能及浅层地能应用技术的推广。
  附: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51335810443.doc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51336200502.xls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2007〕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批复精神,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卫、国土环境资源、公安、交通、卫生、海洋、商务、水务、林业、文体、供销、爱卫办、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完善办公自动化网络等平台,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流动、资源共享、协调运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阶段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例会,研究综合行政执法中需要协商解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例会由综合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召开。
第六条 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联络员,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及时处理问题,跟踪例会议定事项,并直接对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七条 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网络信息平台,通过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相互检索各自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资料。
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许可证,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网站公 布。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应当相互通报。
第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和受理的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案件属于相关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一)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需要进行罚款补办规划报建手续的;
(二)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盗伐古树名木、花草树木或伤损古树名木致死,需作赔偿的;
(三)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提请发证机关予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
(四)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提请发证机关予责令停产停业或环保监测部门对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可取证的稳态声源和饮食服务业排污进行监测的;
(五)违反网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六)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
(七)违反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提请发证机关予暂扣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八)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提请发证机关予吊销其营业执照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发证机关)处理:
(一)应对当事人的违反行为记录备案,作为进入相关市场领域和资质年审的重要依据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有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
(三)当事人损坏设施需要赔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在3个工作日告知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一)属于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
(二)认为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不当的;
(三)发现当事人涉及有不良记录的。
属于前款第(二)项的,综合执法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或书面答复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应按下列规定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一)参与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重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维持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秩序;
(二)及时处理制止和处理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
(三)每月定期向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沟通解决行政执法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并无偿提供。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在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中有争议的,应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有重大争议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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