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论家事代理权/罗朝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28:27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家事代理权

罗朝栋


我国民法注重保护无过失交易安全,体现了权益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向发展趋势。家事代理权在审判实践中的确立或认可,正是这种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其符合民法通则诚实、过错原则立法精神,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试就家事代理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概念及其特征。
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代理权或者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推定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对配偶的家事代理权,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都作了规定。例如,瑞士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认识时,夫应承担责任。美国民法规定妻以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则承认妻有代理权。简言而之,即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而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行为。这里的“家事”一词,即有“家庭事务”的意思。家事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实质上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但其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家事代理权发生的代理效果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对于家事代理权我国法律虽未作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是承认家事代理权的。
笔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
1、行使代理权的配偶一方须以家庭名义或配偶名义对外发生法律行为。在家庭事务当中,通常配偶一方以家庭名义或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对此则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客观要件,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2、行使代理权的配偶一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使代理权时,由于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基本要件,不构成家事代理权,对于夫妻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若相对人是故意为之,相对人则应承担过错责任。
3、行使家事代理权须有相对人存在。家事代理在客观上表现为代理人的行为须系向相对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很明显代理是由三方法律关系构成的,倘若第三人不存在,亦无代理可言,家事代理也不例外。
4、代理人的代理是属于无权代理性质。即代理人实质上是无权代理,而从法律上推定为有代理权,这是家事代理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是明确授权的,则属于委托代理情形,不发生家事代理。
5、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须是配偶关系或外人相信其是配偶关系,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行为有效,这是家事代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如果缺乏这一特征,家事代理无法成立。
6、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如与一方配偶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其代理行为无效。
7、家事代理发生推定为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家事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家事代理情况下,将直接推定为有权代理的效果,即被代理人须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直接或连带法律责任。
二、家事代理权的构成要件。
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相比较,笔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配偶一方或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家事代理行为。即行为人必须以家庭名义或以另一方配偶名义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这里的行为人或者是合法夫妻的一方配偶,或者是假冒夫妻名义的一方配偶,若是后者,相对人要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权,比如被假冒一方对发生家事代理行为不作否认,被假冒一方对此应承担家事代理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代理有效,在此基础上与行为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即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其配偶为代理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相信其可行使代理权,如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或曾是夫妻关系,或是同居关系。
3、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判断标准是相对人有无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者相对人明知、应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之进行交易,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应构成家事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代理人代理行为,应当是合法的,本身不属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内容。例如,标的必需是确定、可能和合法的,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否则按照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对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家事代理权。
三、家事代理权的表现形态。
笔者认为,家事代理权主要有五种表现形态:
1、无授权型日常家事代理。一种情形是指一方配偶没有授权,另一方配偶以家庭名义对外进行日常事务活动,从法律上推定为行为人享有配偶代理权。其法律后果是对方配偶必须承担有权代理后果责任,即对行为人行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如,夫或妻一方以家庭生产、生活名义对外借欠的债务,且能证明款项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夫妻双方对此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非配偶关系,周边的人公认是配偶关系的,如同居同出,形似夫妻的,而一方故意以配偶名义对外发生日常家事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行为有效的,推定为有权家事代理。如,同居中日常家事代理就属这种情形。当然房屋转让、车辆转让等特殊行为,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双方同意签名的,不能轻易推定为行使家事代理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2、授权表示型家事代理。这种类型是本人表示授权配偶代理,或知道配偶为其代理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具体表现在:(1)积极作为方面。一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其配偶作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二是本人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给配偶,配偶凭此证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2)消极不作为方面。也就是被代理人明知配偶以其名义或以家庭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推定为有授权表示。
3、授权不明型家事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此规定即是成立家事代理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此规定,委托代理之被代理人将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权的有效期在委托书中写明,以此确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使相对人能够正确了解代理人,从而进行有效代理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使善意且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代理人资格、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而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就应当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使善意且无过错的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书面授权可产生家事代理,口头授权也可产生家事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除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的情形外,被代理人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进行委托代理。当被代理人口头授权不明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被代理人也应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4、越权型家事代理。这种类型的代理人原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活动,行为人本身属无权代理情形的。实践中越权现象有:(1)超出口头或书面授权的权限而为之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是在行使代理权的,构成家事代理,对方配偶需对此负被代理责任。(2)有限制的代理权,是指本人对配偶原有或应有的真实代理权加以限制,却未在授权书中说明的情形。
5、权限延续型家事代理。 这种类型是指代理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家事代理的情形。行为人本来具有代理权,但因代理权被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消灭,如果第三人对该假象无过失,仍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即构成家事代理。常见有三种情况:(1)代理人权利消灭后代理人仍以配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向特定第三人表示过授权,但代理权撤消后未通知第三人的。(3)向不特定人公告授权,未公告撤销授权的。
四、家事代理权法律归责问题。
1、本人与代理人之间责任承担。构成家事代理权的,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出现本人与代理人系同居关系情形,或本人与代理人先前系夫妻关系,离婚后一方假借原配偶名义进行代理,第三人不知且无过错情形,按下列责任承担:(1)本人因承担家事代理责任而 受有损失时,其可向原配偶或同居者即无代理权人行使追偿权;(2)若本人对家事代理的构成也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过失重大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过失轻微一方承担次要责任;(3)本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并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从而构成家事代理的,代理人不必赔偿本人的损失;(4)本人并无过失,因无代理权人的行为而构成家事代理的,无代理权人应向本人赔偿全部损失。(5)本人因承担家事代理责任而从中受益的,代理人可向本人请求返还或支付因家事代理行为而支出必要的合理费用。
2、本人与第三人之间责任承担。家事代理权一旦构成,应以有权代理的效果归责,即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人不得以无代理权人欠缺代理权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不得以无代理权人的主观过错或自己的主观无过错作为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也不得以第三人有一定的过失为由主张减轻该责任。若认为第三人有过失或恶意,本人只能主张家事代理权不成立,不构成。
3、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家事代理既已成立,推定为有效代理关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或被代理人分别承担,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五、家事代理权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应限制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及选择次数。行为人在家事代理中是有过错的,他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单独向行为人要求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也可向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主张成立家事代理,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属于上述情形时,笔者认为,相对人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或选择主张家事代理或选择主张无权代理,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选择其二或变更选择。对于相对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次数应加以限制,相对人一旦作出某种抉择后则无权更改,否则法院不予采纳。
2、欠缺无效的日常家事行为,不能推定为家事代理。有的行为虽因无效不能成立家事代理,但却有着与家事代理类似的处理结果。比如行为人盗取、骗取、拾得配偶(或他人)有代理意义的印章介绍信等文件进行的家事活动虽不构成家事代理,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是配偶(或他人)知道真相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未依法声明或对相对 人的催告置之不理而导致相对人与之为民事行为时,行为人和配偶(或他人)应当承担家事代理或表见代理责任。此外,对于欠缺民事行为生效条件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代理,或者所代理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等,均不宜推定为发生家事代理,应当按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处理。(同意转载 福建省尤溪县法院 罗朝栋 http://fjlcd.cctvt.com)

参考资料:
1、《表见代理的类型及法律适用》.姚建军.2003年2月18日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表见代理的认定》.金叶善.2003年2月26日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3、《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李国光主编.新华出版社出版。
4、《浅析表见代理制度》,程建华,发表于《安徽教育网》。
5、《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12月第1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9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

(试行)



为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和落实县级政府办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全市中小学整体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县级政府抓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督导评估,力争至“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薄弱学校改造,使全市80%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合格的标准。

三、督导评估办法

(一)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

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保证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级组织督导评估队伍开展督导评估。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市级督导评估队伍,对全市初中(含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县(市、区)政府组织县级督导评估队伍,对所辖完全小学(含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内容及合格学校认定。

评估内容一级指标为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四大方面,其下分解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构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制定评估细则(见附件1:《赣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细则(试行)》)。依据评估细则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总分值为100分,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学校定为合格学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能被评为合格学校:

1、学校缺乏基本办学条件,有校舍D级危房;

2、2007—2008学年小学、初中班额超过56人,2008—2009学年小学、初中班额超过50人;2009年秋季以后,小学、初中班额分别超过45人、50人;

3、教师数量和学历不达标;

4、学校教学质量监测未达到合格要求;

5、近两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学校食堂、学生寝室、厕所不达卫生标准;

7、近两年学校有严重违纪现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书面通报批评。

(四)评估学校的申报。

初中学校评估按照学校自评、县级初评、市级终评程序进行。初中学校、县城小学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初评后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要求,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校初评后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要求,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通过县级评估的小学合格学校进行验证式抽查评估。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

1、合格学校数量占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比例,是衡量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主要依据。每年督导评估结束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印发督导评估通报,向全市通报督导评估基本情况、合格学校名单以及合格学校占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比例。督导评估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班子和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

2、“十一五”期末,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一轮结束后,将评选认定“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先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合格县(市、区)”和“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不合格县(市、区)”。对“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先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合格县(市、区)”,市政府将通报表彰;对“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不合格县(市、区)”,将在教育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限制,并须参加下一轮的申报、评估工作。

3、经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市政府将颁发“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奖牌。合格的学校要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学期进行自评,查漏补缺,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市、县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以促进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4、经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要合并或撤消。

(六)督导评估时间安排

从2007年开始至2010年,利用四年时间完成一次对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督导评估。各县(市、区)将初中学校督导评估时间计划表(见附件2)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时间进行评估;小学的督导评估时间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自行制定。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度安排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四分之一学校进行评估。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报送本县(市、区)开展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实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是加强学校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合格学校评估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保证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学校学习有关文件和合格学校评估细则,明确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指标要求,搞好自查自纠,做好督导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要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要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评估过程作为推动学校依法治校、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的过程。要制定和完善评估实施方案,科学安排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要大力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准确。对评估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问效,抓整改,促提高。

(三)要通过督导评估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

1、要大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督导评估为契机,认真实施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发挥一切积极力量,加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整体提高学校办学条件。

2、要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选好用好校长,加强学校班子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要按国家要求配齐配足教师,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3、要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和教科研工作,在教育教学中力求创新和突破,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要加强学校管理。要大力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在高度重视校园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走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附件:1、赣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2、赣州市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时间计划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4〕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行政执法单位遵照执行,我市相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4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